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通过介绍马克思有关矛盾的直接同一性的论述,提出直接同一性有两种类型,即事物在其发展的原初的、萌芽阶段上的直接同一性(直接同一性Ⅰ)和具有了矛盾的间接同一性的事物在其矛盾每一方内部的直接同一性(直接同一性Ⅱ)。指出直接同一性的直接性是它的基本含义或根本特征,不同意把直接同一性解释为对立面的"共同点"。文章举例说明并论证了两种类型的直接同一性都是客观的普遍的,说明并论证了这种客观性和普遍性是由矛盾本性所决定的,是矛盾自身固有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