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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分析我国大陆和台湾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认为台湾关于假扣押、假处分的规定比较注重当事人的自主性、个性化。大陆可以借鉴台湾的部分做法,扩大财产保全范围,赋予诉中财产保全当事人选择管辖权,履行释明义务后则无须提供担保,按保全债权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担保金额,法院不做财产保全的启动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