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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凡(1987-),男,蒙古族,呼和浩特市人,内蒙古大学2011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2010年颁行的两部证据规定,明确涉及了瑕疵证据。瑕疵证据是证据能力存在暂时性缺陷的证据。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没有绝对的界限,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在外延和内涵上有较大差别。
【关键词】法庭布局;比较;诉讼理念
刑事诉讼活动中,对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的席位问题研究并不多,法庭布局这个形式层面的问题似乎微不足道。然而事物的外在形式往往是其内涵的真实体现,诉讼精神也不例外。因此,用心思考,透过不同法域国家的刑事法庭布局,就能看出该国的刑事诉讼精神。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抗制诉讼理念
在英美国家,法庭布局处处体现着其对抗制诉讼的精神。其中,法官居高临下地坐于审判席法庭中央,加之法袍假发的装点,充分体现着其主持公道的最高权威与恪守中立超然的地位。但中立性并非消极中立,并不代表法官在法庭之上毫无作为,对于英美国家的法官来说,其基本职务就是主持法庭活动,但既不负责控诉,也不能协助被告人。这并不是说法官对正义毫不关心,当出现法律方面的误解或是不当辩护方式以及非法证据之时,法官就要及时加以纠正,是案件得到正確的裁判。法官席的前方是书记员的席位,书记员离法官如此之近,想是为了及时依照法官裁决,明确不能记录的内容。通常法官席左侧为证人席,设置在面向双方当事人席的位置,这样既方便陪审团的观察,又便于双方律师询问。法官左前方为陪审团席,陪审员往往前后两排坐,其视线及于法官、证人和当事人双方。12名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保持缄默、耐心听讼,因为他们享有认定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的重要权利。
法官席的正对面就是并排而设的辩护席(法官右手)和检察官席(法官左手),二者并无高下之分。这点就充分体现了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双方应在陈述案件、提供证据、说服法官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这种平等的法庭权利恰恰是对对抗制的基础。传统英美法中的法庭权利的平等,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均适用。因而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和被告人辩护律师在提供证据和陈述辩论方面的限制是一样的。此外,检察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衣着外形相似,所处席位的高度也相同,通过英美国家的法庭格局可以发现,检察官与被告及其辩护人为平等争讼的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要承担客观义务,不能仅仅为了胜诉而放弃对正义的追求。就像英国学者A·D·K·欧文所提到的:“在陈述案件时,控诉方态度必须非常公正,不得夸大案情,不得恐吓证人,甚至不得追求有罪判决。”
二、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理念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法国的重罪法庭中的席位设置极为明显的体现出了职权主义理念。法官在庭审中不是消极的作裁判而是要积极地占据主导,而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检察官也并不等同于一般当事人。因此,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完全对等。具体而言,法庭布局大致是:3名职业法官的席位处于法庭正中间,职业法官席的左侧是5名参审员的坐席,右侧则依次是4名参审员席和检察官席。上述席位都在台上较高的位置,而在台下,书记员席、被告人及其律师席、被害人及其律师席、证人席依次而设。其中,两个律师席垂直于法官席,相对而设。
由此可见,法国重罪法庭席位设置中,检察官与法官平起平坐,同置于台上,高出其他席位。这代表着检察官在庭审中与法官具有相同的司法官的身份,而且检察官和法官出庭时的穿着同为红袍(辩护律师穿黑袍)。这也就意味着检察官与辩护律师的地位不同,作为“国家公诉人”的检察官,其地位是显著高于普通公诉律师的。此外,对向设置的被害人及其律师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席,充分体现了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诉讼利益的对抗性;而且不论被害人与其律师,还是被告人与其律师,都是相互前后排分坐在一起。这样便利于双方及时同各自的律师进行沟通并获得法律帮助,既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相同诉讼地位,又现了平等武装的诉讼精神。
三、我国大陆地区——传统诉讼理念
我国刑事法庭布局结构十分独特,其中不难看出我国古代“三司会审”、“升堂审案”的司法传统遗风。同时,这也反映出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活动所体现的是这样一种司法政治哲学,即将法庭审判作为一种惩治犯罪、教育人民的工具。具体而言,我国刑事审判法庭布局如下:审判台设于法庭审判区正面,高出与法庭面积相适应的若干公分;相同高度的公诉台设于审判台右前侧;审判台的左前侧设有辩护台,高度也与审判台相同;公诉台与辩护台呈八字形正面环绕被告人席;被告人席则独立设在审判台正前方的平地上。通过以上布局安排来看,我国刑事法庭布局呈伞状结构,其中审判人员、公诉人(加上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和辩护人共同组成的伞面,被告人则独自处于“伞把”的位置。此外,围绕被告人席的栅栏与一旁正襟危坐的法警一方面突显了被告的受审地位,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对被告权利的限制。从布局中还可以看出,书记员、证人和鉴定人的位置设置明显偏向于向控告方,而辩护人则独自远离被告人的尴尬位置。
从我国大陆地区刑事法庭布局中可以看出,尽管依法治国司法理念已经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也是稳中有快,但是长期形成的如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等传统司法文化和诉讼理念残余依然在影响着现代刑事诉讼。随着程序正义理念在我国司法活动中的深入,以及保障人权思想的传播,我国刑事审判法庭的现有布局已经无法与现代化的诉讼理念相匹配,需要认真进行一些改变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卞建林,李菁菁.从我国刑事法庭设置看刑事审判构造的完善[J].法学研究,2004(3).
