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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检察官职业化的发展,对司法警察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提高执法能力,服务保障办案,司法警察发展向何处去?笔者认为,只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才能使司法警察各项工作的开展更加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为实现人民检察院“正义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做出自己的贡献。
关键词: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注意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作为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检察工作环境,保证人民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要从薄弱环节上下功夫,从强化队伍职业化建设着手,切实解决警力不足,进一步理顺现行管理体制,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司法警察工作内容,推进装备现代化建设,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需要。
一、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必然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获得了各级领导和检察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扬。但是,随着检察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司法警察只有加快自身的改革,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一)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发展的必然
检察官职业化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检察工作职权的进一步细密化、专业化,在检察官、书记员等组成的检察工作系统中,各司法人员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也应当占有重要的位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从事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等八项工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开展打下了基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也应当紧紧跟随检察官职业化发展的步伐,探索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之路,使司法警察专业化与检察官职业化相互协调、融合。
(二)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正确履职的必然
目前,因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认识不一,使得司法警察的发展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首先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工作职责,司法警察从事这些工作指向的是服务、保障于各项检察工作,但这并不等于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只能是配角,没有自己的独立性。检察官的检察工作与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应当是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活动,与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是互衔接、沟通的。不可否认,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居于中心地位,司法警察的保障工作要服從服务于检察工作,但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不应当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被不少人错误地理解为是一种行政指令,认为司法警察属于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仅被看成是检察工作的附属性工作,司法警察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但司法警察如何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这些职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有就是司法警察队伍人员学历层次偏低,年龄结构不够合理,影响了司法警察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响应司法改革的必然
随着法律体系不断扩大,法律分工的不断细密,对司法工作者的要求越来越具备专业水准,对自身所从事的司法领域业务精通,掌握熟练的技能,具有敏锐、深邃的思维品质,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正是使司法警察对自身从事的工作性质、特征加以研究、探索,提高自身专业化发展水平的过程,必将能极大地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
二、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内涵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逐步使司法警察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的专业法律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专业技能,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其正义感和公正力,并形成专属于司法警察群体的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
(一)选任人员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专业化,首先是人员要专业化,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一是改革用警制度,严把“进人关”。欲进入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献身司法警察事业的敬业精神,在文化水平上一般要达到法律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层次,同时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胜任司法警察工作。应当从警官学院或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遴选出符合条件人员。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目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司法警察,绝大多数是从部队转业的干部和从社会录用的人员,缺少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改革,必须从加强对现有警员的教育培训入手,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通过培训增强司法警察的政治意识、公正执法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提高自身修养;通过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使司法警察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坚决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专业化建设,转变司法警察工作作风,培养自身刚正不阿、不畏艰难、勇于奉献、无私无畏的职业气质,树立司法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受尊重度、信任度。三是使司法警察工作稳定化、职业化。有些检察干警把司法警察看成与书记员一样过渡性的工作,从事司法警察若干年后,转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导致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向了检察工作岗位。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选任,就是要使司法警察工作职业化,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无特殊情形,司法警察不得被免职调离。
(二)职权行使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具有强制性、单向性、快捷性等特点。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其实就是进一步深化对司法警察行使职权的认识。随着检察官职业化的不断推进,司法警察专业化管理也势在必行。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独立性。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序列,其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公权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司法警察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也应当是独立的、主动的、不受干涉的。从目前现状看,1998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之后,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相对集中,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往往更多地是听命于检察官安排。司法警察要更多地提高自身工作的独立性,保障、配合各项检察工作,必须主动地、自觉地承担其他检察工作任务,将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有机衔接。根据警务工作流程而不是根据检察官的临时指导安排警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独立性,推动专业化改革,为检察官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警务保障。同时,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决定权,司法警察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根据司法警察的专业要求来行使,有权决定制止检察官的违法行为。
