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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民行检察实践中发现,即使原判决正确,但由于对当事人的解释疏导工作不到位,个别当事人仍然会坚持自己的观点,对法院及社会抱有不满情绪。即使再审后改变原错误判决,也存在着当事人一方满意,另一方积怨加深,甚至怨恨人民法院等影响和谐稳定的隐患。因此,如果在民行申诉阶段由检察机关搭建平台,建立当事人和解机制,既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也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趋势。所谓申诉和解,是指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检察机关申诉过程中就诉争的问题作出相互让步以达到终结诉争的合意。由于申诉和解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系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