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华村手工业为例看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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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大理新华村的经济有了长足发展,但面对不断扩大的商业化进程也带来了冲淡民间传统文化的挑战。面对如何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问题,引发了笔者的思考,而其中首要的问题是民间传统文化收益权的主体问题。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 民族产业商业化 权利主体
  
  一、新华村民间手工艺品发展及保护现状
  新华村坐落在云南大理的祥云县,是一个以加工民族传统银器和旅游业为经济支柱的白族村落。1999年9月“多民族地区民族文化、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际高级研讨会”上,128位来自全世界12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家聚集在新华村,深入探讨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的结合实例。2000年,新华村又被文化部和中国社会发展促进会分别命名为“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和“中华民俗文化村”。作为民族银器加工的集大成者,新华村手工作坊生产的上千种民族生活、宗教用品,远销全国各地乃至日本、东南亚等国。仅以藏刀为例,其生产的藏刀占整个藏区藏刀拥有率的80%以上。
  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新华村的个体手工业者逐步分化,既涌现出继承传统的同时不断创新的佼佼者,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赋予“民间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也呈现出部分手工业者自我保护意识淡漠、部分传统图案面临失传的局面。其中部分生产者在完成原始积累后,逐渐掌握用现代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产品,并愿意为谋求传统银器的可持续发展积极探索的可喜形势。但正如很多原生态村落和产业面临的共同挑战一样,伴随着旅游业在地区经济的繁荣发展,一些消极效应已开始出现并显示出其潜在的威胁。
  二、保护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必要性
  云南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省份,民间传统文化资源颇为丰富。云南文化的独特性和多样性决定了云南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上的必然性和重要性。云南虽地处边陲,但多民族、长时间地相汝与沫,造就了与众不同的绚丽文化;间于汉、印、藏、海洋四种文化边缘地带的特殊地理位置赋予了云南传统文化的过渡性。自古以来大乘佛教、儒家文化、道教和上座部佛教在此叠加,孕育了云南更加繁复多样的传统文化和艺术。
  作为宝贵创新财富的民间传统文化,若任其被歪曲和滥用,会致使其发生断裂,甚至消亡。特别是我国全面进入改革开放的时代后,地区、国家间交流不断深入,如不对我国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则很容易使这些资源白白流失。而且伴随科学技术、传播手段的日益先进,对传统文化资源滥用的现象也逐渐隐性化。这不仅是对文化损失,同时也损害了产生该文化的全体或民族的情感和尊严。无论从文化领域广阔的拓展空间、边疆的建设和稳定,还是丰厚的经济效益来说,加强云南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都意义非凡。
  三、保护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法律支持
  民间传统文化是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创作,经世代传承,而不断发展形成的作品。要对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首先要确定其归属,也就是明确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归属。如何对民间传统文化的母体和衍生体分别加以保护也是当前知识产权界讨论颇多的话题。
  (一)我国现阶段较可行的权利主体结构(国家+个人)
  从其实质内容来分析,民间传统文化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民间传统文化的原生态表达形式,即通常所说的原生作品或艺术母体;另一种是经过特定的团体或个人,在对传统文化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创作而产生的衍生作品。因此,根据其不同的形式,我们应该设置不同的权利主体。
  其中,经过演绎的作品,因为其已经有了明确的创作主体,并且其中溶入了创作主体的独特设计、工艺以及独立的思维活动,故而可以援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通过注册的形式加以救济。
  另一方面,作为母体的原生作品,由于其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和继承性的特征,创作主体不明。为了克服垄断性和分散性,将国家也设置为权利主体,由国家主管机构实施部分权利的保护,不但有利于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播,处理快捷、方便,还可以确保救济的全面性,同时相对于民族群体作为主体来说更加具有操作性。
  综上,将我国现阶段对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适宜的模式设定为特定个人和国家主体一同分部分承担权利主体的保护职责较为实际。
  (四)理想化权利主体结构(民间组织+个人)
  以国家为主体可以克服个体主体的垄断性和分散性,但国家及政府作为主体提供的保护是临时性的保护。这种设置主要也是因为在我国还未制定规范民间组织的具体法律。最理想,并具有世界性趋势的保护模式是建立民间组织或行业协会作为权利主体,同特定个体一起对民间传统文化加以保护。民间组织能克服单个人的脆弱性、松散性,联合代表不同群体的利益和要求,行使组织化、群体化的自主自治和民主参与权,构成了对公权力的制约平衡力量。正如杰勒德·克拉克所说:“非政府组织已成为发展过程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缺陷所付出的代价”。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所产生的宽泛性。例如:针对某个跨行政区划民族群体的侵权中,国家难以衡量如何在几个行政区划间分配侵权赔偿。早在前苏联时期,成立和发展民间组织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就逐渐成为国际趋势,主张由作家协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将民间组织设定为另一主体的另一方面原因是我国现阶段还存在着具体承担创新和继承的民族艺术家、民间手工艺者个人能力有限、平均素质不高的问题。为了使个人救济顺利施行,在新华村这样民间传统文化遗产较丰富的地区应当建立自己的民间组织,在集体框架中接受组织的帮助和指导,以统一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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