(三)评价机制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专业化评价机制首先是对司法警察的工作考核。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检察院一般参照办公室等司法行政人员的评价机制,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及工作实绩,不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司法警察工作做出准确的概括,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各项标准和奋斗目标。其次,应当建立对司法警察的职业监督和惩戒制度。司法警察职权的独立行使应以受到严格的监督为基础,要建立权威性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只是对司法警察个人进行监督,还要对其行使职权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把预防和惩治滥用、乱用职权寓于对司法警察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三、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是一个内容丰富、涉及关系复杂的改革过程,要与检察机关的整体改革一道向前推进,不可能孤军深入,而且将是一个较长时间逐步摸索、实践的渐进过程。在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加强政治学习制度
加强司法警察的政治学习,是强本固基,搞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一是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司法警察签名表决心,争当职业道德高尚的优秀司法警察;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注意仔细观察人,深入细致地了解人,实事求是地对待人,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工作中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寻求思想教育的共鸣点;三是坚持树立身边的榜样,以典型示范引导人,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二)抓住机遇推进发展
司法警察的专業化发展应当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同步运转。应当说,检察官职业化的推进带动了检察机关整体的司法改革,也给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提供了空间和机遇。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离不开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的推动和支持。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积极主动地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相对接,充分发挥自己的司法警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检察工作改革提供优质的服务,赢得各部门对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不断探索、总结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规律,使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符合、适应检察院工作的要求。
(三)以提高素质为重点
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提高司法警察素质,是专业化发展的关键。因此在专业化发展过程中,要以提高干警素质为重点,在注重量的扩张的同时,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培养司法警察良好的职业技能,使其具备大局意识,忠诚于法律信仰,有高尚的道德品行,优雅的人文素养,坚决果敢的性格气质。要通过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来加快专业化发展进程。
(四)着力打好制度基础
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是一个稳步推进的渐进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规律和特征的实践、总结,并根据时代的需要,适时出台相关的制度,进一步推动专业化的发展进程。因此要看力抓好制度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是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进程的重要环节。
总之,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检察院内部的一支特有的准军事化力量,在检察工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检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检察官职业化的发展,对司法警察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广西 崇左 532200)
关键词: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注意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作为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检察工作环境,保证人民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要从薄弱环节上下功夫,从强化队伍职业化建设着手,切实解决警力不足,进一步理顺现行管理体制,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司法警察工作内容,推进装备现代化建设,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需要。
一、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必然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获得了各级领导和检察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扬。但是,随着检察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司法警察只有加快自身的改革,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一)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发展的必然
检察官职业化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检察工作职权的进一步细密化、专业化,在检察官、书记员等组成的检察工作系统中,各司法人员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也应当占有重要的位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从事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等八项工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开展打下了基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也应当紧紧跟随检察官职业化发展的步伐,探索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之路,使司法警察专业化与检察官职业化相互协调、融合。
(二)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正确履职的必然
目前,因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认识不一,使得司法警察的发展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首先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工作职责,司法警察从事这些工作指向的是服务、保障于各项检察工作,但这并不等于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只能是配角,没有自己的独立性。检察官的检察工作与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应当是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活动,与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是互衔接、沟通的。不可否认,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居于中心地位,司法警察的保障工作要服從服务于检察工作,但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不应当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被不少人错误地理解为是一种行政指令,认为司法警察属于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仅被看成是检察工作的附属性工作,司法警察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但司法警察如何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这些职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有就是司法警察队伍人员学历层次偏低,年龄结构不够合理,影响了司法警察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响应司法改革的必然
随着法律体系不断扩大,法律分工的不断细密,对司法工作者的要求越来越具备专业水准,对自身所从事的司法领域业务精通,掌握熟练的技能,具有敏锐、深邃的思维品质,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正是使司法警察对自身从事的工作性质、特征加以研究、探索,提高自身专业化发展水平的过程,必将能极大地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
