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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特区还要“特”下去?
中国设立经济特区已有20余年的历史,在中国实施对外开放、经济改革的过程中起过巨大的作用,其许多先行的做法如今已被引用到内地,起到了“试验田”的作用。当然特区的成功离不开中央赋予的优惠政策,如外资或合资企业享有原材料和产品进出口方面的优惠待遇,对外来投资者采取“超国民待遇”等等。
90年代末期,特区的一些特殊政策开始调整,国内其它地区的自主权逐渐扩大,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使得优惠政策转而倾向中西部地区。实际上,到了90年代末期,特区的一些优惠政策已被普遍采用,特区的政策优势日益消失。
那么,中国的经济特区还要不要保留?入世后,特区的一些特殊做法会不会与WTO规则相冲突?特区的未来走向如何?为此记者走访了多位专家学者,他们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特区还应该“特”下去
2001年12月17日,深圳大学法学院联合香港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中心在深召开了“WTO规则国际研讨会”,研讨中国入世后深圳经济特区在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法律问题。会上,著名世贸专家薛荣久认为,深圳特区仍应“特”下去,理由是:一、深圳应作为全国落实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有关承诺的模范和表率,努力走在全国其它地区的前列;二、深圳应在开放服务贸易方面先行先试,根据议定书,我国将在今后6年逐步开放服务贸易领域,深圳更应严格要求,争取将6年过渡期缩短为3年;三、尽快建立符合世贸规则要求的贸易体制,比如贸易政策的制定、政府对贸易和进出口的管理等方面,要与国际接轨。
特区台港经济研究所所长苏东斌认为,深圳经济特区应发展成自由贸易区,货物的进出口不再通过其它地区,而是直接进行对外贸易;允许国际资本进出中国资本市场,在自由贸易区内取消外汇管制和实行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WTO允许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是个例外,WTO允许自由贸易区的存在,就必然允许其它经济特区的存在,只要经济特区优惠政策是公平的,并公开地给予本国人和外国人,就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美国在全国设立了400多个对外贸易区,对硅谷就给予特殊补贴。把经济特区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看成特权经济的认识是不妥的。”深圳大学钟坚博士说。
不难看出,特区经济不是特权经济,应该依靠自身的制度创新,使产业结构得以优化调整,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这也是我们国家整体的发展方向。
特区政府有可能是第一个被投诉的政府?
中国正式入世后,有人提出这样的观点:特区政府有可能是第一个被投诉的政府。对此,深圳世贸服务中心李红光研究员认为是极有可能的。她说:“特区政府的审批制度和管理方法仍有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审批、轻管理,影响了企业的投资积极性,有的前置性审批时间长达一年多,让企业望而生畏。过去因为深圳享有立法权,许多部门的规章变成了法规,这些法规强化了部门的利益。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清理与世贸规则不相符的法规,但“有好处的权利仍紧抓不放”。
深圳市工商局局长聂振光曾建议彻底取消前置性审批,但到目前为止,深圳仍保留有200多项,比北京77项、上海71项都要多。李红光说,深圳目前70~80%使用的燃气都是“黑”气,原因是申请煤气供应站太难了,不仅需要建设局批,还需要消防局、环保局、城管办甚至是国土局的批准。
目前,深圳要清理的法规报上去的有11个。李红光认为,有些部门由于对世贸规则的不理解,或者出于利益方面的考虑,不愿意认真对待,总认为“我们是被人大批准写进了法律的,政府管不了”。她以日本的《燃气条例》为例,日本是把国家标准法律化,违反国家标准就是违法,而我国的某些行政法规则是把行政管理的内容写进去,是没有突出国家标准的法制化。
有专家认为,过去经济特区功能发挥由于仍须服从于国家政策导向指引,因而相当程度上实际上是内向型要求,其表现是:虽然产业结构已具有较高外向依存度,但有关政策法律指向却是从国内需要出发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可能需长久地服从于缺乏透明度的内部规定和淹没于冗杂无形的传统“规矩”当中;另一方面,经济特区的市场发育在行政干预下仍存在畸形、行政性垄断。如我国对未来投资鼓励外销,出口补贴和出口退税均属这一类政策。限制内销、附加价值的限制等措施有可能构成可控诉补贴而遭受其它WTO成员的质疑。
