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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中国的宪政,既让人激动,又让人觉得沉重。宪政之所以令人激动,是因为它的人心所向,是所有中国国民所向往的,是社会主义中国所必须实现的;而宪政之所以让人觉得沉重,是因为其实现历程在中国征途漫漫,举步维艰。笔者认为以前关于宪政的奋斗与探索,主要以思想普及和体制建构为目标和成就,而今天的中国宪政建设在民主政治有效推进的前提下,在有了一定的民望基础和经济条件下,应该致力于优化宪政体制,进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宪政概念探讨
对于社会主义宪政,有学者把社会主义宪政理解为“社会主义下建设宪政”,主要任务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建设和实践宪政;也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宪政是与资本主义宪政并列的世界上的两种宪政之一”。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我们的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指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政治前提,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本质特征,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以执政党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实现人的全面解放为宗旨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另外,有学者通过对法治与社会主义宪政关系的研究,认为社会主义宪政是“法治发展的高级阶段”,认为“人民当家做主、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民主政治等,这些概念要在法学上寻找一个基本的范畴来概括,最恰当的概念就是社会主义宪政”。上述观点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性质与特征,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宪政的基础,而社会主义宪政是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的一套原则与程序;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离开了社会主义宪政就无法有效地实施宪法,宪法发展就会失去规范与原理的支撑。社会主义与宪政价值的“兼容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内在要求。
笔者认为,从价值概念的角度来看,宪政只是一种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文化现象,关注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从制度规范的角度来看,宪政被认定为对权利的限制,确立宪政的目的是使政治运作实现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在宪政面前,政府的角色应该与公民无异,必须遵守法律和承担责任,并不具有任何特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的理念
在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概念及其具体思想的时候,必须了解中国社会主义与宪政的理念。宪政作为实现宪法精神的过程与秩序,由各种不同的要素组成,包括制宪、民主、法治与人权。宪法确认或规定的一系列制度与原则为实现宪政提供规范的基础。根据《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制定宪法、修改宪法以及实施宪法的过程是实现社会主义原则与理想,而社会主义理想是实现大多数人的幸福生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政理想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体现。而从从社会主义的理念看,它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好的制度,是为实现多数人利益服务的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保障人民的尊严与自由,建立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
·社会主义宪政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理念与目标
从历史发展来看,中国共产党人一直为实现社会主义宪政的理想而奋斗,是宪政理想的积极的探索者与实践者。早在上世纪40年代,毛泽东提出“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提出“所谓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的论述,他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但是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这个论述正反应了毛泽东“人民立宪”的思想,要求我们把制定宪法和实施宪法区分开来,这两者的本质是不一样的,要特别注意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实施,也就是“既宪政状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必要性
1、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是人类宪政多元化本质的内在要求。宪政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它能够包容并且它的要求就是容下不同意见、体制、模式和方式,这样能够使不同体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民能够自由表达和充分展现民主权利。从人类宪政发展的地域来看,有英国模式、法国模式和美国模式;从宪政发展的体制模式来看,有资本主义模式、社会主义模式和社会化模式。各种模式之间有许多的共通之处,又各有特点和特色。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都能够实现宪政,是世界发展的潮流。
