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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妇女的地位不断提高,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发生了从“男子私有财产”到“妇女性自主权”的飞跃。本文指出婚姻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其平等性也决定了丈夫无婚内强奸的“豁免权”,立足于我国实际,有条件地承认婚内强奸是较为合理的做法。
关键词婚内强奸 法益 婚姻契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13-01
婚内强奸,即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丈夫是否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长期的学理讨论中形成了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中说三种观点,并各自有一套相对完备的体系。本文在上述学说的基础上,试图从婚内强奸现象本身、其所保护的法益以及契约论角度对婚内强奸现象的刑法化进行初步探讨。
一、婚内强奸现象的现实分析
其实,婚内强奸现象并非近年才凸显出来。早在20世纪初,美国一位性科学家霭理士曾经说过:“婚姻内的强奸确实比婚姻外的强奸多。”在美国,有研究人员估计有10%—14%的妇女被强奸。美国女学者戴安娜·E·拉塞尔于1982年发表了《有婚姻关系的强奸》专著,她在调查中发现,24%的已婚妇女反映,他们至少有一次被丈夫强奸或强奸未遂。①
而在我国,1989年到1990年进行的2万例性文明调查显示:在夫妻性生活中丈夫强迫妻子过性生活的占调查总数的28%,受害女性绝对人数有几百万之多。②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七成的中国女性认为性生活中的确存在婚内强奸现象。另据网易2006年的一项网上民意调查,在6114名参加调查的网民中有1183人认为自己和配偶间发生过婚内强奸,占被调查者总数的19%,另有1756人不知道自己和配偶间的一些情形算不算婚内强奸,占被调查者总数的28%。2001年11月7日《法制日报》也报道,中国有七成女性认为生活中确实存在婚内强奸现象。
法律总是立足于一定的社会现实。无论是被称为中国“婚内强奸第一案”的王卫明案,还是之后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的白俊峰案,都说明婚内强奸的立法具备了现实性。然而,囿于传统观念对婚内关系中性暴力的掩饰,社会对夫妻性暴力的漠视,使得婚内强奸难以从客观事实走向法律事实。2006年3月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中国妇女发展报告》的蓝皮书。针对反家庭暴力的热门话题,蓝皮书首次披露了“婚内强奸”立法两度被弃的内幕③。在《婚姻法》和《妇女法》的修改讨论过程中,“婚内强奸”是热门话题,但是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修正)和2005年颁布实施的《妇女法》(修正)中,都回避了“婚内强奸”的概念。
二、从法益角度分析婚内强奸的刑法化
纵观历史,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经历了从“男人私有财产的保护”,到“公共道德与善良风俗的保护”,再到“妇女的性自主权利的保护”三个阶段,即完成了妇女地位由“物”到“人”转化的过程。婚姻已发展成为夫妻双方对等的身份关系,但性的自主权利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不能因身份权的行使而推翻。相反,人格权可以而且能够否定身份权。相应地,身份权的不当行使可以导致行为人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承担。婚姻当事人性权利的行使同样如此。④
正是由于强奸罪保护法益的转变,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和地区逐步从刑法上承认婚内强奸。英国1994年颁布的《刑事司法与治安法》删除了1976年《性犯罪(修正)法》第1条的“非法性交”四个字,即马菲·黑奥爵士在1763年提出的“婚内强奸豁免权”已不再被丈夫所享有;而在美国,1993年北卡罗来纳州成为其最后一个废除丈夫豁免权的州。同样,大陆法系的法、意、德等国也相继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承认了婚内强奸。即使是在深受中华文化影响的香港,在回归祖国不久前其刑法有惯性犯罪的规定也发生了变化,“非法性交是指在未征得有关女子同意的情况下与该女子进行的性交,丈夫也可因强奸其妻而被定罪。”⑤
世界范围内有关婚内强奸的立法,使持肯定观点的学者更加坚信将丈夫作为强奸罪主体是时代的趋势。
三、从契约角度分析婚内强奸的刑法化
反对者则多坚持婚姻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前提下订立的特殊契约,其内容包含了双方相互的同居义务,从而使得任何婚姻内的性关系具有合法性而不能受到刑法制裁。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基于婚姻为男女的独立人格者自由意思之结合及其生活共同结合之特性,有虽认为契约,然认为亲属法之特种契约,有虽认婚姻为制度、状态关系、包括关系、生活共同体,然以使此关系成立之行为,仍为契约者。”⑥
如将婚姻作为一种契约来看待,就必然具有现代契约“平等、自由和正义”的基本精神。以契约理论分析婚内性行为,既要求性权力之主张不得随意滥用,又要求性义务之履行不得无故拒绝,夫妻间的性关系是一种平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契约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决定夫妻间不因一方不履行义务从而取得强制履行的权利。法制社会之法律原理不容许权利人以暴力方式“私力救济”。⑦
四、结语
1999年第3期《刑事审判参考》在第20号案例的“裁判理由”中写到:“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已经处于不确定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实践中认定此类强奸罪,与普通强奸案有很大不同,应当特别慎重。”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折中说,即有条件地承认婚内强奸。现阶段而言,折中说更符合我国的社会实际。我们对待婚内强奸现象既不能固守传统观念视而不见,也不能过于超前盲目的移植外国立法。
注释:
①肖建国,姚建龙.女性犯罪与性受害.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122-123.
②赵韦康.婚内强奸的法理分析.消费导刊.2006(11).
③人民法院报. 2000-1-12(3).
④蔡道通.婚内强奸的法理探究. 刑事法评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⑤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⑥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80.
