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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强调的是职业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要与普通学校教育有所区别,体现其作为一种独立教育类型的特点。职业学校“职业”属性的淡化是当前校企合作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职业属性”的淡化是职业学校“生态环境”的产物,也是相关教育政策使然。因此,加强职业学校“职业”属性的建设十分必要,相关的政策建议包括:在顶层制度设计上,突出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将企业的相关需求内化为职业学校的功能;推动职业学校积极行使办学自主权;职业学校校长的任用标准上突出“职业属性”;建立基于动态质量评估的生均经费拨款方式。
关键词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职业属性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3)19-0005-04
校企合作水平是制约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瓶颈因素之一。既有相关校企合作的文献指出,企业对校企合作持消极态度,参与动力不足、参与积极性低,甚至校企合作沦为形式,完全失去了其教育功能[1]。如何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成为我国政府和学界的关注重点[2][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制定优惠政策”,调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从实践来看,诸多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政策并未达致预期效果,校企合作现状并未有很大改观[4]。因此,需要对既有的相关职教政策进行反思。就校企合作而言,企业参与积极性或动力是一种外在因素,职业学校难以直接左右企业意愿;然而,职业学校自身的“职业”属性,显然会制约雇主的行为或选择。所谓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强调的是职业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要区别于普通学校教育,需体现其作为一种独立教育类型的特点。本文试图从职业学校“职业”属性建设的角度去思考如何提高“校企合作”中企业的积极性。
一、职业学校“职业”属性的判断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职业教育的历史及现状,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职业学校在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显著不同;更为重要的是,职业学校在内部组织结构、管理方式、运行模式等方面都以培养职业人才为目标。笔者将与普通学校相比的这些差异称为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强调职业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应有明确的“主体”意识、鲜明的办学方向以及确定无疑的发展思路。具体而言,在办学过程中,职业学校始终按照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去建设,而不是按“普通教育”的标准去行动;职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以更有效地与行业企业开展合作、培养高质量的职业人才为目标。总之,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强调职业学校要将自己所属的教育类型发扬光大。
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被看作是一种教育层次,低于普通教育;而其终极目标则是“更名”、“升级”,摆脱职业教育的低层次“身份”[5][6]。在这种观念支配下,各级职业学校往往按照普通学校教育的标准去发展,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被有意无意地淡化或隐藏。
以我国高等职业院校的发展为例,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背景下,近年来,高职院校在规模上大做文章,诸如扩大招生规模、频繁增设新专业、不断增加学科门类,以及为适应规模发展,学校行政管理机构日益庞大、组织机构的设置也日益“大学化”。这些诸多变化表现为高职院校“综合化”、“大而全”的发展倾向。
2009~2011年间,笔者的研究团队在北京、辽宁、浙江、安徽等地进行调研,先后走访过11所高职院校。从这些高职院校的组织机构结构图来看,高职院校与大学的组织机构趋同,而能体现其职业学校特色的组织机构却不多见。更为重要的是,这些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平均人数占学校教职工总数的比例在40%左右,甚至某些学校的处级干部人数超过了专任教师人数。
这种追求大而全、综合化的倾向未遵守“类型”化职业教育发展理念、违背了职业教育发展规律、淡化了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
二、职业学校“职业”属性淡化的原因
职业学校发展过程中,“职业”属性的淡化是一系列客观因素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这些客观因素既包括职业学校生存的“生态环境”,也包括相关教育政策。
(一)受教育等级化思想的影响,“升本”依然是职业学校的发展定位
关于职业学校的教育到底是一种“类型”还是一种“层次”,如今在学术界和政府决策部门都已形成定论[7]。然而,职业学校自己始终纠结于“层次”问题上,即希望能够“升本”。为此,学校的各种办学行为始终以“升级、升本”为目标,在专业设置上,力求越多越好,朝“综合化”方向建设。
