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商立法模式的理论歧向与实践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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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我国早已经涉及到了民商立法模式理论,同时近现代法学具体是在借鉴和学习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学成果,从而使其不断开展。在全国人大讨论中提交民法典草案建议后,有关选择民商立法模式的问题成为了较为重视的问题。那么,我们需要对民法典统一创建,并且要不断的完善现在所具备的商事单行法体系,要按照社会不断发展的现状拟定出较为适当的新型商事单行法。本文就我国民商立法模式的理论歧向与实践为基本点,进行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民商立法模式;理论歧向;实践选择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10 — 0053 — 02
  概述民商立法模式论证的学说
  商分离的模式
  民商分离具体指的就是除了民法典,又拟定的商法典,为了是将两者同时进行。在历史上因为会受到长期的传统重农抑商政策驱使,在我国没有构成独有的商事规范,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够拟定具备逻辑体系和严密结构的商法典,这样的状况在清末时期得到了改观。另外,因为我国不充分的资本主义经济,在发展近代商法方面较为缓慢。在建国之后的阶段,计划经济体制又在应用,使得商法学受到了影响,被迫停滞不前,直到改革开放之后很快得到了恢复。
  2.民商合一的模式
  在我国所使用的民商立法模式中,除去民国初年和清末年时,对日本和德国的效仿之外,一直都在使用的民商合一的模式。民商合一具体所指的就是不会单一的拟定和民法典共同进行的商法典,是直接的在民法典中编入,再作为民法的较为特别的法律,在民法典中统一管辖。
  比较当前我国民商立法模式学说
  1.商事通则在其他立法模式中的制定
  对于拟定一部包括所有因素的民法典,可能是不是较为现实的做法,可是商法典和民法典的共同进行又和实际不符,这时,我们拟定出一个民商法律总纲或者商事通则,是否成为必然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笔者感受到,这只是拟定商法典中没有结果的对策。
  凭借商事通则和民商法律总纲,都需要将商法当中所具备的一些共通性、原则性内容对其抽象并单一的对其规定,然而在民法当中所存在的共通性规则相比较而言,是较容易进行抽象的,所以,以下主要分析了拟定商事通则中的可行性问题。
  (1)具体的领域具备超强的独立性
  现阶段,商法领域中的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以及公司法等都是较为独立的,在制定商事通则方面较为困难。另外,传统型的商事行为也不是非常特殊,整体统一的普通特点没有达成,在商事行为中的一些特点,就是在商业行为中所凸显的表现,而不会对商事关系中的普遍意义有所涵盖。所以,拟定民商法律总纲或者商事通则时,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着较大的挑战。
  (2)外延与内涵的不确定性
  在商法模糊的边界以及朦胧的内容中,学界中对于外延的争论以及商法内涵上一直在进行。在定义商法过程中,会存在着折中主义、客观主义以及主观主义三种观点。组成商法过程中,一些相关的学者们会感到十分的困惑,分不清海商、保险、破产、票据、公司是否是商法的固有范畴,并且若海商法所代表的是商法,可是铁路、航空却不属于商法。
  因此,商法的体系和内容是模糊不清的。那么,其中所涵盖的制度、概念、规则、原则是否具有公信力和说服力,也是学界热议的问题。
  2.民法完全包含于商法是在民商合一的模式下构成
  (1)民法典中有限的包容特性
  在不断加剧的民法现代化进程中,民法的包容性是民法的商法化所凸显出来的,可是不代表商法的全部内容可以纳入民法中。在改革开放之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生活现实以及经济形势发展,使得民商法律体制需要尽快建立健全。民法典中需要包括的因素在没有确定之前,在民法典中不可以将商法全部纳入。另外,随民法对社会关系和人群有所重视,可是商法更加在盈利上有所重视,可是在民法典中是不能够对其完善的。
  (2)商法和民法的差异性
  商法和民法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主要产物,具备着私法的同源性,可是商法和民法还是会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就立法价值取向而言,民法的价值取向是以公平为主,商法却将效益放在首位。民法会将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有所反映,而商法却对发达商品经济需求有所适应。民法规范具备的伦理色彩较为强烈,商法规范对技术性的特点却体现出较强的一面。
  另外,在主体范围、基本理念以及调整对象上都会产生一定的差异。所以,若在民法上将商法纳入,就会很难对其实现一定的作用,是不科学的做法。
  我国在民商立法模式下的实践途径
  1.参考外国的立法经验
  根据当下的形式,许多具备商法典的发达国家,主要的立法人还是会对新型的商事单行法有所拟定,为的是和现今的社会变迁有所适应,也就是商法典已经被排挤。并且,对实质到形式整体实施民商合一的国家,在颁布大规模的商事单行法之后,已经不存在民法完全包括商法的情况,民法和商法在实际意义上是不能够合二为一的。在现今的交易活动不断快捷化、国际化的繁琐商事情况下,对商事活动的发展有所忽视,对商事关系的调节,只运用较强系统型的商法典,或者无所不包的民法典,是和实际不符的,不提倡使用。
