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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经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我国仅有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8月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作为第一部与器官捐献有关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为我省遗体和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