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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审计局,云南 玉溪 653100)
如何解决国家审计力量不足的现实问题,除了增加人员编制以外,目前各地审计的普遍做法是借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其办法是国家审计机关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力量或聘请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人员完成指定的国家审计任务的一种审计组织形式。其实质是委托审计,使国家审计机关与中介机构及人员之间在法律关系上形成行政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中介机构人员按约定履行一定的行政职能,对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国家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人员的审计行为实施监督,并对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利用社会资源助弥补国家审计力量不足的形式,扩大了审计机关的业务覆盖面,缓解了审计力量不足而任务又重的矛盾,为强化审计监督,提高审计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中介机构受托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约束不够有力、中介机构内部管理不够严格等因素,国家审计机关在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时,也存在极大的风险。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使中介机构更加有效地发挥参与国家审计中的职能作用,是各地各级审计机关所面临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审计机关组织中介机构审计的法律依据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列》实施审计监督。但在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时,《审计实施条列》第十一条仅对审计机关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进行了规定,并未对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加以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审计机关为了审计工作的需要,由各级政府出台相关的法规加以规定和明确,这样,从法律法规层面进行了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审计机关组织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顺利进行,也降低了审计机关组织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风险。
二、审计机关组织中介机构审计的形式
利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国家审计,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一种常态。主要形式有:1.全项目委托式:就是将整个项目委托给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由中介机构主导,审计机关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不直接参与审计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2.拆分委托式:就是将项目拆分成若干子分别委托给不同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3.“掺沙”式:就是在项目中安排少数国家审计机关人员参与中介机构审计活动的方式。主要任务是参与审计方案的起草、审计质量管理、审计执行等工作,协助处理重要事项,帮助协调与有关方面的联系。4.补充式:就是为了弥补国家审计在人手和专业力量的不足而临时借聘少数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国家审计。这种方式目前在基层审计机关采用较多。基本做法是从中介机构借聘到人员后,按照需要和专业特长编入审计组,接受审计机关统一领导和指挥。
三、审计机关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风险
审计机关组织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各种潜在的风险始终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
1、中介机构的选择风险。
当前中介机构数量众多,水平良莠不齐,中介机构之间也有工作业绩、专业力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差异。当审计力量不够时,就需要组织一定的中介机构来协助审计机关,选择什么样的中介机构成为了审计工作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
2、中介机构的合同管理风险。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往往某些审计机关在选定社会中介机构之后,会忽略签订合同的重要性,不加重视,采取口头承诺或只签订协议,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合同风险进一步加大,不利于对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的管理。合同管理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
3、标准不同的风险。
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从事的是社会审计工作,由于社会审计工作与国家审计工作在审计目标、审计重点、规范准则等方面存在差异,造成了中介机构的参审人员的审计理念与审计机关所要求的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具体表现在:
(1)审计理念差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经过理论和实际的培训与锻炼,以较为全面且具有一定深度的视角来进行审计工作。但是具有社会性质的中介机构在某些方面是无法达到国家审计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2)工作重点差异。国家审计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就投资审计而言,对凡是涉及项目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供货等单位均纳入审计范围,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而社会中介机构长期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开展工作,且主要从事工程结算审核业务,这种受托责任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中介机构审核人员难以对委托方的过错进行评判,可能会导致审计结果和审计质量出现问题。
4、质量控制风险。
由于中介机构具有其特殊性,可能会存在以经济效益为先,管理不够规范,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如果国家审计对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不能有效控制,就会产生质量控制风险。
(1)地位不同产生的质量风险。由于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委托审计方式,中介机构只有行使行政许可行为的资格,而作为行政主体的委托方审计机关需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过程及审计质量负责,对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审计风险。中介机构为节约成本,在人力和技术力量上可能投入不够,审核内容不全,操作不规范,容易出现质量问题。
(2)管理薄弱产生的风险。中介机构性质决定了其在内部管理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松散性和薄弱性,中介机构人员存在较大的流动性和素质的参差不齐,由于中介机构审计存在的诸多薄弱环节而产生的审计质量风险。
四、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的风险防范措施
1、选择风险防范。
首先,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审计机关要对中介机构资质等级、工作业绩、专业力量、服务质量等方面有一定的要求,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限定,把不符合要求与条件的中介机构先行筛除,审计机关应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招投标的形式来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和真实性。
2、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在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之后,审计机关首先要做的是与所选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进一步落实组织工作,由合同签订继而衍生合同管理风险。因此,加强合同风险的管理和防范,对于维护审计机关权益、信誉和形象至关重要。 在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签订合同的审计机关必须严格把好合同审核关。为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提供有效依據。
3.审计质量风险防范。
随着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活动日益频繁,把好审计质量关是审计工作的关键所在,是确保审计结果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国家审计机关必须注重通过质量控制来预防中介机构协审人员的舞弊行为,规避管理风险,确保审计质量。
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上的中介机构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因此,审计机关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后,对其整个审计的过程应该加以监督控制,以减少和化解审计质量风险。
