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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主题活动。全省8万多名人大代表争当“诸葛亮”,献出“隆中策”,截至2014年7月上旬,共收到4000多条意见建议。
立法就是求取最大的社会公约数。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宪法、法律规定的重要立法主体,平时又工作和生活在百姓中间,了解“第一手”的民情和民意。因此,立法需要倾听代表呼声,集中代表智慧,发挥代表作用。
令人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虽然各级人大作了积极努力,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代表参与率低、参与深度不够、参与实效不明显等问题。据悉,某省人大为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发挥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10多年来一直坚持每件法规草案都向省人大代表书面征求意见,但代表参与热情不高,回复比例不到5%。
一方面是民意表达的渠道仍然不够畅通,另一方面是制度内的立法主体参与热情不高,如此,往往造成人大对立法的焦点难点问题反应迟缓,难以和民众需求形成“交集”,甚至陷入“自弹自唱”的尴尬局面。
激发代表参与立法的热情,固然需要代表增强履职意识,提高自身的素养、能力和水平,但尤为关键的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要为发挥代表作用提供服务和保障,确保代表能积极、有效地直接行使立法权。
今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首开先河,建立省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的新机制:代表可以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兴趣,选择法规项目,参与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座谈论证等活动。法工委为每位认领法规项目的代表“量身定制”,落实专门联系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全程跟踪保障。
此举可谓打造代表参与立法的“升级版”,效果立竿见影。在随后的《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多件法规调研中,代表们发挥各自专业和特长,全程跟踪和深度参与,讲真话、讲实话,讲“接地气”的话,使得地方立法具有了强大的智力支撑和坚实的民意基础。
“让代表动起来”,不仅需要一个好的机制,还需要不断探索有助代表履职的平台和载体。省人大在建立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新机制的基础上,又开展主题活动,“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活动进一步激发了代表的参与热情,汇集了许多助推改革深化的“金点子”,真正发挥了代表植根群众、反映民意的重要渠道作用。
地方立法进入精细化时代,探索代表参与立法新机制,不断加重代表作用在立法中的分量,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唯此,立法工作才能更具民意基础,更显权威性,更接地气,更好地顺应改革的要求。
民主立法,海纳百川。从“背对背”书面征求意见到“面对面”座谈,从浅层参与到分专业有重点全程深度参与,从有限代表参与到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共同参与,立法工作机制的改变,使立法中的民意表达呈现出“井喷”的态势,唱响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浙江好声音”。
立法就是求取最大的社会公约数。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宪法、法律规定的重要立法主体,平时又工作和生活在百姓中间,了解“第一手”的民情和民意。因此,立法需要倾听代表呼声,集中代表智慧,发挥代表作用。
令人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虽然各级人大作了积极努力,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代表参与率低、参与深度不够、参与实效不明显等问题。据悉,某省人大为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发挥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10多年来一直坚持每件法规草案都向省人大代表书面征求意见,但代表参与热情不高,回复比例不到5%。
一方面是民意表达的渠道仍然不够畅通,另一方面是制度内的立法主体参与热情不高,如此,往往造成人大对立法的焦点难点问题反应迟缓,难以和民众需求形成“交集”,甚至陷入“自弹自唱”的尴尬局面。
激发代表参与立法的热情,固然需要代表增强履职意识,提高自身的素养、能力和水平,但尤为关键的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要为发挥代表作用提供服务和保障,确保代表能积极、有效地直接行使立法权。
今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首开先河,建立省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的新机制:代表可以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兴趣,选择法规项目,参与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座谈论证等活动。法工委为每位认领法规项目的代表“量身定制”,落实专门联系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全程跟踪保障。
此举可谓打造代表参与立法的“升级版”,效果立竿见影。在随后的《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多件法规调研中,代表们发挥各自专业和特长,全程跟踪和深度参与,讲真话、讲实话,讲“接地气”的话,使得地方立法具有了强大的智力支撑和坚实的民意基础。
“让代表动起来”,不仅需要一个好的机制,还需要不断探索有助代表履职的平台和载体。省人大在建立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新机制的基础上,又开展主题活动,“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活动进一步激发了代表的参与热情,汇集了许多助推改革深化的“金点子”,真正发挥了代表植根群众、反映民意的重要渠道作用。
地方立法进入精细化时代,探索代表参与立法新机制,不断加重代表作用在立法中的分量,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唯此,立法工作才能更具民意基础,更显权威性,更接地气,更好地顺应改革的要求。
民主立法,海纳百川。从“背对背”书面征求意见到“面对面”座谈,从浅层参与到分专业有重点全程深度参与,从有限代表参与到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共同参与,立法工作机制的改变,使立法中的民意表达呈现出“井喷”的态势,唱响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浙江好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