二、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内涵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逐步使司法警察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的专业法律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专业技能,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其正义感和公正力,并形成专属于司法警察群体的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
(一)选任人员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专业化,首先是人员要专业化,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一是改革用警制度,严把“进人关”。欲进入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献身司法警察事业的敬业精神,在文化水平上一般要达到法律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层次,同时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胜任司法警察工作。应当从警官学院或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遴选出符合条件人员。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目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司法警察,绝大多数是从部队转业的干部和从社会录用的人员,缺少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改革,必须从加强对现有警员的教育培训入手,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通过培训增强司法警察的政治意识、公正执法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提高自身修养;通过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使司法警察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坚决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专业化建设,转变司法警察工作作风,培养自身刚正不阿、不畏艰难、勇于奉献、无私无畏的职业气质,树立司法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受尊重度、信任度。三是使司法警察工作稳定化、职业化。有些检察干警把司法警察看成与书记员一样过渡性的工作,从事司法警察若干年后,转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导致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向了检察工作岗位。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选任,就是要使司法警察工作职业化,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无特殊情形,司法警察不得被免职调离。
(二)职权行使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具有强制性、单向性、快捷性等特点。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其实就是进一步深化对司法警察行使职权的认识。随着检察官职业化的不断推进,司法警察专业化管理也势在必行。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独立性。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序列,其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公权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司法警察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也应当是独立的、主动的、不受干涉的。从目前现状看,1998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之后,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相对集中,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往往更多地是听命于检察官安排。司法警察要更多地提高自身工作的独立性,保障、配合各项检察工作,必须主动地、自觉地承担其他检察工作任务,将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有机衔接。根据警务工作流程而不是根据检察官的临时指导安排警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独立性,推动专业化改革,为检察官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警务保障。同时,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决定权,司法警察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根据司法警察的专业要求来行使,有权决定制止检察官的违法行为。
(三)评价机制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专业化评价机制首先是对司法警察的工作考核。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检察院一般参照办公室等司法行政人员的评价机制,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及工作实绩,不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司法警察工作做出准确的概括,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各项标准和奋斗目标。其次,应当建立对司法警察的职业监督和惩戒制度。司法警察职权的独立行使应以受到严格的监督为基础,要建立权威性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只是对司法警察个人进行监督,还要对其行使职权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把预防和惩治滥用、乱用职权寓于对司法警察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三、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是一个内容丰富、涉及关系复杂的改革过程,要与检察机关的整体改革一道向前推进,不可能孤军深入,而且将是一个较长时间逐步摸索、实践的渐进过程。在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加强政治学习制度
加强司法警察的政治学习,是强本固基,搞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一是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司法警察签名表决心,争当职业道德高尚的优秀司法警察;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注意仔细观察人,深入细致地了解人,实事求是地对待人,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工作中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寻求思想教育的共鸣点;三是坚持树立身边的榜样,以典型示范引导人,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二)抓住机遇推进发展
司法警察的专業化发展应当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同步运转。应当说,检察官职业化的推进带动了检察机关整体的司法改革,也给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提供了空间和机遇。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离不开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的推动和支持。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积极主动地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相对接,充分发挥自己的司法警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检察工作改革提供优质的服务,赢得各部门对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不断探索、总结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规律,使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符合、适应检察院工作的要求。
(三)以提高素质为重点
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提高司法警察素质,是专业化发展的关键。因此在专业化发展过程中,要以提高干警素质为重点,在注重量的扩张的同时,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培养司法警察良好的职业技能,使其具备大局意识,忠诚于法律信仰,有高尚的道德品行,优雅的人文素养,坚决果敢的性格气质。要通过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来加快专业化发展进程。
(四)着力打好制度基础
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是一个稳步推进的渐进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规律和特征的实践、总结,并根据时代的需要,适时出台相关的制度,进一步推动专业化的发展进程。因此要看力抓好制度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是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进程的重要环节。
总之,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检察院内部的一支特有的准军事化力量,在检察工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检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检察官职业化的发展,对司法警察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广西 崇左 53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