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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状况,本文以产业政策法和税法为视角阐明国家在采取经济立法时应采取不同标准,不搞“一刀切”立法,进行差异性设计,即在保持经济法律规范统一性前提下,根据东、中、西部不同发展状况采取不同的立法标准,设计一定的立法幅度,供东、中、西部选择适用,保证东、中、西部地区的经济立法具有现实性与推动性,真正体现法律适用的公平性,达到不同经济地区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