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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也正在逐渐改变传统的贸易方式。然而在给企业带来商机的同时,电子商务也为自身交易跨时空、虚拟化、高流动性等特点产生了很多新问题,在地方税收征管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本文在分析电子商务税收中这些主要问题之后,在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措施等方面给予了建议,使其能够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理措施
日前,电子商务主要具有无纸化、无址化、无界化、无形化、虚拟化五大特点,从中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正在打破用传统的税收法来解决税收过程中相关问题的一种平衡状态,这对我国已有的税收征管模式、税收体制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更加合理、合适的处理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是目前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
1.电子商务中出现的税收问题
1.1常设机构认定困难。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营销活动的固定场所。在传统贸易环境中,营业利润的征税主要以设置常设机构作为标准,常设机构的设定主要涉及到企业中的人或者物。通过互联网,企业可以通过收入来源的服务器进行大多的经营活动。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进行广告刊登、订单收集、发送货物等活动,这些都不再需要传统交易过程中在企业专门所在地设定“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的发展使我国对实际来源的一些收入无从征税,这一定会造成很多税收的大规模的流失,对我国的财政来源在一定程度上直接造成威胁,这对电子商务常设机构带来一定的挑战。
1.2弱化了传统的商业中介机构。电子商务的应用使得买卖的双方之间的交易更加直接化,很大程度的弱化了传统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而中介机构具有的协助税务部门进行稽查的功能也一起被弱化了。税务机关在传统贸易方式中一般是通过银行来掌握纳税人的信息,这种方式可以很好的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然而,在“虚拟银行”以及“电子货币”出现之后,税务局的这种重要的信息来源随之也消失,企业的银行对账这种税务稽查非常重要的检查凭据也无法取得,这就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进行稽查的难度。
1.3对税收性质的界定困难。在对某种收入进行征税之前,首先要对该收入的性质进行严格的界定,明确是商品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还是特许权的使用费收入,根据不同性质的税种采用不同的税率才能采取正确的征税过程。在使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对收入性质的界定就变得比较困难,在合适的税种、税率的确定上变得更加迷糊。目前很多国家的税法在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以及劳务的提供上都明确作了区分,具体都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例如,销售商品的课税有可能取决于销售合同在何地商议、签订,也有可能取决于商品的所有权在何地转移。而劳务课税可能决定于劳务提供地,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课税则可能取决于具体所得税的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税收中,有很多商品以及劳务是经过网络传输,是以数字化产品的形式出现,这些产品以其数字化特点或多或少的模糊了大众一般较为能够接受的产品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性质,在劳务、商品以及特许权上的区别上增加了难度。这就导致税务部门在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中,对部分数字化产品的交易形式认定上由于理解不够,容易产生较多争议。
1.4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所谓收入来源地,是取得收入的经济活动所住地,由于收入类型的不同,收入来源地在原则确定上往往也是不同的。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主要会牵涉四个方面,分别是卖方基地、买方基地、服务器以及买方在点击服务器处获得的货物。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中,这些收入来源地是难以看到的,可是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这些都是十分普遍的,这就使得通过怎样的方式来确认收入来源地变得更加的困难。
1.5身份确认更加困难。物联网和电子商务税收所有身份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一般不可以提供所有者的身份以及位置信息。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其交易者有很强的流动性,一旦服务器移动,交易者就可能迁往到他处或者国外。因此,税务局要想通过网址和域名来监管税收是比较困难的,这对税收以及纳税人所述位置的确定也是相当不易的。纳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必须具备纳税义务的前提条件,其中包括纳税的主体、客体、纳税的时间、纳税环节以及纳税地点等诸多因素。在税收过程中,任何征收都是离不开对纳税人的确认的,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这就导致交易的主体更多元化、边缘化以及模糊化,这种交易是以匿名支付的方式,没有具体的合同,实际的交易过程以及交易结果一般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由于没有实际的纳税人以及交易数字,对纳税人身份以及交易活动细节的确认变得更为困难,税务检查机关在对一些税收违法行为的判断上很难有准确定性的处理,这对税务检查机关在加密技术的发展、应用上有更严格的要求。
2.电子商务征税过程的应对措施
在电子商务不断的发展的过程中,对税收法律的建立完善以及对税收征管过程都提出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为了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下:
