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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是个文物大国文物流失情况严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文物升值盗窃走私文物现象日益严重,打击盗窃走私文物及追索流失海外的文物显得日益重要
关键词:文物流失;国际公约;国内立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G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6-0009-01
一、我国文物流失现象严重
文物指“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迹。
我国是个文物大国,也是世界上文物流失最多的国家之一。在历史上由于清末以来政局动荡和列强的洗劫使我国文物大量流失海外。近年来随着文物收藏热的兴起,中国文物在国际拍卖会上拍得的高价一次次的刷新,内地的非法文物交易在80年代沉寂之后又一次的猖獗起来。文物非法买卖活动大量增加。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在世界各地的博物馆中有中国文物164万件,而民间藏有的中国文物数量则是馆藏的10倍之多。这些文物几乎涵盖所有文物种类。因此保护我国的文化财产追回我国流失海外的文物势在必行。
二、国际上保护文物的公约
由于战争对文化财产的破坏是空前的,而国际上一直没有普遍有效的法律、道德乃至伦理上的约束。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的基础之上,于1954年海牙会议制定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国际性公约及其议定书。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在平时保护文化财产,禁止利用发生武装冲突时期对文化财产进行各种非法的毁坏和占有。公约确立了“全人类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对破坏文化财产应负有责任”等重要原则,奠定了国际法律框架下对文化财产的保护基础。该议定书还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向先前被占领领土主管当局返还处于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此规定使得流失文物归还有了国际上的法律依据,并逐渐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
在目前情况下对文化财产的破换性最大的是国际文物非法交易。近年来随着经济的繁荣,文物交易量也逐年攀升。在国际拍卖会上一个又一个的文物被天价拍走,这就导致了非法交易文物活动的猖獗。在海牙会议建议的基础上,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其目的是建立一种旨在加强各国间的合作体系和文化遗产在流动交易过程中的道德标准来提高国际上行动的一致性。也就是当一国的文化财产存在非法交易或有被劫掠的可能性时可以请求其他有关国家的协助,而这些行动在公约的框架下各缔约国会采用统一的标准。1970年公约实际上承认国际合作是保护各国文化财产避免非法交易或劫掠的最有效方法之一,要求各締约国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文化财产非法交易和非法进出口,尽量采用外交手段返还文物。目前1970年公约是控制文物非法交易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由于1970年公约存在私法方面的漏洞影响对文物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弥补之一过失在1995年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范围内被盗文物的返还请求和走私出国文物的返还请求。海牙公约和1970年公约在可操作性远不及罗马公约。但是罗马公约将被盗和走私文物的返还严格限定在私法框架内,这就导致了该公约在没有公权力的保障下实施起来效果会不理想。
三、我国如何利用国际公约实现保护文物的目的
(一)通过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
由于1970年公约的推动,目前已经有部分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例如:美墨《收回与归还被盗的有关考古、历史及文化财产合作公约》;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归还从一成员国非法输出的文物的指令》,截至目前,我国与美国、菲律宾、希腊、意大利、秘鲁等国签订了防止盗窃和非法进出口文物、促进文物返还的双边协定。根据协定,缔约方禁止并防止对方国家的被盗、非法出口文化财产进入本国。通过双边条约的缔结使得在文化财产的保护上条约和公约共同发挥效力,如果公约无法调整的,使用双边或多边条约对文物的追索和保护加以规定。但是,这些条约只对条约签署国有约束力,对非法交易文物不能有效地遏制。
(二)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
通过转化使得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或者干脆直接适用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国内关于文物保护的立法活动实现对文物的保护。
目前世界上文物流失严重的国家文物法多将文物规定为国有财产,对文物附加很多的管制和限制,这些文物法普遍带有公法性质,因此其域外效力会由于被请求国以公共秩序保留拒绝承认。在大多数的文物进口国,文物的流转大多都是由私法来调整的,可以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民商事法律作为准据法,被请求国法院的习惯性做法更是倾向于限制外国公法性法律在本国的效力。因此,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在目前的操作性还不是很理想。
结束语:在国际交往中,虽说国与国之间是平等的主体,但就文物追索和保护这一现象来看还是不平等的。如果要就这一问题达成共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使得国际公约在各国都得到承认与执行尚需时日。而就目前对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数量虽有十多个但是由于没有制裁措施和强制力而普遍缺乏约束力,所以,在上述国际公约的框架下追索和保护文物还存在诸多困难,可谓任重而道远。但就目前国际上一些国家在非法律领域通过政府、民间组织和个人追索文物却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如此看来,只有协调各方力量,法律和其他手段相互配合才能更好的保护和追索文物。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作者简介:李少华(1986— ),男,河北人,河北经贸大学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关键词:文物流失;国际公约;国内立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G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6-0009-01