当代社会经济发展中所需要审计力量和现实中的审计力量不相符合,在此现状之下,多数审计机关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来缓解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由此可大大缓解审计力量不够的现状。总而言之,明晰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所带来的风险及其原因以及明确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是国家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占有越来越重的地位和工作量,审计机关与中介机构应当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最高出发点和归宿,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严于律己,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如何解决国家审计力量不足的现实问题,除了增加人员编制以外,目前各地审计的普遍做法是借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其办法是国家审计机关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力量或聘请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人员完成指定的国家审计任务的一种审计组织形式。其实质是委托审计,使国家审计机关与中介机构及人员之间在法律关系上形成行政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中介机构人员按约定履行一定的行政职能,对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国家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人员的审计行为实施监督,并对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利用社会资源助弥补国家审计力量不足的形式,扩大了审计机关的业务覆盖面,缓解了审计力量不足而任务又重的矛盾,为强化审计监督,提高审计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中介机构受托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约束不够有力、中介机构内部管理不够严格等因素,国家审计机关在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时,也存在极大的风险。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使中介机构更加有效地发挥参与国家审计中的职能作用,是各地各级审计机关所面临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审计机关组织中介机构审计的法律依据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列》实施审计监督。但在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时,《审计实施条列》第十一条仅对审计机关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进行了规定,并未对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加以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审计机关为了审计工作的需要,由各级政府出台相关的法规加以规定和明确,这样,从法律法规层面进行了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审计机关组织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顺利进行,也降低了审计机关组织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风险。
二、审计机关组织中介机构审计的形式
利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国家审计,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一种常态。主要形式有:1.全项目委托式:就是将整个项目委托给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由中介机构主导,审计机关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不直接参与审计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2.拆分委托式:就是将项目拆分成若干子分别委托给不同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3.“掺沙”式:就是在项目中安排少数国家审计机关人员参与中介机构审计活动的方式。主要任务是参与审计方案的起草、审计质量管理、审计执行等工作,协助处理重要事项,帮助协调与有关方面的联系。4.补充式:就是为了弥补国家审计在人手和专业力量的不足而临时借聘少数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国家审计。这种方式目前在基层审计机关采用较多。基本做法是从中介机构借聘到人员后,按照需要和专业特长编入审计组,接受审计机关统一领导和指挥。
三、审计机关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风险
审计机关组织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各种潜在的风险始终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
1、中介机构的选择风险。
当前中介机构数量众多,水平良莠不齐,中介机构之间也有工作业绩、专业力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差异。当审计力量不够时,就需要组织一定的中介机构来协助审计机关,选择什么样的中介机构成为了审计工作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
2、中介机构的合同管理风险。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往往某些审计机关在选定社会中介机构之后,会忽略签订合同的重要性,不加重视,采取口头承诺或只签订协议,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合同风险进一步加大,不利于对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的管理。合同管理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
3、标准不同的风险。
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从事的是社会审计工作,由于社会审计工作与国家审计工作在审计目标、审计重点、规范准则等方面存在差异,造成了中介机构的参审人员的审计理念与审计机关所要求的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具体表现在:
(1)审计理念差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经过理论和实际的培训与锻炼,以较为全面且具有一定深度的视角来进行审计工作。但是具有社会性质的中介机构在某些方面是无法达到国家审计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2)工作重点差异。国家审计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就投资审计而言,对凡是涉及项目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供货等单位均纳入审计范围,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而社会中介机构长期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开展工作,且主要从事工程结算审核业务,这种受托责任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中介机构审核人员难以对委托方的过错进行评判,可能会导致审计结果和审计质量出现问题。
4、质量控制风险。
由于中介机构具有其特殊性,可能会存在以经济效益为先,管理不够规范,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如果国家审计对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不能有效控制,就会产生质量控制风险。
(1)地位不同产生的质量风险。由于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委托审计方式,中介机构只有行使行政许可行为的资格,而作为行政主体的委托方审计机关需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过程及审计质量负责,对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审计风险。中介机构为节约成本,在人力和技术力量上可能投入不够,审核内容不全,操作不规范,容易出现质量问题。
(2)管理薄弱产生的风险。中介机构性质决定了其在内部管理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松散性和薄弱性,中介机构人员存在较大的流动性和素质的参差不齐,由于中介机构审计存在的诸多薄弱环节而产生的审计质量风险。
四、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的风险防范措施
1、选择风险防范。
首先,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审计机关要对中介机构资质等级、工作业绩、专业力量、服务质量等方面有一定的要求,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限定,把不符合要求与条件的中介机构先行筛除,审计机关应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招投标的形式来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和真实性。
2、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在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之后,审计机关首先要做的是与所选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进一步落实组织工作,由合同签订继而衍生合同管理风险。因此,加强合同风险的管理和防范,对于维护审计机关权益、信誉和形象至关重要。 在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签订合同的审计机关必须严格把好合同审核关。为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提供有效依據。
3.审计质量风险防范。
随着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活动日益频繁,把好审计质量关是审计工作的关键所在,是确保审计结果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国家审计机关必须注重通过质量控制来预防中介机构协审人员的舞弊行为,规避管理风险,确保审计质量。
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上的中介机构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因此,审计机关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后,对其整个审计的过程应该加以监督控制,以减少和化解审计质量风险。
当代社会经济发展中所需要审计力量和现实中的审计力量不相符合,在此现状之下,多数审计机关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来缓解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由此可大大缓解审计力量不够的现状。总而言之,明晰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所带来的风险及其原因以及明确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是国家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占有越来越重的地位和工作量,审计机关与中介机构应当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最高出发点和归宿,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严于律己,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