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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一批)》,共计121个品种,现予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