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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能力在企业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自主创新往往风险较高,且周期较长,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并购以实现快速创新。并购促使企业创新实现的方式主要包括选择高创新能力标的企业和与标的企业实现协同创新两种模式,亦即选择渠道与协同渠道。本文以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予以实证。研究发现:相较于并购前主并企业的创新能力而言,并购溢价越高,并购后企业整体创新能力的提升越强,选择渠道成立;而相较于并购前并购双方的创新能力而言,并购溢价与并购后通过协同产生的增量创新之间未能呈现显著相关关系,协同渠道不成立。进一步检验发现当被并购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并购溢价更高;过高的并购溢价可能会降低主并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再次证实和证伪了选择渠道和协同渠道。本文揭示了上市公司在并购创新渠道选择上的倾向性,建议企业在并购时及并购后应更多地考虑企业间的协同效应,而非仅关注标的企业的创新能力,监管机构则需加强对高溢价并购的监管,以防范其对上市公司自身运营可能造成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