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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出台《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将于2009年1月1日在全国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专家表示,这一尝试无论成败,都将为官员财产阳光化提供有益的经验。
新闻背景:
●2008年5月25日,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出台《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
●2008年9月16日,“新疆阿勒泰地区廉政网”正式开通。该廉政网站设置了“县(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倒计时”栏目。截至9月13日,申报对象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款数额达33万余元。
●2009年1月1日,阿勒泰地区将在全国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2009年1月20日,为首次申报上交违纪违法款免予追究责任的最后期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是刑法第七次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人们在关注这一修改的同时,自然而然地将关注的焦点投向与之密切相关的另一项制度上——官员财产申报制。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提高法定刑的同时,还要加紧出台官员财产申报法,这样才能真正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贪官头上的“紧箍咒”。
自1995年国家实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以来,有关推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从未间断。事实上,这项制度也并非完全空白,有一个地方已经悄然试行。颇有意味的是,“破冰”之地并不是人们想象中的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而是远在西部边陲的新疆阿勒泰地区。
“破冰”之旅有三大突破
“没有想到,舆论如此关注,我们压力很大。”近日,新疆阿勒泰地委一名干部对记者说。
5月25日,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要求县(处)级领导干部申报个人财产并将通过媒体和廉政网向社会公示,首次申报日为2009年1月1日。
以官员申报收入来预防腐败的做法在我国并不罕见,但阿勒泰这项全文不过短短23条的《规定》一经出台,却在坊间和法律界激起一片涟漪,甚至被反腐专家评价为“了不起的制度创新”。业内人士分析说,这并非过誉,因为此项制度的确有“过人之处”。
第一把利剑是,申报“财产”而不仅仅是“收入”。在规定里,申报的财产被严格细化为11项,包括官员及其家庭成员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官员及其家庭成员通过继承、赠与、偶然所得(如中彩)等形式获得的财产,甚至包括官员利用婚丧嫁娶收取下属的“礼金”,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也要公开。
阿勒泰地区纪委书记吴伟平,曾参与多起腐败大案的调查侦破工作。他说:“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是收入申报,而非财产申报。收入只是公务员财产的一部分,而更多隐形收入才是公务员滋生腐败的阴暗角落,才是申报、公示的关键。”
反腐专家也认为,“财产”和“收入”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古今中外的大量腐败事例表明,滥用权力通常带来的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至少是“泽被一家”。毋庸置疑,腐败收益同官员合法性工资收入是一黑一白两码事。
为防止“老子大官儿大款”的腐败现象,阿勒泰“阳光法案”明确,官员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单笔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动产、不动产购置、交易、租赁情况及资金来源必须申报。这意味着,假如某官员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子,或者其太太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在半年时间内,他必须向纪检部门说明情况并讲清资金来源。
更具“杀伤力”的是,申报的财产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据了解,我国早期的收入申报制度,基本上是注重申报而忽视公开,申报制度本该具有的监督效力因此大打折扣。阿勒泰出台的《规定》明确,凡是“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有专家指出,此项规定,实现了由“只申报不公开”到“既申报又公开”的跨越。
另一个让人耳目一新的看点是,离任申报延续3年。该《规定》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种类分为初任申报、年度申报和离任申报。其中离任申报的时限被明确延续到退休后3年期满为止。
反腐专家认为,我国财产申报法从1994年正式列入立法规划,至今已过去10多年,却迟迟未能出台,其症结主要出自两个层面:微观上,与财产申报法相配套的技术、制度尚不成熟所致;宏观上,许多人的思想观念尚未转变。而阿勒泰的规定可以说突破了这些不足。
“作秀”还是“尝试”
古往今来,一项新制度的出台,总是与质疑声、反对声相伴而行。阿勒泰此举亦是如此。规定出台至今,在当地官员、普通百姓、网民和法学界议论纷纷,其观点可划分为两派:一派认为是“作秀”,一派认为是有益的“尝试”。一项对阿勒泰和新疆其他一些地州市官员进行的随机调查显示:反对者七成,无所谓者两成,坚决支持者一成。
一些群众虽为这项制度拍手叫好,但也担心执行难度大,会夭折。新疆某地区一位领导干部直言不讳:“这项制度最终会流产。”
“官员会主动申报财产吗?”阿勒泰当地的一位市民说,现在许多官员未被查处前才不会主动申报财产呢!
