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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因应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改革而生,民法典最终采取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结构。该结构中存在两层架构: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出土地经营权。由于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导致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存在争议,而民法典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仍然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采取搁置争议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