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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刑法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但是一直富有争议。传统的社会关系说和西方的法益说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而本文在考察犯罪客体理论的诸种学说后认为,犯罪的客体应是有层次的,其一般客体应是确定性的法秩序,权利、义务、自由、利益等只是下位概念,即是直接客体的内容。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虽然联系密切,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分别予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