2.1加强与国际税收的合作,不断完善企业的税收协定。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涉及的一系列国际税收问题一般可以通过不断加强国际合来进行解决。电子商务的这种流动性以及隐匿性的特点虽然减弱了税务机关在交易信息获取上的能力,但是税收过程中的各种要素和环节落入了国家的系统管辖范围内,加强了交易的国际合作以及相互协调性。在劳务收入来源问题的解决上,现在国际上还没有较为有效的办法去解决,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在税收情报上能够互相交换,互相协助征税过程的完成。在常设机构的问题上要协调一致,不断调整常设机构的概念,国际上遵循一个统一的原则,即“常设机构”是否能够直接有利于利润的实现过程。
2.2依靠网络技术来加大税收稽查强度,提高税务部门征管的现代化程度。当前,我国的税务部门在具体的征管手段中显得比较落后,这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来说还不能满足征管的需要,在硬件以及软件上都急需很大的改善。电子商务税收最终目标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国际间的税收合作,建立无纸化的电子征税系统。
2.3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的登记制度。当纳税人网上办理交易手续后,要求其必须到税务部门去登记电子商务的税务交易过程。其中需要纳税人填写申请《电子商务税登记报告书》,提供交易网络的相关资料,对计算机超级密码钥匙进行备份。填写完成后,税务机关要对其填报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并进行登记,与此同时,税务机关需要建立密码钥匙来管理系统,对纳税人纳税信息作好保密工作。
2.4完善我国现有的税法,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进行补充。为了实现电子商务征税过程的有法可依,要对现行税法相关的电子商务的进行新的税收规定。在税法补充过程中要注意坚持税收的中性原则,保证不会对电子商务税收增加新的税种。
3.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在大范围的蓬勃兴起,世界税收逐渐紧密联结成一个完整体。与此同时,对不同国家也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利益损失,加强了各国之间税收权益流动,加强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关注,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际税收制度上不断的进行调整以及完善,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双重征税等一系列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对此,我国也应该在电子商务上增强和国际的交流合作,共筑世界税收的简洁、公平和透明,在国际税收新体系的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黄博深.论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J].商业会计,2012,(10):57-59.
[2]王晶.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讨[J].经济问题探索,2013,(10):164-169.
[3]张威.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国商贸,2011,(18):102-103.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理措施
日前,电子商务主要具有无纸化、无址化、无界化、无形化、虚拟化五大特点,从中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正在打破用传统的税收法来解决税收过程中相关问题的一种平衡状态,这对我国已有的税收征管模式、税收体制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更加合理、合适的处理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是目前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
1.电子商务中出现的税收问题
1.1常设机构认定困难。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营销活动的固定场所。在传统贸易环境中,营业利润的征税主要以设置常设机构作为标准,常设机构的设定主要涉及到企业中的人或者物。通过互联网,企业可以通过收入来源的服务器进行大多的经营活动。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进行广告刊登、订单收集、发送货物等活动,这些都不再需要传统交易过程中在企业专门所在地设定“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的发展使我国对实际来源的一些收入无从征税,这一定会造成很多税收的大规模的流失,对我国的财政来源在一定程度上直接造成威胁,这对电子商务常设机构带来一定的挑战。
1.2弱化了传统的商业中介机构。电子商务的应用使得买卖的双方之间的交易更加直接化,很大程度的弱化了传统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而中介机构具有的协助税务部门进行稽查的功能也一起被弱化了。税务机关在传统贸易方式中一般是通过银行来掌握纳税人的信息,这种方式可以很好的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然而,在“虚拟银行”以及“电子货币”出现之后,税务局的这种重要的信息来源随之也消失,企业的银行对账这种税务稽查非常重要的检查凭据也无法取得,这就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进行稽查的难度。
1.3对税收性质的界定困难。在对某种收入进行征税之前,首先要对该收入的性质进行严格的界定,明确是商品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还是特许权的使用费收入,根据不同性质的税种采用不同的税率才能采取正确的征税过程。在使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对收入性质的界定就变得比较困难,在合适的税种、税率的确定上变得更加迷糊。目前很多国家的税法在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以及劳务的提供上都明确作了区分,具体都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例如,销售商品的课税有可能取决于销售合同在何地商议、签订,也有可能取决于商品的所有权在何地转移。而劳务课税可能决定于劳务提供地,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课税则可能取决于具体所得税的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税收中,有很多商品以及劳务是经过网络传输,是以数字化产品的形式出现,这些产品以其数字化特点或多或少的模糊了大众一般较为能够接受的产品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性质,在劳务、商品以及特许权上的区别上增加了难度。这就导致税务部门在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中,对部分数字化产品的交易形式认定上由于理解不够,容易产生较多争议。
