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正常途径制作销售虚拟装备不应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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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拟物的三分法(正常途径产生的虚拟物、非正常途径产生的虚拟物和克隆虚拟物)为理论基础,论证已经被法院定罪处罚的王一辉等以非正常途径制作网络游戏虚拟装备并销售牟利一案既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也不构成诈骗罪,指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运营商如何制定虚拟物的删除规则。原本只是民事法律调整的问题,不能因为网络游戏中一个规则设定的标准不同,就转到刑法规制的领域中去处理。因此,王一辉等的行为属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情形,不应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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