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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标志着新闻发布制度正式建立。十五年的时间过去了,这项制度在实务中运行情况到底怎样呢?本文从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产生入手,分析其出现的社会背景,在实践中考察该项制度的落实情况。面对新闻发言人制度流于形式,止于表面的现状,本文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对其未来出路提出了个人看法。
关键词:新闻发言人;媒体报道;新闻自由;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0.059
1 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产生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逐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院审判活动情况。2003年7月23日、2004年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宣布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地向媒体和公众发布重要信息。200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新闻发言人,标志着新闻发布制度正式建立。
可以说,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的关注点不再仅仅限于物质方面,开始更多地注重精神追求,积极地维护、行使自己的权利,当家做主的主人翁精神愈发强烈。而司法活动,因其同时涉及“权利”“权力”这两个敏感话题,故受到公众的普遍关注。司法活动中,作为最终裁决环节的法院审判活动,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无疑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所在之处。社会文明的进步赋予公众更多的司法监督权,公民不仅可以就关系到自身利益的审判活动提出意见,对于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审判活动,都可以进行监督。
同样作为时代产物的媒体,是公众行使监督权最为便利的途径和极为有力的武器,在推动司法公正的进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媒体充分利用所具备的独特优势,将角落中的审判活动,呈现到公众面前。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很多冤假错案都是在媒体的报道之后,才得以沉冤得雪。但是在市场经济趋利性和记者同情与泄愤心理的共同作用下,他们常常会通过断章取义、夸大事实、主观宣传的方式煽动舆论,也就是我们常谈的“媒体审判”“舆论杀人”。很多人在论及媒体与司法关系时,都将“张金柱案”列为媒体干扰司法公正的反面教材。张金柱那句“我是死在了媒体手里”的临终之言令人悲悯,其辩护律师则以“舆论高压”作为审判不公的理由,央视著名主持人白岩松也发出了“记者杀人”的感慨。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都是为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而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肩负着协调两者矛盾的重大使命,在人类文明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应运而生。
2 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适用现状
作為一项建立已十五年的制度,那它的运行情况如何呢?在此笔者翻阅借鉴了中国政法大学王梦颖的研究成果。根据其展示出来的数据,可以看出新闻发言人制度所引起的社会关注度远远达不到其应达到的程度。作为一名学习法律五年多的法学院学生,笔者必须诚实地承认自己对这项制度一无所知,身边的同学同样表示很陌生。不仅如此,笔者也了解了几位在法院工作的师兄师姐,他们中只有少部分人表示听说过这项制度,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普及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2010年10月16日轰动全国的“我爸是李刚”案,由于本案中负责李启铭审判工作的法院一直没有及时主动向公众发布案情审理的相关信息,一时间谣言四起,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成为街头小巷人们的热议话题,也掀起一场对跋扈“富二代”的舆论声讨,但就算是这样一件引起举国上下共同关注的案子,依然看不到官方的身影,甚至无法找到是哪个法院对李启铭案进行审判,更不用提有新闻发言人对该案作出任何声明、解释了。
3 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困境分析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一项制度流于形式呢?笔者通过研读大量相关文章,个人总结出以下几点缘由:
(1)现有相关规定不明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法院对于以下内容一律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等必须发布的信息外;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以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进行新闻发布工作中所依据的标准不仅有严格客观的规定,还有一些主观能动性很强的规定,将决定权还是留在了法院及院领导手中。另外,尽管最高院有关于禁止公开内容的规定,但对于该公开不公开的法官责任问责机制,却找不到相关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该说不说没有关系,说了不恰当的却要面对来自上级领导、媒体机构、社会公众的三重压力,想必人性中趋利避害的本能会使法官在权衡后倾向于沉默。