一、我国文物流失现象严重
文物指“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迹。
我国是个文物大国,也是世界上文物流失最多的国家之一。在历史上由于清末以来政局动荡和列强的洗劫使我国文物大量流失海外。近年来随着文物收藏热的兴起,中国文物在国际拍卖会上拍得的高价一次次的刷新,内地的非法文物交易在80年代沉寂之后又一次的猖獗起来。文物非法买卖活动大量增加。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在世界各地的博物馆中有中国文物164万件,而民间藏有的中国文物数量则是馆藏的10倍之多。这些文物几乎涵盖所有文物种类。因此保护我国的文化财产追回我国流失海外的文物势在必行。
二、国际上保护文物的公约
由于战争对文化财产的破坏是空前的,而国际上一直没有普遍有效的法律、道德乃至伦理上的约束。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的基础之上,于1954年海牙会议制定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国际性公约及其议定书。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在平时保护文化财产,禁止利用发生武装冲突时期对文化财产进行各种非法的毁坏和占有。公约确立了“全人类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对破坏文化财产应负有责任”等重要原则,奠定了国际法律框架下对文化财产的保护基础。该议定书还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向先前被占领领土主管当局返还处于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此规定使得流失文物归还有了国际上的法律依据,并逐渐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
在目前情况下对文化财产的破换性最大的是国际文物非法交易。近年来随着经济的繁荣,文物交易量也逐年攀升。在国际拍卖会上一个又一个的文物被天价拍走,这就导致了非法交易文物活动的猖獗。在海牙会议建议的基础上,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其目的是建立一种旨在加强各国间的合作体系和文化遗产在流动交易过程中的道德标准来提高国际上行动的一致性。也就是当一国的文化财产存在非法交易或有被劫掠的可能性时可以请求其他有关国家的协助,而这些行动在公约的框架下各缔约国会采用统一的标准。1970年公约实际上承认国际合作是保护各国文化财产避免非法交易或劫掠的最有效方法之一,要求各締约国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文化财产非法交易和非法进出口,尽量采用外交手段返还文物。目前1970年公约是控制文物非法交易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由于1970年公约存在私法方面的漏洞影响对文物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弥补之一过失在1995年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范围内被盗文物的返还请求和走私出国文物的返还请求。海牙公约和1970年公约在可操作性远不及罗马公约。但是罗马公约将被盗和走私文物的返还严格限定在私法框架内,这就导致了该公约在没有公权力的保障下实施起来效果会不理想。
三、我国如何利用国际公约实现保护文物的目的
(一)通过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
由于1970年公约的推动,目前已经有部分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例如:美墨《收回与归还被盗的有关考古、历史及文化财产合作公约》;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归还从一成员国非法输出的文物的指令》,截至目前,我国与美国、菲律宾、希腊、意大利、秘鲁等国签订了防止盗窃和非法进出口文物、促进文物返还的双边协定。根据协定,缔约方禁止并防止对方国家的被盗、非法出口文化财产进入本国。通过双边条约的缔结使得在文化财产的保护上条约和公约共同发挥效力,如果公约无法调整的,使用双边或多边条约对文物的追索和保护加以规定。但是,这些条约只对条约签署国有约束力,对非法交易文物不能有效地遏制。
(二)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
通过转化使得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或者干脆直接适用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国内关于文物保护的立法活动实现对文物的保护。
目前世界上文物流失严重的国家文物法多将文物规定为国有财产,对文物附加很多的管制和限制,这些文物法普遍带有公法性质,因此其域外效力会由于被请求国以公共秩序保留拒绝承认。在大多数的文物进口国,文物的流转大多都是由私法来调整的,可以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民商事法律作为准据法,被请求国法院的习惯性做法更是倾向于限制外国公法性法律在本国的效力。因此,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在目前的操作性还不是很理想。
结束语:在国际交往中,虽说国与国之间是平等的主体,但就文物追索和保护这一现象来看还是不平等的。如果要就这一问题达成共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使得国际公约在各国都得到承认与执行尚需时日。而就目前对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数量虽有十多个但是由于没有制裁措施和强制力而普遍缺乏约束力,所以,在上述国际公约的框架下追索和保护文物还存在诸多困难,可谓任重而道远。但就目前国际上一些国家在非法律领域通过政府、民间组织和个人追索文物却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如此看来,只有协调各方力量,法律和其他手段相互配合才能更好的保护和追索文物。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作者简介:李少华(1986— ),男,河北人,河北经贸大学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