(二)应对生源危机的诸多措施无意中淡化了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
在我国高校不断扩招的大背景下,职业学校面临着生源危机[8]。如何能够吸引生源、维持学校规模成为职业院校的重要工作之一。在此背景下,为了吸引生源,职业学校不断增设新专业,开设热门课程,以迎合人们的“就业心理”。而相应的师资并未跟进,长此以往,职业学校传统的专业或被废弃、或被冷落,而新的专业和课程又“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职业学校有自我“架空”的危险。
(三)办学经费的分配措施助长了职业学校“职业”属性的淡化
如果深究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盲目性,还可追至当前职业学校办学经费的分配方式。如果仍按生均标准进行拨款的话,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职业学校就不得不去追求大而全,不得不去设置新的、热门专业。在这一背景下,需要对“生均经费”拨款方式进行反思。因为这种拨款方式是在鼓励职业学校“规模”上的量变,忽视了“质量”上的激励。
尽管我国设立了“示范校”、“骨干校”等重在“质量”和“特色”的拨款项目,但是这些项目的选拔标准之一即是“学校的规模”要达到一定水平①。其并不是对既有“规模”导向经费拨款方式的纠偏,而是一种强化。其发出的信号依然是:要想成为“骨干”、“示范”,必须要有“规模”。 (四)办学自主权的缺失进一步强化了职业学校“职业”属性淡化的趋势
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教育机构,职业学校的办学宗旨就是为行业企业培养人才,特定的职业学校应该面向特定的行业企业培养特定的人才,这一定位决定了职业学校设置的专业与特定行业紧密联系,一所职业学校的各专业可以构成一个或两个专业群,面向一个或两个行业。然而,目前职业学校在进行专业建设时,很少从行业或“专业群”的角度考虑各专业之间的联系。专业之间彼此分隔,分属于不同的行业;学校有限的教育资源更加分散。
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过程中的这种“欠规划”现状反映的问题很多,一方面是学校办学者盲目追求专业数量,而不从行业角度考虑专业之间的关系,说明办学者的水平和能力有问题;另一方面,我国职业院校办学过程中还存在“独立自主权”的问题,作为财政经费拨款的教育机构,其办学行为并不能依学校管理者的意志,按照教育规律行事,往往要考虑政府的各种“长官意志”(经政府的授意、默许),这就导致职业学校承担了教育以外的多种功能。调研发现,职业院校往往开设了大量满足地方多元需求的专业,如,一个以煤炭开采为名的职业院校,还开设了旅游管理、护士等专业。此外,很多高职院校具有较高的行政级别,往往成为政府进行“人事安排、干部培养”的重要基地。
(五)高职院校追求大而全的倾向,一定程度上是教育政策负面效应的体现
为推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实施了高职示范校工程,在示范校、骨干校的评选标准中,就有对学校组织机构完整性的考核指标。为了能够进入示范校或骨干校的行列,各高职院校在组织机构改革上仿效大学,而不是从自身专业发展的特点去建构,从而使学校内部的组织机构复杂化、运行效率降低、难以适应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加强职业学校“职业”属性建设的建议
企业参与动力是制约“校企合作”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各种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政策措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在于既有的针对企业的激励政策都属于一种“刺激”,遵从理性经济人假设,将企业参与学校职业教育的活动看作是一种“投资”。此思路具有先天缺陷:按照这一思路的逻辑,既然将企业参与看作是一种投资行为,企业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很难认同当前相关的鼓励政策。
因此,与其继续沿着上述思路再探寻其他更有效的“外部刺激”,不如从职业学校自身的“职业”属性建设的角度下功夫。“职业”属性建设的目的从属于“职业学校能力建设”的议题。强调“职业属性”的建设,不是为了形成一种对企业的“外部刺激”,而是为了促成企业对职业学校发自内心的需要。
加强职业学校“职业”属性的建设,有助于突显职业学校的“办学特色”,彰显职业学校的能力和特长,使企业能更清楚地认识职业学校,消除与职业学校“合作”中的不确定性。
(一)国家在顶层制度设计上,突出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
职业学校是一种教育“类型”的观点无须争论,国家政策文本已经体现了这一观点。然而,如何体现职业学校的“类型”特性,仍然存在着“职业性”和“层次性”的纷争。因此从加强“职业”属性建设的角度来看,国家的顶层制度设计在“职业性”和“层次性”的问题上,应将“职业性”放在第一位。
(二)将企业相关需求内化为职业学校的功能
为凸显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需要对职业学校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为满足地方经济的发展”、“为满足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等话语是当前我国职业学校阐述自己功能定位时惯用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具有含糊性、笼统性,并未指明为地方哪类经济服务,也没有明确满足哪些企业的需求。之所以没有明确,是因为职业院校自身并没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将企业的相关需求内化为职业学校的功能,有助于职业学校明确自己的办学目标,避免人才培养上的盲目性和随机性。
(三)推动职业学校积极行使办学自主权
