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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民众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现代传媒的迅速发达,民意介入司法成为可能。对于民意介入司法,应有理念上的准备:既无需担心民意影响司法独立、民意审判,更应强化或重构司法为民、有利被告、程序正义和能动司法的理念。刑事司法实践中,民意在特定条件下得以介入司法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科学界定民意介入的范围极具必要性。司法应在"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之情形下参考民意,并通过合理的途径使民意有限介入、依法介入、理性介入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