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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人权保护的全球治理中,“保护的责任”的规范属性与地位需要从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这两个层面分别考察和确定。就主权国家所承担的首要责任而言,该责任依托既有的条约与习惯法在总体上属于具有明确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就国际社会所承担的补充保护责任而言,目前尚没有任何国际条约或习惯国际法将其确认为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同时,补充保护责任也难以成为人权保护全球治理中的软法义务规范。在目前的条件下,在国际社会所承担的补充保护责任方面不太可能形成法律义务规范,目前所能形成的只能是一种特殊的政治、道义上的义务。总之,“保护的责任”所构建和推进的基本人权保护全球治理模式并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硬性的规则治理,而是在国家和国际社会层面形成了一种复合型的治理结构、进程和方法。通过硬法、软法以及政治、道义原则、规范的确立和综合运用,形成一种开放的动态的结构与进程,从而使基本人权保护的各种问题及其所面临的矛盾冲突等可以得到不断的调整平衡与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