在我国职业学校的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是办学资源(如土地、办学经费、师资等)的主要提供者。这一定程度上塑造了职业学校对地方政府的依附关系。因此,地方政府的长官意志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职业学校的具体办学行为,职业学校也倾向于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去考虑如何办学。在这一过程中,职业学校容易丧失按照“职业教育规律”办学的自主权。因此,一方面要呼吁地方政府在行使管理权时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做到“放权”;另一方面,职业学校也要珍惜“办学自主权”,真正按照“职业教育的规律”去行事。
(四)职业学校校长的任用标准要突出“职业”属性
与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相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职业学校校长的胜任力。调研发现,办得好的职业学校都有一个“特别”的校长,这些校长的特别之处在于:对职业教育具有发自内心的热爱,具有丰富的行业企业从业经历,对职业教育的“职业”属性有深刻的认识,适应面向行业企业办学的宗旨,在学校管理上能打破常规,等等。因此,在选拔职业院校校长时,应考虑到职业学校的特殊性,不是任何一个校长、任何一个有待提拔的官员都能胜任职业学校校长的职位。
(五)建立基于动态质量评估的生均经费拨款方式
教育经费不足是长期以来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困境之一,而推进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制度的建立被看作是解决职业教育经费不足、不稳的重要措施之一。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对职业学校执行生均经费拨款政策。然而,按照“生均经费拨款”保证职业教育经费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生均经费拨款一定程度上助长职业院校求大求全的发展趋势,相对而言,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却被忽视。
生均经费拨款体现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才能发挥积极效果。因此,生均经费拨款改革应考虑如下几点:首先,生均经费拨款要建立在职业学校质量评估的基础上。只有在学校教学质量能够保证的前提下,进行生均经费拨款才能达致其政策设计的初衷。这就要求对所有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而不是单就某些院校进行评估。其次,建立职业院校退出机制。在评估的基础上再进行生均经费拨款,做到高质高价,低质无价。再次,建立生均经费拨款的弹性机制,生均水平每隔3~5年要重新评定。这要求对职业学校的评估是持续的、动态的,一所职业院校不能一劳永逸地接受同样的生均标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学校至少维持现有水平。 参考文献
[1]王文槿.关于校企合作的企业调查报告[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2):23-25,41.
[2]刘旺生.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驱动力的探索[J].教育与职业,2011(6):7-9.
[3]张志强.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2(4):62-66.
[4]霍丽娟.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成效的影响因素分析[J].职业技术教育,2010(34):35-42.
[5]姜大源.职业教育学研究新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6]石伟平,唐智彬.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问题与对策[J].教育发展研究,2009(13-14):20-24.
[7]朱新生.职业教育是教育的一种类型[J].教育与职业,2006(27):8-10.
[8]彭移风.高职院校生源危机与对策研究[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08(1):50-52.
Analysi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Occupational” Nature of Vocational Schools
WANG Dong
(College of Education,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048, China)
Abstract The “occupational” nature of vocational schools indicat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s a kind of independent education type in the process of school-running. The weakening of “occupational” nature of vocational schools is an important reason resulting to the predicament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the “occupational” nature of vocational schools, and the suggestions are: standing out the “occupational” nature in top design; internalizing relative demands of enterprises as the functions of vocational schools; enhance the power and freedom of vocational schools; the appointment standards of vocational schools should stand out “occupational” nature, etc.
