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圳港看有没有必要征收港口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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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3年4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从当年7月1日起,将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扩大到全部对外开放口岸的港口,即由原来的26个港口扩大至包括深圳在内的85个港口,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同年5月25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及《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3]541号)对收费标准和征收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就海港而言,国外进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收7元,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收5元,集装箱货物为国际20英尺重箱每箱收80元,加英尺重箱每箱收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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