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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常说,你要為你的所作所为承担法律责任。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并非完全如此,有时候你还要为“他人”的行为埋单。
此前,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无法查清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并最终认定9辆有肇事嫌疑的车辆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2016年1月26日晚上7时许,李克松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往县城方向行驶,途经乡村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头部被碾压,当场死亡。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肇事者究竟是谁成谜。
案发后,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调取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实地走访,确认从李克松发生车祸到发现者报警,其间共有9辆车辆路过出事路段,而其中一辆为轻型货车,车主为黄某义,一辆为白色小轿车,其他7辆未查明。
据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李克松发生交通事故且头部被碾压致死,与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白色小轿车及随后经过现场的7辆不同型号的汽车存在肇事嫌疑。
随后,李克松家人将黄某义及其保险公司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先后经海丰县人民法院和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本次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两审法院均以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作为定案依据。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行为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且该9辆车经交通事故证明书查明为嫌疑车辆,应认定该9辆车的驾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宜认定该9辆嫌疑车承担事故连带责任。
由于李克松无证驾驶对事故本身负次要责任,认定责任比例为2:8,即黄某义的轻型货车及其他嫌疑车辆则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据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解释,在本起事故中,如何确定造成李某死亡的责任主体是本案的关键。但本案因无法查清案发现场情况,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选择推定因果关系。
但该法官也承认,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设计属于法定因果关系推定的结果,并非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参与共同危险行为人中有一部分人事实上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对其而言实属无辜。
(摘自《法制日报》)
此前,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无法查清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并最终认定9辆有肇事嫌疑的车辆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2016年1月26日晚上7时许,李克松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往县城方向行驶,途经乡村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头部被碾压,当场死亡。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肇事者究竟是谁成谜。
案发后,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调取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实地走访,确认从李克松发生车祸到发现者报警,其间共有9辆车辆路过出事路段,而其中一辆为轻型货车,车主为黄某义,一辆为白色小轿车,其他7辆未查明。
据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李克松发生交通事故且头部被碾压致死,与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白色小轿车及随后经过现场的7辆不同型号的汽车存在肇事嫌疑。
随后,李克松家人将黄某义及其保险公司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先后经海丰县人民法院和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本次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两审法院均以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作为定案依据。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行为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且该9辆车经交通事故证明书查明为嫌疑车辆,应认定该9辆车的驾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宜认定该9辆嫌疑车承担事故连带责任。
由于李克松无证驾驶对事故本身负次要责任,认定责任比例为2:8,即黄某义的轻型货车及其他嫌疑车辆则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据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解释,在本起事故中,如何确定造成李某死亡的责任主体是本案的关键。但本案因无法查清案发现场情况,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选择推定因果关系。
但该法官也承认,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设计属于法定因果关系推定的结果,并非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参与共同危险行为人中有一部分人事实上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对其而言实属无辜。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