(2)司法人员与媒体专业不对口。不得不承认,司法人员作为专门人才,对一起案件可以客观理性系统的分析判断,相比较之下,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媒体工作者大多只能从朴素的社会道德层面去评析一个案件,于是两者的价值取向由此发生了分歧。很多案件都是在媒体报道后激起“民愤”,于是在一片喊杀声中,法官完全丧失了自我判断的权力,以至于在处理某些案件时法院沦为了民意执行机构,不得不做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死刑判决。面对法律思维与民众思维的差异,专业法律判断标准与媒体判断标准不同的情况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显得苍白无力,司法人员在向媒体以及公众公开案件时,不禁会有“对牛鼓簧”的无力感。换言之,在很多情况下,并非是法院刻意避免案件透明化,而是因为在公开一个案件后,需要很多后续的解释工作,向媒体、公众讲解基本法律问题。面对日渐沉重的工作压力,工作在审判一线的司法人员逐渐感到力不从心,难免对这方面有所疏忽。加之两者知识储备、思维方式以及价值标准等的不同,法官认为自然而然无须解释的言论,可能会被媒体、公众误解歪曲,造成了不必要的误会。 (3)法院人力资源紧缺且宣传面有限。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必须坦诚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法院毕竟是司法机关,它的主要职能是审判,其他的只不过是为服务审判职能而建立的相关便利制度,所以法院在这方面所投入的精力自然与专门从事传媒的媒体机构没法比。换句话说,新闻发言人就像是站在熙熙攘攘、吵吵闹闹的菜市场喊了一嗓子,而媒体则是拿着高音扩音器站在高处一遍又一遍的向人们宣扬自己的观点。如何能让法院新闻发言人的声音传到公众耳中,使公众真正认可法院的发言,不再被媒体所造的“舆论声讨”牵着鼻子走,是构建此项制度极为重要的一方面。
(4)新闻界人士对该项制度的天然抵触。作为司法与媒体的结合衍生体,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所追求的是让媒体“听话”,重新回到法院的掌控之中,重回计划与命令时代。毕竟媒体不是政府的代言人,如果要求媒体与法院的观点一致,那么如何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基于此,很多新闻界人士甚至是公众对于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怀有抵触心理,担心自己的合法权利被公权所压制,影响自身权利的正常行使。
4 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未来出路
笔者认为,造成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目前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概括而言就是一句话——没有摆正此项制度的发展方向。审判独立与言论自由不是一个新的话题,两者的矛盾斗争也是愈演愈烈。考虑到人权主义逐渐深入人心和司法公开被频繁提起,新闻发言人制度既不能沦为政府主导舆论走向的武器,也不能为公众所排斥,被法院弃置荒野,抛于脑后。
我国《新闻法》目前还未出台,对于新闻媒体在刑事审判中如何报道,不可能一下子做出具体、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司法独立、审判公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其法律位阶之低,自然显示不出威慑力。此外,法院作为这场利益之争的当事方之一,又担当裁决者的角色,其中立性不得不令人质疑。因此笔者认为,关于两者的矛盾,更适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民主、法定、科学的程序,制定全面的、完善的、具体的规定来予以调解。这样既能保证该项制度的权威性,对法院、媒体、公众产生震慑,又能保证中立性,不至于因偏袒一方而造成对方的抵触心理。
新闻发言人不是“一个人”,而是一种制度。充分考虑到法律思维和媒体思维的不同,新闻发言人应该具备娴熟的法律知识,并对传媒机制有所涉猎,而与其对接的记者,同样需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德国法院的新闻发言人是专职的,都具有法官资格,本身是法院的法官。而负责报道的新闻记者是相对固定的,法院新闻发言人和他们彼此都很熟悉。这种相对稳定的关系,有利于发言人和记者的及时沟通、协调,提高彼此间的默契度,对于准确报道也是极为必要的。法院新闻发言人不能做出有倾向性的描述,最好不要使用描述性的修辞,在法院尚未作出有罪判决时,不能作出任何定性的言论。新闻发言人在发布法院判决时,也应该将重点放在被告人罪名的解释和法律为何如此适用上,不能渲染被告人的犯罪过程和所造成的后果。笔者曾见到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网友热议,一致声讨法官徇私枉法,原因很简单,就是公民对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方法不了解,误以为数罪所判刑期的简单相加就是最终结果,以致出现公众很愤慨,法官很无奈的情形。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新闻发言人不能简单地以法律人的思维去考虑问题,多与对接记者互动,了解公众的知识水平、现实需求。
