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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是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由于行政处罚种类单一、地方立法权限不足、“不抵触”原则把握不精准等原因,导致地方立法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出现重复立法、突破《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创设权限以及对处罚种类的运用不平衡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在修法时,应围绕变更行政处罚种类的表达方式,适度扩大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和厘清“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三方面对其相关规定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