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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契约论者以人性论、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假设为方法论前提构建自然状态理论模型,他们借助历史事实或逻辑思维,以“国家是如何产生”等为理论目的,历时态地展开了国家合法性的论证。当代契约论者罗尔斯继承这一假设构建方法,创新性地把它当作是获得社会正义原则的一种纯粹正义程序,并在契约的逻辑起点、契约订立的动因、契约推理的根据等方面对之进行了修正和批判,使之上升到一种更为抽象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