从职业性质上讲,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官不会受他在报纸上读到或在电视上看到的任何东西的影响。英国的丹宁勋爵曾经指出:“法官应当是意志坚强能在逆境中前进的人,能比常人更有能力承受舆论和批评和压力。”德国司法界也认为:“法官是否受舆论影响,是其自身问题。”“法官并非生活在一个自我封闭,与外界隔绝的世界里,如何协调这二者的关系,那是他自己的事。”法官应有独立和公正审理案件的能力,并能以自身的品质抵制外界的影响和舆论的压力,只有法官素质的提高,才能真正抵制外来的压力,做到审判公正。可以说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媒体审判”的产物,但正如上文所述,仅仅因为媒体报道对法院产生较大的压力就对其进行限制,从侧面是不是看出法院的无助?所以法院的着眼点不应该是对于舆论权的争夺抑或是导向,而是积极主动的提高法官自身素质。
5 结论
综合以上论述,个人认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有极其重要的存在价值,在公众对自身权利逐渐重视、媒体机构良莠不齐的当今社会,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能尽可能地减少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两者间的矛盾与冲突。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当人们对自己的手机业务、消费账单有所困惑时,都会想到10086的人工服务,而中国移动为了减轻工作压力,会在人工服务之前设置较为详细的自助查询功能,那为什么人们更倾向于联系客服代表呢?笔者想,除了人性中的惰性使得大家不愿意自己从繁杂的业务介绍中找到所需的信息外,更多的是人们更信赖人与人之间直接的互动交流,更希望有人能在耐心地听完自己的需求后,为自己量身定制一套解决方案。公众对于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期待亦是如此,面对冷冰冰的判决书,发言人绘声绘色的讲解,会使公众理解的更多。所以,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新聞发言人制度的构建,需要联合法院和媒体的双重力量。在大案、要案、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中,由法院新闻发言人及时做出反应,联系对接记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站在普通民众的角度公开案件的进展情况,做到社会问题不回避、媒体咨询不推诿、重大事件不失语、热点问题不搪塞。并利用新闻机构的强大力量,传播官方言论,解答公众疑惑,使审判公开、新闻自由、社会监督三者齐肩并进。
参考文献
[1]王梦颖.试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完善[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2]李莹.从法院新闻发布“禁区”看我国公民知情权入宪[J].社会科学家,2007:38.
[3]郑戈.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M].刘北成,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洪丹.新闻发言人问责制值得期待[N].载南方日报,2008-03-20.
关键词:新闻发言人;媒体报道;新闻自由;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0.059
1 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产生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逐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院审判活动情况。2003年7月23日、2004年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宣布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地向媒体和公众发布重要信息。200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新闻发言人,标志着新闻发布制度正式建立。
可以说,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的关注点不再仅仅限于物质方面,开始更多地注重精神追求,积极地维护、行使自己的权利,当家做主的主人翁精神愈发强烈。而司法活动,因其同时涉及“权利”“权力”这两个敏感话题,故受到公众的普遍关注。司法活动中,作为最终裁决环节的法院审判活动,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无疑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所在之处。社会文明的进步赋予公众更多的司法监督权,公民不仅可以就关系到自身利益的审判活动提出意见,对于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审判活动,都可以进行监督。
同样作为时代产物的媒体,是公众行使监督权最为便利的途径和极为有力的武器,在推动司法公正的进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媒体充分利用所具备的独特优势,将角落中的审判活动,呈现到公众面前。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很多冤假错案都是在媒体的报道之后,才得以沉冤得雪。但是在市场经济趋利性和记者同情与泄愤心理的共同作用下,他们常常会通过断章取义、夸大事实、主观宣传的方式煽动舆论,也就是我们常谈的“媒体审判”“舆论杀人”。很多人在论及媒体与司法关系时,都将“张金柱案”列为媒体干扰司法公正的反面教材。张金柱那句“我是死在了媒体手里”的临终之言令人悲悯,其辩护律师则以“舆论高压”作为审判不公的理由,央视著名主持人白岩松也发出了“记者杀人”的感慨。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都是为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而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肩负着协调两者矛盾的重大使命,在人类文明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应运而生。
