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在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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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纪委网站在6月5日刊发消息,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贪污、受贿,与他人通奸,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决定给予戴春宁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的贪污受贿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奸”这个词出现在中纪委的官方文宣中,引发舆论关注。“通奸”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人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一种书面表达,在毛泽东时代,它更为口语化的替代语是“搞破鞋”。改革开放后,大家渐渐更习惯使用无价值判断的“婚外恋”一词,“通奸”相当程度上摆脱了被污名化的命运。而此番导致民间侧目,主要还是因为它在现实社会已经较少被使用,在官方文宣中形同僵尸复活,触动了民间五味杂陈的道德记忆。
  从中纪委对戴春宁的通报即可看出,涉嫌犯罪的是贪污受贿,通奸只是违纪——这是共产党内对党员的道德和伦理要求。这一点,即便在同为华人社会的海峡另一端,也颇有可对照之处。在台湾,法律会介入“通奸”事实,只要受害者愿意。亦即它不纯然是道德语境的话题。
  “通奸”在民间
  “通奸”是台湾媒体津津乐道的题材,因为读者感兴趣,自古情色八卦最能吸引眼球。《联合报》2011年6月初报道的一个案例是,台湾林姓男子与王姓妇人在网络聊天室认识后,发生多次性关系,后被王妇的丈夫发现,控告二人妨害家庭。后该男撤除对妻子的起诉,在林男被判刑2月后,又向他索赔350万新台币。最后台北板桥法院判林男赔偿30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7万元)。
  从报道可以看出,通奸者因妨害家庭,不仅要给受害者以经济赔偿,还可能身陷囹圄。以宜兰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2014年对一个郑姓男子的起诉为例,该男子被控在明知对方为有夫之妇的情况下,基于“相奸之犯意”,2013年7月28日晚10点半在一家汽车旅馆,“发生性交行为而相奸1次”。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是,相奸罪成立。至于量刑,法官认为“事证明确,审酌被告明知包××为有配偶之人,仍介入他人婚姻,但于事后坦承犯行,虽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赔偿损害,依被告犯罪之动机、目的、犯罪所生之损害及犯后态度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
  “通奸”这个词,不仅出现在媒体报道、审判书内,事实上它的来源是“刑法”。通奸属犯罪行为,在台湾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从法律条文可知,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和与有配偶者通奸,均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郑姓男子与有夫之妇通奸一次,代价是3个月有期徒刑,当然他如果有钱的话,可以用钞票抵刑期,90天的刑期需要新台币9万元——将近2万元人民币。除了刑事处罚,受害者还可以向通奸者提起经济索赔。
  在法理上,与郑男通奸的女子,也要承担相同的责任。但其丈夫未对她提起诉讼,所以免于坐牢和赔偿——通奸在台湾如同于大陆的自诉案件,要“告诉乃论”,如果通奸罪者的配偶“纵容或宥恕”,则“不得告诉”。
  也有受害者告发配偶的案例,譬如宜兰一个名叫李佳某的女子,因与丈夫感情裂痕,在2010年某日离家未归,在第二年12月下旬某日,“基于通奸犯意”在台北市东区某酒吧饮酒作乐后,与初次见面、姓名年纪不详的友人发生性行为,并因此怀孕生子。她的丈夫将其告上法庭,理由同样是妨害家庭。之所以未起诉和李佳某通奸的男子,应是已无法找到这个陌生人。
  据台湾宜兰地方法院102年度(2013年)简字第372号判决书,法院一审认定李佳某犯通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个月,可以易科罚金,同样是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
  這是刑事处罚,我们再看民事索赔部分。同样发生在宜兰的一个案例是,男子陈敬某是一名执业律师,明知女子甲某已婚,却于2012年间与她“发生3次性交行为,而与有配偶之人相奸。”甲某的丈夫知道后,要求陈敬某到他家做说明,陈敬某表示道歉后,还签了一个协议,内容大意是:与甲某3次性行为之事,绝不会让其他任何人知道,否则愿赔偿500万新台币。从此后与甲某断绝关系,否则也要赔偿500万。
  但事后,陈敬某仍与甲某关系暧昧,通话记录显示时常深夜通话十余分钟。甲某的丈夫于是开始索赔协议上所规定的500万,这还不算,同时还依其妨害家庭所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200万,同时支付利息。
  据宜兰法院102年度重诉字第25号判决书,法庭认定陈敬某与甲某丈夫所签的协议合法有效,只是“约定请求被告给付违约金500万元尚属过高,应予酌减为190万元为适当。”另外,陈敬某还要因通奸行为给予甲某丈夫“慰抚金”70万元新台币,共计赔偿260万元。起诉之日到清偿日的利息,也按百分之五计算。
  “通奸”在政坛
  这些都是台湾普通人“通奸”被发现的后果。政治人物呢?
  可以举两个著名的例子。一个发生在2009年,是“立法委员”高金素梅和台北县副县长李鸿源的绯闻。高金素梅早年主演过李安的《喜宴》,明星出身,长相漂亮。
  高金素梅一直单身,而李鸿源则有妻室。事件曝光后,李鸿源辞去副县长职务,但县长周锡玮又改聘他为台北县水利总顾问。
  高金素梅也一度表示要辞职,但最终留在原位。当时遭受质疑比较严重的是,高金素梅和李鸿源有无利益输送,譬如高金素梅买房子的款项来自哪里等等。
  另一个案例的男主角是台湾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吴育升,此人是马英九嫡系,所谓的头号战将,相当能言善辩,在马英九当上台湾地区领导人后,前景非常看好。但也是在2009年,他被媒体偷拍到开车带气质美女去汽车旅馆休息了两个半小时。汽车旅馆几乎是专为偷情者所量身定做的场所,吴育升也承认“一时迷失,犯了错”。
  这个事情发生之后,对吴育升打击当然非常之大,上升空间受阻,但像高金素梅一样,并未到影响其“立委”职务的地步。究其实,“立委”是民选产生的民意代表,和作为政务官的副县长有所不同。至于辞职的台北县副县长李鸿源,还可被返聘为该县水利总顾问,且后来出任“内政部长”,仕途反而飙升,似亦说明桃色新闻对政界人物的杀伤力在台湾并不算大,虽然他们在事发后也需因道德问题承担一定责任。
  高金素梅涉嫌妨害家庭,未见李鸿源的妻子索赔或追究刑责。吴育升的老婆也没对进汽车旅馆的气质美女,喊打喊杀。所以她们最终都逃过一劫。
  对台湾上流社会的“通奸”者而言,2009年似乎流年不利。另一位传出外遇丑闻的是女歌手潘越云。但潘越云被“捉奸”后,却掀起一股舆论浪潮,主要是那些女权团体所发动,她们呼吁“立法院”修法,免除“婚姻外合意性交”(“通奸”的中性说法)的刑事处罚。
  有匿名的台湾内务部门高层则反驳说,通奸除罪化与人权接轨完全是两回事,也与身体自主权无关。台湾仍维持“刑法”的通奸罪,是着眼于传统文化对家庭的重视,让夫妻双方都负起家庭的责任。
  台湾的“立法院”经常打架,但没听说因为“通奸除罪化”话题让蓝绿“立委”赤膊上阵的事件。说到底,“通奸除罪化”并不受“立委”重视,或许是因为缺乏民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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