Key words vocational schools;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occupational nature
收稿日期:2013-06-06
作者简介:王 东(1977- ),男,河北保定人,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中国教育政策评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研究方向:教育社会学,教育政策与法律。
关键词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职业属性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3)19-0005-04
校企合作水平是制约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瓶颈因素之一。既有相关校企合作的文献指出,企业对校企合作持消极态度,参与动力不足、参与积极性低,甚至校企合作沦为形式,完全失去了其教育功能[1]。如何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成为我国政府和学界的关注重点[2][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制定优惠政策”,调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从实践来看,诸多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政策并未达致预期效果,校企合作现状并未有很大改观[4]。因此,需要对既有的相关职教政策进行反思。就校企合作而言,企业参与积极性或动力是一种外在因素,职业学校难以直接左右企业意愿;然而,职业学校自身的“职业”属性,显然会制约雇主的行为或选择。所谓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强调的是职业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要区别于普通学校教育,需体现其作为一种独立教育类型的特点。本文试图从职业学校“职业”属性建设的角度去思考如何提高“校企合作”中企业的积极性。
一、职业学校“职业”属性的判断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职业教育的历史及现状,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职业学校在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显著不同;更为重要的是,职业学校在内部组织结构、管理方式、运行模式等方面都以培养职业人才为目标。笔者将与普通学校相比的这些差异称为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强调职业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应有明确的“主体”意识、鲜明的办学方向以及确定无疑的发展思路。具体而言,在办学过程中,职业学校始终按照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去建设,而不是按“普通教育”的标准去行动;职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以更有效地与行业企业开展合作、培养高质量的职业人才为目标。总之,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强调职业学校要将自己所属的教育类型发扬光大。
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被看作是一种教育层次,低于普通教育;而其终极目标则是“更名”、“升级”,摆脱职业教育的低层次“身份”[5][6]。在这种观念支配下,各级职业学校往往按照普通学校教育的标准去发展,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被有意无意地淡化或隐藏。
以我国高等职业院校的发展为例,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背景下,近年来,高职院校在规模上大做文章,诸如扩大招生规模、频繁增设新专业、不断增加学科门类,以及为适应规模发展,学校行政管理机构日益庞大、组织机构的设置也日益“大学化”。这些诸多变化表现为高职院校“综合化”、“大而全”的发展倾向。
2009~2011年间,笔者的研究团队在北京、辽宁、浙江、安徽等地进行调研,先后走访过11所高职院校。从这些高职院校的组织机构结构图来看,高职院校与大学的组织机构趋同,而能体现其职业学校特色的组织机构却不多见。更为重要的是,这些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平均人数占学校教职工总数的比例在40%左右,甚至某些学校的处级干部人数超过了专任教师人数。
这种追求大而全、综合化的倾向未遵守“类型”化职业教育发展理念、违背了职业教育发展规律、淡化了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
二、职业学校“职业”属性淡化的原因
职业学校发展过程中,“职业”属性的淡化是一系列客观因素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这些客观因素既包括职业学校生存的“生态环境”,也包括相关教育政策。
(一)受教育等级化思想的影响,“升本”依然是职业学校的发展定位
关于职业学校的教育到底是一种“类型”还是一种“层次”,如今在学术界和政府决策部门都已形成定论[7]。然而,职业学校自己始终纠结于“层次”问题上,即希望能够“升本”。为此,学校的各种办学行为始终以“升级、升本”为目标,在专业设置上,力求越多越好,朝“综合化”方向建设。
(二)应对生源危机的诸多措施无意中淡化了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
在我国高校不断扩招的大背景下,职业学校面临着生源危机[8]。如何能够吸引生源、维持学校规模成为职业院校的重要工作之一。在此背景下,为了吸引生源,职业学校不断增设新专业,开设热门课程,以迎合人们的“就业心理”。而相应的师资并未跟进,长此以往,职业学校传统的专业或被废弃、或被冷落,而新的专业和课程又“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职业学校有自我“架空”的危险。
