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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尽管特殊经济待遇已经广泛存在于实践中并在部分地方立法中已经得到承认,但由于《劳动合同法》中并无规定,所以在 全国范围内还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将基于数个司法判例,剖析不同法院法官的裁判观点,从法理及法价值角度出发,讨论特殊经济 待遇服务期协议效力为何,以及在协议有效前提下违约金制度应当如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