2 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适用现状
作為一项建立已十五年的制度,那它的运行情况如何呢?在此笔者翻阅借鉴了中国政法大学王梦颖的研究成果。根据其展示出来的数据,可以看出新闻发言人制度所引起的社会关注度远远达不到其应达到的程度。作为一名学习法律五年多的法学院学生,笔者必须诚实地承认自己对这项制度一无所知,身边的同学同样表示很陌生。不仅如此,笔者也了解了几位在法院工作的师兄师姐,他们中只有少部分人表示听说过这项制度,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普及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2010年10月16日轰动全国的“我爸是李刚”案,由于本案中负责李启铭审判工作的法院一直没有及时主动向公众发布案情审理的相关信息,一时间谣言四起,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成为街头小巷人们的热议话题,也掀起一场对跋扈“富二代”的舆论声讨,但就算是这样一件引起举国上下共同关注的案子,依然看不到官方的身影,甚至无法找到是哪个法院对李启铭案进行审判,更不用提有新闻发言人对该案作出任何声明、解释了。
3 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困境分析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一项制度流于形式呢?笔者通过研读大量相关文章,个人总结出以下几点缘由:
(1)现有相关规定不明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法院对于以下内容一律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等必须发布的信息外;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以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进行新闻发布工作中所依据的标准不仅有严格客观的规定,还有一些主观能动性很强的规定,将决定权还是留在了法院及院领导手中。另外,尽管最高院有关于禁止公开内容的规定,但对于该公开不公开的法官责任问责机制,却找不到相关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该说不说没有关系,说了不恰当的却要面对来自上级领导、媒体机构、社会公众的三重压力,想必人性中趋利避害的本能会使法官在权衡后倾向于沉默。
(2)司法人员与媒体专业不对口。不得不承认,司法人员作为专门人才,对一起案件可以客观理性系统的分析判断,相比较之下,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媒体工作者大多只能从朴素的社会道德层面去评析一个案件,于是两者的价值取向由此发生了分歧。很多案件都是在媒体报道后激起“民愤”,于是在一片喊杀声中,法官完全丧失了自我判断的权力,以至于在处理某些案件时法院沦为了民意执行机构,不得不做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死刑判决。面对法律思维与民众思维的差异,专业法律判断标准与媒体判断标准不同的情况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显得苍白无力,司法人员在向媒体以及公众公开案件时,不禁会有“对牛鼓簧”的无力感。换言之,在很多情况下,并非是法院刻意避免案件透明化,而是因为在公开一个案件后,需要很多后续的解释工作,向媒体、公众讲解基本法律问题。面对日渐沉重的工作压力,工作在审判一线的司法人员逐渐感到力不从心,难免对这方面有所疏忽。加之两者知识储备、思维方式以及价值标准等的不同,法官认为自然而然无须解释的言论,可能会被媒体、公众误解歪曲,造成了不必要的误会。 (3)法院人力资源紧缺且宣传面有限。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必须坦诚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法院毕竟是司法机关,它的主要职能是审判,其他的只不过是为服务审判职能而建立的相关便利制度,所以法院在这方面所投入的精力自然与专门从事传媒的媒体机构没法比。换句话说,新闻发言人就像是站在熙熙攘攘、吵吵闹闹的菜市场喊了一嗓子,而媒体则是拿着高音扩音器站在高处一遍又一遍的向人们宣扬自己的观点。如何能让法院新闻发言人的声音传到公众耳中,使公众真正认可法院的发言,不再被媒体所造的“舆论声讨”牵着鼻子走,是构建此项制度极为重要的一方面。
(4)新闻界人士对该项制度的天然抵触。作为司法与媒体的结合衍生体,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所追求的是让媒体“听话”,重新回到法院的掌控之中,重回计划与命令时代。毕竟媒体不是政府的代言人,如果要求媒体与法院的观点一致,那么如何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基于此,很多新闻界人士甚至是公众对于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怀有抵触心理,担心自己的合法权利被公权所压制,影响自身权利的正常行使。
4 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未来出路
