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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二件事值得思考,一是警方查处娱乐场所KTV有偿陪侍;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定为5000元。由于这些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和大众对这些行为的违法性有不同看法,加之执法的弹性,上述行为将继续普遍存在,已经对法治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各级各地执法机关应当担负起查处违法犯罪的重任,而各级各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追究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法律 执法 弹性
作者简介:王克先,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59-02
有二件事值得思考,一是警方查处娱乐场所KTV有偿陪侍;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定为5000元。
一、警方查处娱乐场所KTV有偿陪侍
2010年,各地警方大力查处娱乐场所KTV有偿陪侍:
2010年5月12日,北京朝阳警方通报,天上人间、名门夜宴、花都、凯富国际等4家娱乐场所因KTV有偿陪侍和消防安全问题被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警方在这些娱乐场所KTV查获有偿陪侍小姐557人。当晚,陪侍小姐被警方遣散,在这些场所消费的客人也被要求离开。
6月9日晚,南通市警方突袭宝丽金KTV,对该场所管理人员、保安、陪侍小姐等百余名在场人员逐一治安检查。次日上午,南通市警方召开新闻通报会,证实宝丽金KTV成为南通首家因有偿陪侍而被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的娱乐场所,皇家永利KTV同样存在有偿陪侍,成为第二家被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的场所。……
警方处罚娱乐场所的依据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第四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称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中对刑法第163条修正后的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代了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年5月18日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法律的可行性
1.关于有偿陪侍。所谓有偿陪侍,一般是指在娱乐场所,一方以营利为目的陪伴另一方进行唱歌、跳舞、喝酒等活动,另一方付出金钱的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有偿陪侍的处罚对象是娱乐场所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陪侍小姐陪侍和消费者受陪侍并不是违法行为。在现实中,弄不好陪侍小姐和消费者根本没有意识到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小姐是法律所禁止的。
娱乐场所KTV陪侍小姐不是活雷锋,她们要吃饭、穿衣、住行。可以说全国没有一个陪侍小姐是从事义务劳动的,要么是从娱乐场所那里拿提成,要么是在消费者那里赚小费。很显然,所有的陪侍小姐都是有偿陪侍,而除了自娱自乐的场所外,所有的娱乐场所都有陪侍小姐,如此说来,全国所有的娱乐场所都应该停业整顿。
2.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第八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时至2010年,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货币也大幅度贬值,今天的5000元与十年前的5000元已不可同日而语。而且司法实践中很少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5000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一)(浙高法刑[1999]1号,1999年4月12日)第56条规定,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为1.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也就是说在浙江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5万元以上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宽严不一,执法弹性太大
1.那些没有受查处的娱乐场所就不存在有偿陪侍吗?时刻在辖区警方及其他执法机关监管下的娱乐场所的有偿陪侍是何时出现的呢?这次6个月停业整顿后重开时有偿陪侍是否就没有了?即使从此歇业、消失,其他娱乐场所的有偿陪侍就会由此收敛吗?
事实上也只是查处了那么极少的几家娱乐场所,那些没有受查处的娱乐场所就不存在有偿陪侍吗?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平吗?《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因为该规定出台不久,能不能得到切实执行,本文不再论述。
1997《刑法》明明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为什么不严格按此执行呢,这是因为除了纸上的法律还有一种现实的法律,或曰“潜规则”,这种法律虽然没有写在纸上,但在现实中确实为执法者所真正执行,有很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几万元甚至更多,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有许多事实可以印证张副院长的话,比如一些地方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检察机关内部规定,5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不追究刑事责任。几年前,黑龙江绥化市就出台了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规定,并美其名曰人性化执法。
难道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真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吗?看来是有难度的。难怪有人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要处理,那只是纸上的法律,说说而已。
3.打击一个或数个违法行为人,放纵其他违法行为人,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也不能达到有效遏制犯罪的法律效果。
(三)最严重的问题是,这会成为权力腐败的温床
由于违法行为的普遍性,还由于大众对这些行为的违法性有不同看法,更由于执法的弹性,上述违法行为将继续普遍存在。
执法者可以根据政绩的需要,根据个人的好恶,以及与违法对象的亲疏,进行选择性的执法。结果是,中招者人仰马翻,跌入地狱,哀唉没有靠山,运气不好;大量的漏网之鱼逍遥自在,这种现象已经对法治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执法者可以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追究一些人的法律责任,可以不追究另一些人的法律责任,法律形同虚设;而执法者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却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最后是公众对法律失去信心。
四、应当考虑法律的可行性,加强执法力度,追究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者的法律责任
本文认为,立法者在制订法律法规的时候应当考虑法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运动式执法虽然轰动,但不值得提倡。各级各地执法机关应当担负起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主动出击,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于法律的规定,如果难以执行或是认为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上级机关建议修改。
而各级各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考虑,这些违法犯罪在一些地方为什么会长期存在,是不是与当地的执法人员放纵有关,辖区执法机关平时在干些什么。应当追究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印发施行).
[4]于杰.北京“天上人间”被停业半年查出有偿陪侍.京华时报.2010年5月13日.
[5]郭小平.“宝丽金”有偿陪侍被令停业两家KTV有偿陪侍被警方查处.新京报.2010年05月20日.
[6]郑勇.关于“有偿陪侍小姐”的疑惑.2010年05月27日.
