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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1993年,甲市城镇居民张某与乙市安吉乡丙村签订租用土地合同,由张某给付丙村土地租金,祖期为70年。后张某在该土地上建起了4层楼房,建筑面积共1300多平方米。1997年乙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土地上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清查,认为张某租用丙村集体土地建住宅违反了法律规定,并对张某进行了罚款。张某于1998年取得该用地房屋的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