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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的欺诈,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违约和对正常网络交易主体的不正当竞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但目前尚不能用非法经营罪对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进行规制,主要原因在于其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不是非法经营罪的违法行为类型。对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的刑法规制可以通过修改相关前置性法律或直接将炒信行为作为新的违法类型或增加新的罪名这三条路径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