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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秦汉开始,我国就是一个典型的封建农业社会。传统上政府对于社会的管理较为松散,具体如婚姻事务、士大夫及其以上阶层自有封建札法制度的约束。普通百姓的婚姻,只要不涉及到词讼,事实上官府对其采取听任态度。此件谕文,发布于晚清光绪年间,主要内容为甘肃省秦州地区对民间婚姻中使用“庚书”的若干规定。本文拟通过对比同时期四川省对官制婚书的推行,从晚清地方政府对民间婚姻管理的角度对谕文内容作初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