1.4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所谓收入来源地,是取得收入的经济活动所住地,由于收入类型的不同,收入来源地在原则确定上往往也是不同的。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主要会牵涉四个方面,分别是卖方基地、买方基地、服务器以及买方在点击服务器处获得的货物。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中,这些收入来源地是难以看到的,可是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这些都是十分普遍的,这就使得通过怎样的方式来确认收入来源地变得更加的困难。
1.5身份确认更加困难。物联网和电子商务税收所有身份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一般不可以提供所有者的身份以及位置信息。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其交易者有很强的流动性,一旦服务器移动,交易者就可能迁往到他处或者国外。因此,税务局要想通过网址和域名来监管税收是比较困难的,这对税收以及纳税人所述位置的确定也是相当不易的。纳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必须具备纳税义务的前提条件,其中包括纳税的主体、客体、纳税的时间、纳税环节以及纳税地点等诸多因素。在税收过程中,任何征收都是离不开对纳税人的确认的,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这就导致交易的主体更多元化、边缘化以及模糊化,这种交易是以匿名支付的方式,没有具体的合同,实际的交易过程以及交易结果一般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由于没有实际的纳税人以及交易数字,对纳税人身份以及交易活动细节的确认变得更为困难,税务检查机关在对一些税收违法行为的判断上很难有准确定性的处理,这对税务检查机关在加密技术的发展、应用上有更严格的要求。
2.电子商务征税过程的应对措施
在电子商务不断的发展的过程中,对税收法律的建立完善以及对税收征管过程都提出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为了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下:
2.1加强与国际税收的合作,不断完善企业的税收协定。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涉及的一系列国际税收问题一般可以通过不断加强国际合来进行解决。电子商务的这种流动性以及隐匿性的特点虽然减弱了税务机关在交易信息获取上的能力,但是税收过程中的各种要素和环节落入了国家的系统管辖范围内,加强了交易的国际合作以及相互协调性。在劳务收入来源问题的解决上,现在国际上还没有较为有效的办法去解决,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在税收情报上能够互相交换,互相协助征税过程的完成。在常设机构的问题上要协调一致,不断调整常设机构的概念,国际上遵循一个统一的原则,即“常设机构”是否能够直接有利于利润的实现过程。
2.2依靠网络技术来加大税收稽查强度,提高税务部门征管的现代化程度。当前,我国的税务部门在具体的征管手段中显得比较落后,这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来说还不能满足征管的需要,在硬件以及软件上都急需很大的改善。电子商务税收最终目标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国际间的税收合作,建立无纸化的电子征税系统。
2.3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的登记制度。当纳税人网上办理交易手续后,要求其必须到税务部门去登记电子商务的税务交易过程。其中需要纳税人填写申请《电子商务税登记报告书》,提供交易网络的相关资料,对计算机超级密码钥匙进行备份。填写完成后,税务机关要对其填报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并进行登记,与此同时,税务机关需要建立密码钥匙来管理系统,对纳税人纳税信息作好保密工作。
2.4完善我国现有的税法,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进行补充。为了实现电子商务征税过程的有法可依,要对现行税法相关的电子商务的进行新的税收规定。在税法补充过程中要注意坚持税收的中性原则,保证不会对电子商务税收增加新的税种。
3.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在大范围的蓬勃兴起,世界税收逐渐紧密联结成一个完整体。与此同时,对不同国家也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利益损失,加强了各国之间税收权益流动,加强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关注,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际税收制度上不断的进行调整以及完善,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双重征税等一系列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对此,我国也应该在电子商务上增强和国际的交流合作,共筑世界税收的简洁、公平和透明,在国际税收新体系的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黄博深.论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J].商业会计,2012,(10):57-59.
[2]王晶.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讨[J].经济问题探索,2013,(10):164-169.
[3]张威.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国商贸,2011,(18):10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