⑦王琪.婚姻契约观下对妻子性权利的再认识—也论婚内强奸.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6 -5-4(5).
关键词婚内强奸 法益 婚姻契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13-01
婚内强奸,即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丈夫是否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长期的学理讨论中形成了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中说三种观点,并各自有一套相对完备的体系。本文在上述学说的基础上,试图从婚内强奸现象本身、其所保护的法益以及契约论角度对婚内强奸现象的刑法化进行初步探讨。
一、婚内强奸现象的现实分析
其实,婚内强奸现象并非近年才凸显出来。早在20世纪初,美国一位性科学家霭理士曾经说过:“婚姻内的强奸确实比婚姻外的强奸多。”在美国,有研究人员估计有10%—14%的妇女被强奸。美国女学者戴安娜·E·拉塞尔于1982年发表了《有婚姻关系的强奸》专著,她在调查中发现,24%的已婚妇女反映,他们至少有一次被丈夫强奸或强奸未遂。①
而在我国,1989年到1990年进行的2万例性文明调查显示:在夫妻性生活中丈夫强迫妻子过性生活的占调查总数的28%,受害女性绝对人数有几百万之多。②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七成的中国女性认为性生活中的确存在婚内强奸现象。另据网易2006年的一项网上民意调查,在6114名参加调查的网民中有1183人认为自己和配偶间发生过婚内强奸,占被调查者总数的19%,另有1756人不知道自己和配偶间的一些情形算不算婚内强奸,占被调查者总数的28%。2001年11月7日《法制日报》也报道,中国有七成女性认为生活中确实存在婚内强奸现象。
法律总是立足于一定的社会现实。无论是被称为中国“婚内强奸第一案”的王卫明案,还是之后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的白俊峰案,都说明婚内强奸的立法具备了现实性。然而,囿于传统观念对婚内关系中性暴力的掩饰,社会对夫妻性暴力的漠视,使得婚内强奸难以从客观事实走向法律事实。2006年3月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中国妇女发展报告》的蓝皮书。针对反家庭暴力的热门话题,蓝皮书首次披露了“婚内强奸”立法两度被弃的内幕③。在《婚姻法》和《妇女法》的修改讨论过程中,“婚内强奸”是热门话题,但是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修正)和2005年颁布实施的《妇女法》(修正)中,都回避了“婚内强奸”的概念。
二、从法益角度分析婚内强奸的刑法化
纵观历史,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经历了从“男人私有财产的保护”,到“公共道德与善良风俗的保护”,再到“妇女的性自主权利的保护”三个阶段,即完成了妇女地位由“物”到“人”转化的过程。婚姻已发展成为夫妻双方对等的身份关系,但性的自主权利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不能因身份权的行使而推翻。相反,人格权可以而且能够否定身份权。相应地,身份权的不当行使可以导致行为人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承担。婚姻当事人性权利的行使同样如此。④
正是由于强奸罪保护法益的转变,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和地区逐步从刑法上承认婚内强奸。英国1994年颁布的《刑事司法与治安法》删除了1976年《性犯罪(修正)法》第1条的“非法性交”四个字,即马菲·黑奥爵士在1763年提出的“婚内强奸豁免权”已不再被丈夫所享有;而在美国,1993年北卡罗来纳州成为其最后一个废除丈夫豁免权的州。同样,大陆法系的法、意、德等国也相继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承认了婚内强奸。即使是在深受中华文化影响的香港,在回归祖国不久前其刑法有惯性犯罪的规定也发生了变化,“非法性交是指在未征得有关女子同意的情况下与该女子进行的性交,丈夫也可因强奸其妻而被定罪。”⑤
世界范围内有关婚内强奸的立法,使持肯定观点的学者更加坚信将丈夫作为强奸罪主体是时代的趋势。
三、从契约角度分析婚内强奸的刑法化
反对者则多坚持婚姻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前提下订立的特殊契约,其内容包含了双方相互的同居义务,从而使得任何婚姻内的性关系具有合法性而不能受到刑法制裁。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基于婚姻为男女的独立人格者自由意思之结合及其生活共同结合之特性,有虽认为契约,然认为亲属法之特种契约,有虽认婚姻为制度、状态关系、包括关系、生活共同体,然以使此关系成立之行为,仍为契约者。”⑥
如将婚姻作为一种契约来看待,就必然具有现代契约“平等、自由和正义”的基本精神。以契约理论分析婚内性行为,既要求性权力之主张不得随意滥用,又要求性义务之履行不得无故拒绝,夫妻间的性关系是一种平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契约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决定夫妻间不因一方不履行义务从而取得强制履行的权利。法制社会之法律原理不容许权利人以暴力方式“私力救济”。⑦
四、结语
1999年第3期《刑事审判参考》在第20号案例的“裁判理由”中写到:“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已经处于不确定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实践中认定此类强奸罪,与普通强奸案有很大不同,应当特别慎重。”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折中说,即有条件地承认婚内强奸。现阶段而言,折中说更符合我国的社会实际。我们对待婚内强奸现象既不能固守传统观念视而不见,也不能过于超前盲目的移植外国立法。
注释:
①肖建国,姚建龙.女性犯罪与性受害.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122-123.
②赵韦康.婚内强奸的法理分析.消费导刊.2006(11).
③人民法院报. 2000-1-12(3).
④蔡道通.婚内强奸的法理探究. 刑事法评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⑤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⑥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80.
⑦王琪.婚姻契约观下对妻子性权利的再认识—也论婚内强奸.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6 -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