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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省垦区物价局、水务局: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13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水利的决定》(黑政发[2008]64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部分水资源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