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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依据,总结我区多年来林木种苗管理经验,参照区外立法经验,对我区的林木种苗管理体制、管理职能、种质资源管护、林木种苗质量、林木种苗检验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的实施,对加强我区的林木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我区从林业大省向林业强省转变,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