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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户为增进自身利益而结成的组织,存在着组织和农户之间对剩余的分配。在剩余的分配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农户的“搭便车”行为和道德风险以及组织和农户之间的“敲竹杠”行为。为了规避这些行为,就需要对组织和农户进行相机性治理,研究表明可以通过设计合理的合约规定的赔偿金额和赔偿的概率,组织或农户违约所造成的未来收益损失贴现值以及设计合理的保护价格条款等措施来规避这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