2、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是由中国宪政的特质和国情所决定的。在中国的离殇上,追求民主的思想和运动起源早,收效微,现代民主宪政理念、体制和经验几乎是空白。近代的宪政也是在空白的基础上不断引进消化西方的宪政模式。因此,中国的宪政建设,必须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结合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状况,必须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民众现实利益诉求,不能太过超前或落后于社会的总体状况,不然有不如无。从中国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发展到今天的国情也决定了中国宪政要求宪政权力相对集中。从中国的地域等方面来看,中国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发展不平衡日益拉大,这就需要强有力的权力集中来统筹。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对宪政问题的不恐惧、不畏惧。我国现阶段政治生活中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尽量回避宪政问题讨论,甚至连“宪政”这个词都尽可能回避。进而逐渐将“宪政”和“稳定”对立起来,面对宪政问题,不解决、不回应、不探讨。要知道,讨论宪政,是为了完善宪政和推行宪政,是利国利民的大计,不仅有益,更是至关重要,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必要途径。通过讨论和研究宪政,使民众慢慢接触宪政的深层思想,引导和规范民众的民主意识,使大家自觉地以民主法治规则的方式参与到政治生活当中,而不是把自己视为与政治生活格格不入的个体。要建立和健全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必须勇于承认和解决宪政制度层面的问题。而通过宣传、探讨宪政,可以以此通过民主法治的手段来解决民生问题、社会问题,同时也是在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民主施政理念和水平,而这一效果也是为民众提供了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提高政府信赖度,缓和社会矛盾,通过“宪政”,从根本上解决“稳定”的问题。
2、正视本土的宪政阶段,不能全盘否定。不可否认,中国的宪政建设存在着种种问题,可以说先进的宪政程度与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和民众的期待存在很大的距离,还需要不断的优化和完善。但是我们必须对此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不能较多地否定中国的宪法与宪政,这样的态度是不对的。中国的宪政探索和宪政体制具有极其浓烈的本土特色,不管怎么样,中国宪政的出发点也是国家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本质上是结合了当时政治管理的实际需要和社会传统的,符合国情的。中国现阶段的宪政体制并不全是缺点,至少对社会的发展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的。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这也是中国宪政的推进作用。所以,对待中国宪政本土资源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客观的,要看到不足的一面,更应该看到积极的一面。
3、不能照搬西方宪政模式,西方宪政模式也不是唯一标准。众所周知,中国的宪政建设需要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但是并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更不是简单移植就能行的,照搬的做法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借鉴的目的不是趋同,而是求同存异。盲目崇拜西方的宪政模式是有害的,不管是在任何方面,要从西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找到适合中国的东西,都需要不断批判,不断改造。要知道,西方的所谓成功的宪政模式,也并不是完全正确或者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最终宪政,西方也只是在摸索,只不过就目前而言,比我国走得更好更远。对待西方宪政模式,要否定和批判相结合,要学习和剔除相结合。
结语
社会主义的宪政对于法治国家而言,既是基础与核心,也是发展的目标,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目标的实现,不断提升法治水平。因此,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发展目标是相统一的,在国家大力发展法治建设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发展,在这种意义上,“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的建成将为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宪政概念探讨
对于社会主义宪政,有学者把社会主义宪政理解为“社会主义下建设宪政”,主要任务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建设和实践宪政;也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宪政是与资本主义宪政并列的世界上的两种宪政之一”。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我们的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指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政治前提,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本质特征,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以执政党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实现人的全面解放为宗旨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另外,有学者通过对法治与社会主义宪政关系的研究,认为社会主义宪政是“法治发展的高级阶段”,认为“人民当家做主、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民主政治等,这些概念要在法学上寻找一个基本的范畴来概括,最恰当的概念就是社会主义宪政”。上述观点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性质与特征,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宪政的基础,而社会主义宪政是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的一套原则与程序;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离开了社会主义宪政就无法有效地实施宪法,宪法发展就会失去规范与原理的支撑。社会主义与宪政价值的“兼容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内在要求。
笔者认为,从价值概念的角度来看,宪政只是一种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文化现象,关注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从制度规范的角度来看,宪政被认定为对权利的限制,确立宪政的目的是使政治运作实现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在宪政面前,政府的角色应该与公民无异,必须遵守法律和承担责任,并不具有任何特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的理念
在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概念及其具体思想的时候,必须了解中国社会主义与宪政的理念。宪政作为实现宪法精神的过程与秩序,由各种不同的要素组成,包括制宪、民主、法治与人权。宪法确认或规定的一系列制度与原则为实现宪政提供规范的基础。根据《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制定宪法、修改宪法以及实施宪法的过程是实现社会主义原则与理想,而社会主义理想是实现大多数人的幸福生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政理想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体现。而从从社会主义的理念看,它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好的制度,是为实现多数人利益服务的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保障人民的尊严与自由,建立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