还有人指出,在是否主动申报的问题上,腐败官员可能会考虑,主动与不主动,哪一个风险成本更低。
按照《规定》所言,不主动申报财产被查处,“将给予从重或加重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按最高刑罚量刑。”据此分析,不申报的风险成本显然更高。但让许多学者担忧的是,现实中对官员非法财产的查处难度颇大,查处的几率也很低。
也有人认为,对于那些严重腐败的官员来说,如果据实申报,必然会受到党纪政纪甚至法律的制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完全有可能瞒报、不报。
尽管《规定》注意到了这一点,鼓励群众对财产申报不实、财产收入来源不明、合法财产收入与消费水平严重不符现象进行检举,但是对于那些善于伪装、隐藏得很深的腐败分子又该如何监督?
还有人指出,《规定》本身就存在着漏洞:部分申报内容,包括官员及其家庭成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依然属于秘密,仅供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部门掌握。媒体只有在官员受到严重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方可申请查阅、使用其秘密申报材料。那么,人们就有理由怀疑,至少在这一部分,仍在逃避“阳光”照射……
制度配套仍为关键
无论是“作秀”,还是制度尝试性创新,尽管争论尚未有果,但我国西北角的“破冰”举动还是让人们充满了期待。有法学界人士认为,阿勒泰此举为我国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提供了良好的范本,对推动我国的官员财产公开立法具有积极意义。
但吴伟平认为,阿勒泰的做法,只是开启了“破冰”之旅,我国应尽快出台官员财产申报法,为财产申报制度提供全面系统的、更有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新疆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磊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他认为,阿勒泰的这一规定目前只是党政机关的内部规范,而不是正式的立法。针对的对象非常有限,规定的具体机制也还不够健全。从全国范围来看,必须通过全国人大立法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以解决现行相关规定地位不明、效力不高的问题。
还有专家认为,阿勒泰地区已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但需要配套制度及时跟进。在问责方面,尤其是涉及到惩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规定得细致一些、具体一些。另外,申报制度的执行机构是谁,由什么机构来受理、审查申报信息,如何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等等,都需要细化。
为配合《规定》实行,便于县(处)级领导干部上交违纪违法收入,近日,阿勒泰地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设立了“139”廉政账户,并规定在首次申报前申报对象如有违法违纪所得,均可以无记名方式上缴该廉政账户。
阿勒泰地区纪检委一位干部告诉记者,截至目前,该地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139”廉政账户已收到申报对象上缴的违纪款33万余元……
2009年1月1日,一个并不遥远的日子。许多法学界人士都表示,他们期待中国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实践的到来。在他们眼里,那一天,必将成为中国反腐败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财产申报制落到实处,显然还有许多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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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的国外经验
★瑞典——实行最早。1766年,瑞典官员均被要求“晒财产”——不论是一般官员还是首相,其家庭财产均须申报、登记和公布,公民有权随时查看各级官员的纳税清单。
★英国——立法最早。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
★美国——制度典范。1978年,美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一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官员,必须公开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财产状况,并按规定程序提交财产状况的书面报告。
★韩国——廉政风暴。1983年,《公职人员伦理法》正式生效,首次出台公职人员财产登记政策。1993年2月,金泳三上台后第三天即公布了自己及家人的财产情况,开始强力推行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和金融实名制,规定自总统以下的3.4万人必须申报财产,1670名高官必须向社会公布财产。在金泳三总统主导的这场史无前例的廉政风暴中,一大批高官先后被迫辞职,大大小小5000多名贪赃枉法的政府官员受到惩处,其中包括国会议员、法院院长、多个部门的长官、市长、空军总长和海军总长等一大批达官显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