笔者认为,造成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目前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概括而言就是一句话——没有摆正此项制度的发展方向。审判独立与言论自由不是一个新的话题,两者的矛盾斗争也是愈演愈烈。考虑到人权主义逐渐深入人心和司法公开被频繁提起,新闻发言人制度既不能沦为政府主导舆论走向的武器,也不能为公众所排斥,被法院弃置荒野,抛于脑后。
我国《新闻法》目前还未出台,对于新闻媒体在刑事审判中如何报道,不可能一下子做出具体、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司法独立、审判公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其法律位阶之低,自然显示不出威慑力。此外,法院作为这场利益之争的当事方之一,又担当裁决者的角色,其中立性不得不令人质疑。因此笔者认为,关于两者的矛盾,更适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民主、法定、科学的程序,制定全面的、完善的、具体的规定来予以调解。这样既能保证该项制度的权威性,对法院、媒体、公众产生震慑,又能保证中立性,不至于因偏袒一方而造成对方的抵触心理。
新闻发言人不是“一个人”,而是一种制度。充分考虑到法律思维和媒体思维的不同,新闻发言人应该具备娴熟的法律知识,并对传媒机制有所涉猎,而与其对接的记者,同样需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德国法院的新闻发言人是专职的,都具有法官资格,本身是法院的法官。而负责报道的新闻记者是相对固定的,法院新闻发言人和他们彼此都很熟悉。这种相对稳定的关系,有利于发言人和记者的及时沟通、协调,提高彼此间的默契度,对于准确报道也是极为必要的。法院新闻发言人不能做出有倾向性的描述,最好不要使用描述性的修辞,在法院尚未作出有罪判决时,不能作出任何定性的言论。新闻发言人在发布法院判决时,也应该将重点放在被告人罪名的解释和法律为何如此适用上,不能渲染被告人的犯罪过程和所造成的后果。笔者曾见到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网友热议,一致声讨法官徇私枉法,原因很简单,就是公民对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方法不了解,误以为数罪所判刑期的简单相加就是最终结果,以致出现公众很愤慨,法官很无奈的情形。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新闻发言人不能简单地以法律人的思维去考虑问题,多与对接记者互动,了解公众的知识水平、现实需求。
从职业性质上讲,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官不会受他在报纸上读到或在电视上看到的任何东西的影响。英国的丹宁勋爵曾经指出:“法官应当是意志坚强能在逆境中前进的人,能比常人更有能力承受舆论和批评和压力。”德国司法界也认为:“法官是否受舆论影响,是其自身问题。”“法官并非生活在一个自我封闭,与外界隔绝的世界里,如何协调这二者的关系,那是他自己的事。”法官应有独立和公正审理案件的能力,并能以自身的品质抵制外界的影响和舆论的压力,只有法官素质的提高,才能真正抵制外来的压力,做到审判公正。可以说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媒体审判”的产物,但正如上文所述,仅仅因为媒体报道对法院产生较大的压力就对其进行限制,从侧面是不是看出法院的无助?所以法院的着眼点不应该是对于舆论权的争夺抑或是导向,而是积极主动的提高法官自身素质。
5 结论
综合以上论述,个人认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有极其重要的存在价值,在公众对自身权利逐渐重视、媒体机构良莠不齐的当今社会,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能尽可能地减少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两者间的矛盾与冲突。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当人们对自己的手机业务、消费账单有所困惑时,都会想到10086的人工服务,而中国移动为了减轻工作压力,会在人工服务之前设置较为详细的自助查询功能,那为什么人们更倾向于联系客服代表呢?笔者想,除了人性中的惰性使得大家不愿意自己从繁杂的业务介绍中找到所需的信息外,更多的是人们更信赖人与人之间直接的互动交流,更希望有人能在耐心地听完自己的需求后,为自己量身定制一套解决方案。公众对于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期待亦是如此,面对冷冰冰的判决书,发言人绘声绘色的讲解,会使公众理解的更多。所以,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新聞发言人制度的构建,需要联合法院和媒体的双重力量。在大案、要案、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中,由法院新闻发言人及时做出反应,联系对接记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站在普通民众的角度公开案件的进展情况,做到社会问题不回避、媒体咨询不推诿、重大事件不失语、热点问题不搪塞。并利用新闻机构的强大力量,传播官方言论,解答公众疑惑,使审判公开、新闻自由、社会监督三者齐肩并进。
参考文献
[1]王梦颖.试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完善[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2]李莹.从法院新闻发布“禁区”看我国公民知情权入宪[J].社会科学家,2007:38.
[3]郑戈.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M].刘北成,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洪丹.新闻发言人问责制值得期待[N].载南方日报,200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