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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目前的职工养老政策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社会上要求取消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呼声不断高涨。2015年,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改革势在必行。基于此,本文从财政负担、社会公平、管理体制等角度分析了养老保险制度分轨运行存在的问题,并从现实出发,提出了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具体措施,以期能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 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 养老保险改革 制度并轨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是维护社会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作为人口大国,人口老龄化现象逐渐凸显,养老问题势必成为国家和民众关注的重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分轨运行制度开始出现一些问题。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分轨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的财政负担过重
目前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完全国家保障制,个人和单位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所需资金全部出自国家财政。这种现收现付制给国家财政支出造成巨大的压力,束缚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金差距加大
1990年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人均离退休费分别为2006元、1889元、1664元,差别还不是非常明显,到2005年,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人均离退休费分别为18410元、16425元、8803元,差距有目共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但不用缴纳养老保险金,而且能得到远远超出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收益,这引起了企业职工心理上的不平衡,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有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两种制度分轨运行无法沟通和对接
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养老金的缴纳、待遇计发、后续管理等多方面制度模式不同,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难以相互转移接续,阻碍了劳动力资源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从而削弱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活力。
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具体措施
(一)养老金的征缴达成一致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保险金的征缴上应该保持一致,建立起新型的养老保险模式,采用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法,将个人缴费纳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纳入社会统筹。目前,企业职工按个人平均工资的8%进行缴费,全部纳入个人账户。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进行缴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应和企业采取相同的养老保险金缴纳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也应缴纳工资总额的20%,并且和企业纳入共同的社会统筹账户,而这部分资金,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的不同,由单位或财政负担。机关事业单位为了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平稳过渡,应该分阶段进行,结合单位职工的具体情况,逐渐上缴个人平均工资的8%纳入个人账户,最终与企业达到一致。
(二)调整养老金的待遇水平
在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方面,需要把握调整力度,循序渐进,过低的养老保险金待遇也许会造成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巨大的心理落差,而过高的待遇水平势必会增加财政负担,从而不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
依照“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按照不同群体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调整养老金的待遇水平。对于并轨制度实施以前就已退休的“老人”,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应与之前的制度保持一样,并根据物价水平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中人”在并轨制度实施前就已经参加工作,但其没有积累职业年金,则通过“补齐”的方法,逐步调整待遇差距,实现平稳过渡。由于“新人”是在并轨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则完全按照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参加养老保险,即按照规定按时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退休后按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计发方法领取养老金。
(三)制定科学的养老金调整机制
之所以要建立科学的养老保险金调整机制,是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险金不会因为物价上涨而贬值,从而造成职工生活上的困难。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随着在职员工的工资进行变动,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则根据工资指数进行调整。这种只依赖工资变化幅度而调整养老保险金的做法存在很多弊端,因为我国的工资目前还没有实现完全的货币化,不容易把握其准确性。
为了实现两种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与并轨,养老保险金的定制应该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现况,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科学的养老保险调整机制。这样即能使得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又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分享。
(四)建立强制性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
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中的一大重要举措就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起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制度。因为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正在领取高额的养老保险金,在和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的过程中,如果以现行企业职员养老保险为标准来统一计发全体社会成员的养老保险,势必会降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待遇计发,损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既得利益。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可以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为其员工建立职业年金,个人按本人工资的4%缴费。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而企业年金在政府的引导、社会的支持及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已有了可喜的发展。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我国保险制度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分轨运行的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从我国的实现情况分析,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势在必行。
关键词 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 养老保险改革 制度并轨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是维护社会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作为人口大国,人口老龄化现象逐渐凸显,养老问题势必成为国家和民众关注的重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分轨运行制度开始出现一些问题。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分轨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的财政负担过重
目前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完全国家保障制,个人和单位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所需资金全部出自国家财政。这种现收现付制给国家财政支出造成巨大的压力,束缚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金差距加大
1990年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人均离退休费分别为2006元、1889元、1664元,差别还不是非常明显,到2005年,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人均离退休费分别为18410元、16425元、8803元,差距有目共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但不用缴纳养老保险金,而且能得到远远超出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收益,这引起了企业职工心理上的不平衡,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有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两种制度分轨运行无法沟通和对接
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养老金的缴纳、待遇计发、后续管理等多方面制度模式不同,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难以相互转移接续,阻碍了劳动力资源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从而削弱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活力。
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具体措施
(一)养老金的征缴达成一致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保险金的征缴上应该保持一致,建立起新型的养老保险模式,采用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法,将个人缴费纳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纳入社会统筹。目前,企业职工按个人平均工资的8%进行缴费,全部纳入个人账户。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进行缴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应和企业采取相同的养老保险金缴纳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也应缴纳工资总额的20%,并且和企业纳入共同的社会统筹账户,而这部分资金,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的不同,由单位或财政负担。机关事业单位为了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平稳过渡,应该分阶段进行,结合单位职工的具体情况,逐渐上缴个人平均工资的8%纳入个人账户,最终与企业达到一致。
(二)调整养老金的待遇水平
在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方面,需要把握调整力度,循序渐进,过低的养老保险金待遇也许会造成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巨大的心理落差,而过高的待遇水平势必会增加财政负担,从而不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
依照“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按照不同群体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调整养老金的待遇水平。对于并轨制度实施以前就已退休的“老人”,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应与之前的制度保持一样,并根据物价水平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中人”在并轨制度实施前就已经参加工作,但其没有积累职业年金,则通过“补齐”的方法,逐步调整待遇差距,实现平稳过渡。由于“新人”是在并轨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则完全按照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参加养老保险,即按照规定按时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退休后按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计发方法领取养老金。
(三)制定科学的养老金调整机制
之所以要建立科学的养老保险金调整机制,是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险金不会因为物价上涨而贬值,从而造成职工生活上的困难。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随着在职员工的工资进行变动,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则根据工资指数进行调整。这种只依赖工资变化幅度而调整养老保险金的做法存在很多弊端,因为我国的工资目前还没有实现完全的货币化,不容易把握其准确性。
为了实现两种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与并轨,养老保险金的定制应该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现况,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科学的养老保险调整机制。这样即能使得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又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分享。
(四)建立强制性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
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中的一大重要举措就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起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制度。因为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正在领取高额的养老保险金,在和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的过程中,如果以现行企业职员养老保险为标准来统一计发全体社会成员的养老保险,势必会降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待遇计发,损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既得利益。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可以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为其员工建立职业年金,个人按本人工资的4%缴费。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而企业年金在政府的引导、社会的支持及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已有了可喜的发展。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我国保险制度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分轨运行的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从我国的实现情况分析,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