  在我国研究商法理论方面不是较为超前的状态下,只是随意的尝试创新,盲目的拟定一部总纲或者通则的想法,无疑不是一种幻想状态。虽然在拟定法律方面,可以进行民族化与本土化,可是商法自身所具备的国际性特点是较为明显的,在最近几年,商法的日益进步也逐渐向着统一的形式发展。
  对于不同国家的民商立法模式进行分析, 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缺失我国的学者们所主张创立的总纲或者通则,所以我国在创新方面是否可以在历史的检验中开展,是不可以给出确切答案的,可是经过我国专业学者们不断的努力,一定会成为最有效的实践选择。   2.商法自身的特殊性要明确
  商法早期是在中世纪的商人法中逐渐延伸出来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历史经验中的主要产物,对其理性化或者法典化的结果,只会将商事规范失去,从而在第一时间对社会关系的价值充分调整,不可以对这基本的实施有所忽视。在商法的角度上分析,不论是通则化还是法典化,都不能够对商法自身的性质合理考虑,在这样的情况下所立的法律,一般很难成功,可是若对商事单行法模式正确使用,就可以对商法的价值或者性质充分体现。
  并且,在商事活动变动中的长期性以及经常性,所引起的要求逐渐完善和调整的问题,需要商事立法正确面对。在信息时代逐渐发展的当下,一些新型的难题不断涌出。在利用商事单行法模式的过程中,不论在调整的针对性,还是及时性方面,都会具备着相关商事立法模式所不能够相比较的卓越型。由于,商事通则或者商法典,在调整方面都会要求复杂的立法程序以及长期的事前准备,可能还会产生修改新法的速度与实践的状况相比,较为落后的现象。因此,商事单行法模式和当下社会发展较为融洽,也可以保障我国市场经济下的商事活动正常运转。
  3.方法论需要在现实主义的运用下编篡
  以美国为例,由于运用了现实主义的方法编篡商法,反映出了较大的影响。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尤其关注了需要通过可行、切实的途径对现代法学家的概念和推论有所代替,最受重视的则是,有关事实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不确定性观点。在实践方面,在商法典中运用现实主体方法,是卢埃林(美国学者)做出了较为重大的贡献。卢埃林认为在商业实践中应用法律是独特存在的,若没有以商业实践为基础,进行法律援助的改变,在商业活动中的法律之后,一定会成为导火索。
  美国因为这一方法论,会对实际需要有所满足,将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相应解决,受到了广泛的开展,是值得借鉴的方式。在商事关系逐渐变化的形势下,不论是对较强逻辑性的商法典单独拟定,还是拟定能够对商事法律有所包容的民法典,都不能够和商业的实际发展统一。所以,只有按照商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第一时间颁布可以有效对商业实践问题解决的单行商法,是最佳的解决方式。
  4.对我国现今的立法形式要提升认知度
  当下的学界经常讨论到的热点,是拟定民法典的问题。因为民法典具有着强大的涵盖性,在商法学界存在许久的缺失基本理论问题会拥有较好的解决方式。对于不能够透彻解决的民法典问题,需要利用商事单行法的逐渐完善,将其得到改善。在外国历史上所进行的商法完善和改革,一般都是出自单行立法。在我国很少将精力运用在商法理论方面,纵然最近几年学者和立法者们都对这一情况严格关注,使其得到了改观,可还是会缺失理论性的准备。
  所以,在拟定商事通则或者商法典时,一定要将基本概念摸清才能够顺畅开展。需要将实践和商事立法放在首位,对于外国的一些经验正确的借鉴,再对自身的完善程度加强,不可以对不实际的创新盲目的追求。利用这样的心态和方式才能够将适应我国商业发展的法律拟定出来,也会与我国的立法初衷相符。
  总结
  根据以上的论述,在我国民法的不断发展中,法典化是较为重要的途径,然而民商法律、商法典或者商事通则在拟定的基础都是较为薄弱的。我国是较为法典化传统的国家,需要将民商合一有所维护,利用对法典模式的制定,合理的展现出民法对商法的统帅以及商法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让民商法将我国经济发展有所促进,要将商法的具体性、灵活性,与民法典的原则性、稳定性,有效的融合在一起,要力求让我国对民商立法模式优先适用。
  〔参 考 文 献〕
  〔1〕朱晓婷,陈丹.论我国民商立法模式的理论歧向与实践选择〔J〕.兰州学刊,2011,(08).
  〔2〕王明锁,郑奇.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发展变化及其对我国民商法典的启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1).
  〔3〕王明锁.论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0,(02).
  〔4〕马韶.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7).
  〔5〕陈卫延.浅析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3,(01).
  〔6〕余能斌,程淑娟.我国“民商合一”立法借鉴的新选择——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引出的思考〔J〕.当代法学,2010,(09).
  〔7〕季立刚.我国近代关于民商立法模式的三次论争〔J〕.法学,2011,(07).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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