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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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建筑业从2016年5月1日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对推动经济建设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多元化发展及自身行业的特殊性,“营改增”必然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从“营改增”发展背景及国家对建筑企业相关税收扶持政策的概述,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资金流、企业税负、会计核算几方面的影响。并结合影响部分提出了相关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会计核算
  一、 “营改增”背景概述
  1.“营改增”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重要的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然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这种税制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理顺经济关系,“营改增”开始在全国推开。按照国家的规划,“营改增”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先在部分行业和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首个试点城市上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了“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到12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已相继扩大到8省市。第二阶段是从2013年开始,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向全国范围推行,同时广播影视服务业也正式纳入了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在全国范围实施了试点,2014年6月电信业纳入了“营改增”试点。2015年度“营改增”试点已覆盖了3+7个行业。第三阶段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所涉及的行业已全部实现了“营改增”的转变,营业税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2.建筑企业“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出台了多项税收法律法规,对于建筑企业“营改增”也特别出具了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明细列举如下:
  (1)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时点前签订的施工合同,考虑其部分成本已发生无法再纳入进项抵扣,这些项目视为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税。
  (2)建筑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考虑其施工过程中只采购部分辅材,主要是以提供人工为主,这种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税。
  (3)建筑企业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税。由于相关文件并没有对工程中甲供材所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作出限制,建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适用的计税方式。
  (4)明确了有甲供材的工程,建筑企业销售额的计税基础应该扣除甲供材部分计算,有效解决了建筑企业“营改增”之前重复征税的问题。
  (5)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临时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抵扣不用参照不动产进项税分2年抵扣的规定,可以在取得发票的当期一次性进行进项抵扣。
  (6)建筑企業对不同项目施工的可以按项目的性质自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具体对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提出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1.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是到项目所在地按3%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税种改为增值税,为了不影响各地税源,增值税还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以“营改增”时间点为分界线,把项目的计税方式分为了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老项目按简易计税按3%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时要把金额折算成不含税价来计算,而营业税计税依据是直接按含税价计算,两者相比缴纳增值税金额小于营业税,从而减少了现金的流出。新项目按一般计税10%缴纳增值税,2%先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8%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如果企业不能及时取得足够的进项发票或者抵扣不及时,势必要缴纳一定的增值税,这个金额往往是大于“营改增”之前按营业税缴纳的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2.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建筑企业“营改增”后,首先面临的就是进项抵扣问题。建筑企业工程项目一般具有流动性大,工程生产周期长,产品的形式多样,施工跨区域广等特点。项目用材料很多都是就地取材,而采购环节经常存在区域垄断经营的状况,供应商大部分是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项目建设中还普遍存在材料甲供款项从建筑企业的工程款中扣除,而发票又开具给甲方,这也将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分包业务,而对于那些包工包料的分包业务,材料由分包单位购买,而分包单位一般都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在一定程度也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3.加大了会计财务核算的难度和复杂性
  建筑业实现“营改增”后,税基、计税方式和税率的变化,会计核算方法也随之发生相应的转变。
  首先是核算科目上由原来的应交税金-营业税改变为应交税金-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发布了财会(2016)22号文,对增值税会计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光从科目设置上来看,与增值税相关的二级科目就有十几个,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核算的复杂性和核算难度。
  其次,在成本核算时,“营改增”之前成本计量直接是按价税合计数计算。而“营改增”之后要考虑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差异,两者差距大相对所交的增值税也就多了。   再次,“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收入核算带来了较大的影响。“营改增”前,收入按全部工程价款来计算。“营改增”后,要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工程价款进行相关税费的计量。增值税对于施工企业来讲属于工程造价外的税费范畴。利润表中体现的收入金额为不含税金额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
  最后,对利润总额的影响,实行“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发生成本中有部分材料及人工费用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样进项税额也就没法抵扣,增值税就会相应的多交,原来税额是计入损益科目的现在计入到了负债科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表的利润总额。
  三、建筑企业的应对措施建议
  1.加强发票管理,提升增值税抵扣意识
  企业发票开具或取得时一定要遵循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符合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要求,规避虚开发票的风险。对发票开具有特殊要求的在取得时一定要注意,如建筑服务发票,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不动产销售发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建筑企业涉及有多个项目核算的要区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涉及简易计税的施工项目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要做好各个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的台账,以核算各个项目的增值税税负。对于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两种计税方式的,要按相应的比例把进项税额进行拆分,以避免进项税额的流失。
  2.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带来了显著的影响,为了更好的适应“营改增”,建筑企业要有针对性的调整会计核算方式,对会计核算科目进一步细化,优化会计核算流程,健全“营改增”会计核算制度。
  “营改增”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后,相关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更新完善,建筑企业要不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学习“营改增”相关的政策法规,理解这些政策对自身企业的税收影响,并充分利用到企业的会计核算中来,使核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提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3.做好税收筹划,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在采购环节时对供货商的资质要严格把关,看其能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货方进行合作。如果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要分析其价格上是否有优势,看其价格上的优惠能否弥补进项税额抵扣的额度。最终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建筑企业施工中有涉及到甲供材的,要分析甲供材占整个合同的比重,按两种计税方式计算所要承担的税收,在对外签订合同时税率的约定要从企业税收有利的角度来签订。
  国税2017年11号公告明确了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认证时间由原来的180天延长到360天。建筑企业利用好发票的抵扣时间,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把控好每月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充分发挥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
  四、 结语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和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为建筑企业的发展带来的良好的发展机遇。建筑企业应抓住发展机遇,顺应潮流,不断优化和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积极应对“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促进建筑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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