[7]李纪平.贿赂犯罪立案标准潜在“国进民退”.法制日报.2010年05月20日.
[8]杨涛.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标准应更低.新京报.2010年05月20日.
关键词法律 执法 弹性
作者简介:王克先,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59-02
有二件事值得思考,一是警方查处娱乐场所KTV有偿陪侍;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定为5000元。
一、警方查处娱乐场所KTV有偿陪侍
2010年,各地警方大力查处娱乐场所KTV有偿陪侍:
2010年5月12日,北京朝阳警方通报,天上人间、名门夜宴、花都、凯富国际等4家娱乐场所因KTV有偿陪侍和消防安全问题被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警方在这些娱乐场所KTV查获有偿陪侍小姐557人。当晚,陪侍小姐被警方遣散,在这些场所消费的客人也被要求离开。
6月9日晚,南通市警方突袭宝丽金KTV,对该场所管理人员、保安、陪侍小姐等百余名在场人员逐一治安检查。次日上午,南通市警方召开新闻通报会,证实宝丽金KTV成为南通首家因有偿陪侍而被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的娱乐场所,皇家永利KTV同样存在有偿陪侍,成为第二家被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的场所。……
警方处罚娱乐场所的依据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第四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称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中对刑法第163条修正后的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代了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年5月18日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法律的可行性
1.关于有偿陪侍。所谓有偿陪侍,一般是指在娱乐场所,一方以营利为目的陪伴另一方进行唱歌、跳舞、喝酒等活动,另一方付出金钱的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有偿陪侍的处罚对象是娱乐场所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陪侍小姐陪侍和消费者受陪侍并不是违法行为。在现实中,弄不好陪侍小姐和消费者根本没有意识到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小姐是法律所禁止的。
娱乐场所KTV陪侍小姐不是活雷锋,她们要吃饭、穿衣、住行。可以说全国没有一个陪侍小姐是从事义务劳动的,要么是从娱乐场所那里拿提成,要么是在消费者那里赚小费。很显然,所有的陪侍小姐都是有偿陪侍,而除了自娱自乐的场所外,所有的娱乐场所都有陪侍小姐,如此说来,全国所有的娱乐场所都应该停业整顿。
2.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第八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时至2010年,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货币也大幅度贬值,今天的5000元与十年前的5000元已不可同日而语。而且司法实践中很少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5000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一)(浙高法刑[1999]1号,1999年4月12日)第56条规定,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为1.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也就是说在浙江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5万元以上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宽严不一,执法弹性太大
1.那些没有受查处的娱乐场所就不存在有偿陪侍吗?时刻在辖区警方及其他执法机关监管下的娱乐场所的有偿陪侍是何时出现的呢?这次6个月停业整顿后重开时有偿陪侍是否就没有了?即使从此歇业、消失,其他娱乐场所的有偿陪侍就会由此收敛吗?
事实上也只是查处了那么极少的几家娱乐场所,那些没有受查处的娱乐场所就不存在有偿陪侍吗?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平吗?《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因为该规定出台不久,能不能得到切实执行,本文不再论述。
1997《刑法》明明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为什么不严格按此执行呢,这是因为除了纸上的法律还有一种现实的法律,或曰“潜规则”,这种法律虽然没有写在纸上,但在现实中确实为执法者所真正执行,有很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几万元甚至更多,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有许多事实可以印证张副院长的话,比如一些地方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检察机关内部规定,5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不追究刑事责任。几年前,黑龙江绥化市就出台了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规定,并美其名曰人性化执法。
难道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真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吗?看来是有难度的。难怪有人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要处理,那只是纸上的法律,说说而已。
3.打击一个或数个违法行为人,放纵其他违法行为人,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也不能达到有效遏制犯罪的法律效果。
(三)最严重的问题是,这会成为权力腐败的温床
由于违法行为的普遍性,还由于大众对这些行为的违法性有不同看法,更由于执法的弹性,上述违法行为将继续普遍存在。
执法者可以根据政绩的需要,根据个人的好恶,以及与违法对象的亲疏,进行选择性的执法。结果是,中招者人仰马翻,跌入地狱,哀唉没有靠山,运气不好;大量的漏网之鱼逍遥自在,这种现象已经对法治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执法者可以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追究一些人的法律责任,可以不追究另一些人的法律责任,法律形同虚设;而执法者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却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最后是公众对法律失去信心。
四、应当考虑法律的可行性,加强执法力度,追究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者的法律责任
本文认为,立法者在制订法律法规的时候应当考虑法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运动式执法虽然轰动,但不值得提倡。各级各地执法机关应当担负起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主动出击,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于法律的规定,如果难以执行或是认为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上级机关建议修改。
而各级各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考虑,这些违法犯罪在一些地方为什么会长期存在,是不是与当地的执法人员放纵有关,辖区执法机关平时在干些什么。应当追究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印发施行).
[4]于杰.北京“天上人间”被停业半年查出有偿陪侍.京华时报.2010年5月13日.
[5]郭小平.“宝丽金”有偿陪侍被令停业两家KTV有偿陪侍被警方查处.新京报.2010年05月20日.
[6]郑勇.关于“有偿陪侍小姐”的疑惑.2010年05月27日.
[7]李纪平.贿赂犯罪立案标准潜在“国进民退”.法制日报.2010年05月20日.
[8]杨涛.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标准应更低.新京报.2010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