另外,根据世贸协议,要求入世国政府在60天内将本国经济特区内所制定的法规翻译成世贸官方语言(英、法或西班牙语)呈报世贸组织。据李红光研究员了解,这将是个庞大的工程,目前并没有人做。
世贸协议对特区法律的挑战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董立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世贸组织的《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是一项庞大的国际法,与以前GATT(关贸总协定)不同。1995年以后决定成立WTO,性质上有了很大的变化,世贸组织已是具有国际法主体的组织。世贸协议与原来的国际法又有相同和不同之处,相同的是主体都是国家和政府的关系,个人或企业纠纷通过政府同另一个国家、政府交涉,其解释也都适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谓不同,传统的国际法执行起来不能强制,靠谈判来解决问题,法院不能强制管辖;但世贸组织具有强制管辖权,本身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机构,对一个国家具有管辖、执行和制裁的权力。
那么,面对如此庞大、复杂的法律体系,董院长认为,其理解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所以我们既要学会遵守,也要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学会利用和斗争,并通过制定一些国内法来运用这些条约。
董进一步认为,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本来具有“先行先试”的立法权,可以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制定符合WTO规则的法规,即使错了,也可以很快纠正,仍起到“排头兵”的作用。目前特区所制定的一些法律,有些是具有开放性的,有些比国内法要严(如罚款),有的给外国的待遇是超国民待遇或低国民待遇。因此严格来说,深圳特区仍未达到完全市场经济的运作,如公司未制定严格的法人治理结构(国营企业领导仍由政府任命)、政府的官僚行为没有完全转变其职能、经济体制仍有待进一步理顺。
李红光以某些具体的法律为例,比如《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或政府投资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数不受限制,其它企业则“须有5个以上发起人”,则是违反了WTO非歧视原则;《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条例》第15条“外地和境外企业参加施工投标,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个条款妨碍建立全国统一市场。还有许多前置审批写入法规,使审批制度改革不下去。
深圳大学国世平教授认为,关闭企业不是政府的事,《深圳经济特区破产条例》应当废止。李红光也说:“入世后国内市场成为国际市场一部分,企业的破产不是地方法规能解决的,是国家的立法范围,应当适时废止。”
特区的未来之路
专家建议,中国经济特区的未来发展方向仍应该是发展外向型经济。首先是贸易自由化,大幅度降低关税,大幅度取消非关税壁垒,除造币、武器等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都要实行投资自由化,并且不论内外均实行国民待遇,公平竞争。
其次,特区政府仍应遵守“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建立服务型的政府组织,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与企业、与市民、与社会的关系,由原来的“父子”关系转为服务关系。
第三,特区建设与发展已有20余年,现在应以人为中心,从单纯的经济关系转向重视对人的投资,比如大力发展文化、教育、环境保护,实现特区的全面发展,绝不应牺牲社会长远根本利益谋求经济的超常规增长;另一方面,必须消除利润高于社会需要、生产优先于福利、员工让位于企业、生产者重于消费者的社会意识。
如果说过去特区是“摸着石头过河”,那么现在特区应以WTO为参照,在制度创新上进一步和国际接轨,这就是特区的重新定位和扮演的新角色。
国世平教授认为深圳特区经过20年的发展,政府与经济行为基本分开,这是特区成功的根本原因,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面。入世后,特区政府仍应该“先行先试”,包括在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化等方面,特区应该主动清理一些与世贸规则不相符的法规,不要最后被迫来改。
过去,特区强调经济,现在应从综合性现代城市的角度全方位考虑。许多专家认为,我们目前对WTO规则并未全部理解,只停留在宣传层面,还未进入实质性的研究和操作阶段。应尽快成立像印度那样的“混合委员会”,吸收专家、企业、政府共同研讨,既对外开放,又保护了自己。特区应该在此先行一步,继续发挥它的试验田作用,减少我国体制转换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