·社会主义宪政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理念与目标
从历史发展来看,中国共产党人一直为实现社会主义宪政的理想而奋斗,是宪政理想的积极的探索者与实践者。早在上世纪40年代,毛泽东提出“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提出“所谓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的论述,他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但是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这个论述正反应了毛泽东“人民立宪”的思想,要求我们把制定宪法和实施宪法区分开来,这两者的本质是不一样的,要特别注意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实施,也就是“既宪政状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必要性
1、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是人类宪政多元化本质的内在要求。宪政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它能够包容并且它的要求就是容下不同意见、体制、模式和方式,这样能够使不同体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民能够自由表达和充分展现民主权利。从人类宪政发展的地域来看,有英国模式、法国模式和美国模式;从宪政发展的体制模式来看,有资本主义模式、社会主义模式和社会化模式。各种模式之间有许多的共通之处,又各有特点和特色。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都能够实现宪政,是世界发展的潮流。
2、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是由中国宪政的特质和国情所决定的。在中国的离殇上,追求民主的思想和运动起源早,收效微,现代民主宪政理念、体制和经验几乎是空白。近代的宪政也是在空白的基础上不断引进消化西方的宪政模式。因此,中国的宪政建设,必须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结合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状况,必须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民众现实利益诉求,不能太过超前或落后于社会的总体状况,不然有不如无。从中国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发展到今天的国情也决定了中国宪政要求宪政权力相对集中。从中国的地域等方面来看,中国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发展不平衡日益拉大,这就需要强有力的权力集中来统筹。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对宪政问题的不恐惧、不畏惧。我国现阶段政治生活中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尽量回避宪政问题讨论,甚至连“宪政”这个词都尽可能回避。进而逐渐将“宪政”和“稳定”对立起来,面对宪政问题,不解决、不回应、不探讨。要知道,讨论宪政,是为了完善宪政和推行宪政,是利国利民的大计,不仅有益,更是至关重要,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必要途径。通过讨论和研究宪政,使民众慢慢接触宪政的深层思想,引导和规范民众的民主意识,使大家自觉地以民主法治规则的方式参与到政治生活当中,而不是把自己视为与政治生活格格不入的个体。要建立和健全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必须勇于承认和解决宪政制度层面的问题。而通过宣传、探讨宪政,可以以此通过民主法治的手段来解决民生问题、社会问题,同时也是在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民主施政理念和水平,而这一效果也是为民众提供了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提高政府信赖度,缓和社会矛盾,通过“宪政”,从根本上解决“稳定”的问题。
2、正视本土的宪政阶段,不能全盘否定。不可否认,中国的宪政建设存在着种种问题,可以说先进的宪政程度与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和民众的期待存在很大的距离,还需要不断的优化和完善。但是我们必须对此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不能较多地否定中国的宪法与宪政,这样的态度是不对的。中国的宪政探索和宪政体制具有极其浓烈的本土特色,不管怎么样,中国宪政的出发点也是国家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本质上是结合了当时政治管理的实际需要和社会传统的,符合国情的。中国现阶段的宪政体制并不全是缺点,至少对社会的发展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的。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这也是中国宪政的推进作用。所以,对待中国宪政本土资源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客观的,要看到不足的一面,更应该看到积极的一面。
3、不能照搬西方宪政模式,西方宪政模式也不是唯一标准。众所周知,中国的宪政建设需要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但是并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更不是简单移植就能行的,照搬的做法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借鉴的目的不是趋同,而是求同存异。盲目崇拜西方的宪政模式是有害的,不管是在任何方面,要从西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找到适合中国的东西,都需要不断批判,不断改造。要知道,西方的所谓成功的宪政模式,也并不是完全正确或者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最终宪政,西方也只是在摸索,只不过就目前而言,比我国走得更好更远。对待西方宪政模式,要否定和批判相结合,要学习和剔除相结合。
结语
社会主义的宪政对于法治国家而言,既是基础与核心,也是发展的目标,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目标的实现,不断提升法治水平。因此,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发展目标是相统一的,在国家大力发展法治建设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发展,在这种意义上,“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的建成将为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