(三)办学经费的分配措施助长了职业学校“职业”属性的淡化
如果深究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盲目性,还可追至当前职业学校办学经费的分配方式。如果仍按生均标准进行拨款的话,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职业学校就不得不去追求大而全,不得不去设置新的、热门专业。在这一背景下,需要对“生均经费”拨款方式进行反思。因为这种拨款方式是在鼓励职业学校“规模”上的量变,忽视了“质量”上的激励。
尽管我国设立了“示范校”、“骨干校”等重在“质量”和“特色”的拨款项目,但是这些项目的选拔标准之一即是“学校的规模”要达到一定水平①。其并不是对既有“规模”导向经费拨款方式的纠偏,而是一种强化。其发出的信号依然是:要想成为“骨干”、“示范”,必须要有“规模”。 (四)办学自主权的缺失进一步强化了职业学校“职业”属性淡化的趋势
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教育机构,职业学校的办学宗旨就是为行业企业培养人才,特定的职业学校应该面向特定的行业企业培养特定的人才,这一定位决定了职业学校设置的专业与特定行业紧密联系,一所职业学校的各专业可以构成一个或两个专业群,面向一个或两个行业。然而,目前职业学校在进行专业建设时,很少从行业或“专业群”的角度考虑各专业之间的联系。专业之间彼此分隔,分属于不同的行业;学校有限的教育资源更加分散。
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过程中的这种“欠规划”现状反映的问题很多,一方面是学校办学者盲目追求专业数量,而不从行业角度考虑专业之间的关系,说明办学者的水平和能力有问题;另一方面,我国职业院校办学过程中还存在“独立自主权”的问题,作为财政经费拨款的教育机构,其办学行为并不能依学校管理者的意志,按照教育规律行事,往往要考虑政府的各种“长官意志”(经政府的授意、默许),这就导致职业学校承担了教育以外的多种功能。调研发现,职业院校往往开设了大量满足地方多元需求的专业,如,一个以煤炭开采为名的职业院校,还开设了旅游管理、护士等专业。此外,很多高职院校具有较高的行政级别,往往成为政府进行“人事安排、干部培养”的重要基地。
(五)高职院校追求大而全的倾向,一定程度上是教育政策负面效应的体现
为推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实施了高职示范校工程,在示范校、骨干校的评选标准中,就有对学校组织机构完整性的考核指标。为了能够进入示范校或骨干校的行列,各高职院校在组织机构改革上仿效大学,而不是从自身专业发展的特点去建构,从而使学校内部的组织机构复杂化、运行效率降低、难以适应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加强职业学校“职业”属性建设的建议
企业参与动力是制约“校企合作”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各种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政策措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在于既有的针对企业的激励政策都属于一种“刺激”,遵从理性经济人假设,将企业参与学校职业教育的活动看作是一种“投资”。此思路具有先天缺陷:按照这一思路的逻辑,既然将企业参与看作是一种投资行为,企业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很难认同当前相关的鼓励政策。
因此,与其继续沿着上述思路再探寻其他更有效的“外部刺激”,不如从职业学校自身的“职业”属性建设的角度下功夫。“职业”属性建设的目的从属于“职业学校能力建设”的议题。强调“职业属性”的建设,不是为了形成一种对企业的“外部刺激”,而是为了促成企业对职业学校发自内心的需要。
加强职业学校“职业”属性的建设,有助于突显职业学校的“办学特色”,彰显职业学校的能力和特长,使企业能更清楚地认识职业学校,消除与职业学校“合作”中的不确定性。
(一)国家在顶层制度设计上,突出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
职业学校是一种教育“类型”的观点无须争论,国家政策文本已经体现了这一观点。然而,如何体现职业学校的“类型”特性,仍然存在着“职业性”和“层次性”的纷争。因此从加强“职业”属性建设的角度来看,国家的顶层制度设计在“职业性”和“层次性”的问题上,应将“职业性”放在第一位。
(二)将企业相关需求内化为职业学校的功能
为凸显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需要对职业学校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为满足地方经济的发展”、“为满足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等话语是当前我国职业学校阐述自己功能定位时惯用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具有含糊性、笼统性,并未指明为地方哪类经济服务,也没有明确满足哪些企业的需求。之所以没有明确,是因为职业院校自身并没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将企业的相关需求内化为职业学校的功能,有助于职业学校明确自己的办学目标,避免人才培养上的盲目性和随机性。
(三)推动职业学校积极行使办学自主权
在我国职业学校的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是办学资源(如土地、办学经费、师资等)的主要提供者。这一定程度上塑造了职业学校对地方政府的依附关系。因此,地方政府的长官意志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职业学校的具体办学行为,职业学校也倾向于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去考虑如何办学。在这一过程中,职业学校容易丧失按照“职业教育规律”办学的自主权。因此,一方面要呼吁地方政府在行使管理权时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做到“放权”;另一方面,职业学校也要珍惜“办学自主权”,真正按照“职业教育的规律”去行事。
(四)职业学校校长的任用标准要突出“职业”属性
与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相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职业学校校长的胜任力。调研发现,办得好的职业学校都有一个“特别”的校长,这些校长的特别之处在于:对职业教育具有发自内心的热爱,具有丰富的行业企业从业经历,对职业教育的“职业”属性有深刻的认识,适应面向行业企业办学的宗旨,在学校管理上能打破常规,等等。因此,在选拔职业院校校长时,应考虑到职业学校的特殊性,不是任何一个校长、任何一个有待提拔的官员都能胜任职业学校校长的职位。
(五)建立基于动态质量评估的生均经费拨款方式
教育经费不足是长期以来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困境之一,而推进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制度的建立被看作是解决职业教育经费不足、不稳的重要措施之一。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对职业学校执行生均经费拨款政策。然而,按照“生均经费拨款”保证职业教育经费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生均经费拨款一定程度上助长职业院校求大求全的发展趋势,相对而言,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却被忽视。
生均经费拨款体现职业学校的“职业”属性,才能发挥积极效果。因此,生均经费拨款改革应考虑如下几点:首先,生均经费拨款要建立在职业学校质量评估的基础上。只有在学校教学质量能够保证的前提下,进行生均经费拨款才能达致其政策设计的初衷。这就要求对所有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而不是单就某些院校进行评估。其次,建立职业院校退出机制。在评估的基础上再进行生均经费拨款,做到高质高价,低质无价。再次,建立生均经费拨款的弹性机制,生均水平每隔3~5年要重新评定。这要求对职业学校的评估是持续的、动态的,一所职业院校不能一劳永逸地接受同样的生均标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学校至少维持现有水平。 参考文献
[1]王文槿.关于校企合作的企业调查报告[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2):23-25,41.
[2]刘旺生.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驱动力的探索[J].教育与职业,2011(6):7-9.
[3]张志强.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2(4):62-66.
[4]霍丽娟.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成效的影响因素分析[J].职业技术教育,2010(34):35-42.
[5]姜大源.职业教育学研究新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6]石伟平,唐智彬.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问题与对策[J].教育发展研究,2009(13-14):20-24.
[7]朱新生.职业教育是教育的一种类型[J].教育与职业,2006(27):8-10.
[8]彭移风.高职院校生源危机与对策研究[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08(1):50-52.
Analysi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Occupational” Nature of Vocational Schools
WANG Dong
(College of Education,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048, China)
Abstract The “occupational” nature of vocational schools indicat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s a kind of independent education type in the process of school-running. The weakening of “occupational” nature of vocational schools is an important reason resulting to the predicament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the “occupational” nature of vocational schools, and the suggestions are: standing out the “occupational” nature in top design; internalizing relative demands of enterprises as the functions of vocational schools; enhance the power and freedom of vocational schools; the appointment standards of vocational schools should stand out “occupational” nature, etc.
Key words vocational schools;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occupational nature
收稿日期:2013-06-06
作者简介:王 东(1977- ),男,河北保定人,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中国教育政策评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研究方向:教育社会学,教育政策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