[2]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兰跃军.论我国刑事法庭席位设置[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2).
[4]张建伟.法庭布局:诉讼文化的外在体现[N].人民法院报,2012-3-23(5版).
[5]赵瑞,曾晓东.刑事法庭空间布局研究[M].科技致富向导,2011(26).
[6]陈卫东.设想刑事法庭的布局[N].法制日报,2007-4-8.
【摘要】2010年颁行的两部证据规定,明确涉及了瑕疵证据。瑕疵证据是证据能力存在暂时性缺陷的证据。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没有绝对的界限,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在外延和内涵上有较大差别。
【关键词】法庭布局;比较;诉讼理念
刑事诉讼活动中,对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的席位问题研究并不多,法庭布局这个形式层面的问题似乎微不足道。然而事物的外在形式往往是其内涵的真实体现,诉讼精神也不例外。因此,用心思考,透过不同法域国家的刑事法庭布局,就能看出该国的刑事诉讼精神。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抗制诉讼理念
在英美国家,法庭布局处处体现着其对抗制诉讼的精神。其中,法官居高临下地坐于审判席法庭中央,加之法袍假发的装点,充分体现着其主持公道的最高权威与恪守中立超然的地位。但中立性并非消极中立,并不代表法官在法庭之上毫无作为,对于英美国家的法官来说,其基本职务就是主持法庭活动,但既不负责控诉,也不能协助被告人。这并不是说法官对正义毫不关心,当出现法律方面的误解或是不当辩护方式以及非法证据之时,法官就要及时加以纠正,是案件得到正確的裁判。法官席的前方是书记员的席位,书记员离法官如此之近,想是为了及时依照法官裁决,明确不能记录的内容。通常法官席左侧为证人席,设置在面向双方当事人席的位置,这样既方便陪审团的观察,又便于双方律师询问。法官左前方为陪审团席,陪审员往往前后两排坐,其视线及于法官、证人和当事人双方。12名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保持缄默、耐心听讼,因为他们享有认定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的重要权利。
法官席的正对面就是并排而设的辩护席(法官右手)和检察官席(法官左手),二者并无高下之分。这点就充分体现了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双方应在陈述案件、提供证据、说服法官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这种平等的法庭权利恰恰是对对抗制的基础。传统英美法中的法庭权利的平等,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均适用。因而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和被告人辩护律师在提供证据和陈述辩论方面的限制是一样的。此外,检察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衣着外形相似,所处席位的高度也相同,通过英美国家的法庭格局可以发现,检察官与被告及其辩护人为平等争讼的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要承担客观义务,不能仅仅为了胜诉而放弃对正义的追求。就像英国学者A·D·K·欧文所提到的:“在陈述案件时,控诉方态度必须非常公正,不得夸大案情,不得恐吓证人,甚至不得追求有罪判决。”
二、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理念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法国的重罪法庭中的席位设置极为明显的体现出了职权主义理念。法官在庭审中不是消极的作裁判而是要积极地占据主导,而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检察官也并不等同于一般当事人。因此,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完全对等。具体而言,法庭布局大致是:3名职业法官的席位处于法庭正中间,职业法官席的左侧是5名参审员的坐席,右侧则依次是4名参审员席和检察官席。上述席位都在台上较高的位置,而在台下,书记员席、被告人及其律师席、被害人及其律师席、证人席依次而设。其中,两个律师席垂直于法官席,相对而设。
由此可见,法国重罪法庭席位设置中,检察官与法官平起平坐,同置于台上,高出其他席位。这代表着检察官在庭审中与法官具有相同的司法官的身份,而且检察官和法官出庭时的穿着同为红袍(辩护律师穿黑袍)。这也就意味着检察官与辩护律师的地位不同,作为“国家公诉人”的检察官,其地位是显著高于普通公诉律师的。此外,对向设置的被害人及其律师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席,充分体现了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诉讼利益的对抗性;而且不论被害人与其律师,还是被告人与其律师,都是相互前后排分坐在一起。这样便利于双方及时同各自的律师进行沟通并获得法律帮助,既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相同诉讼地位,又现了平等武装的诉讼精神。
三、我国大陆地区——传统诉讼理念
我国刑事法庭布局结构十分独特,其中不难看出我国古代“三司会审”、“升堂审案”的司法传统遗风。同时,这也反映出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活动所体现的是这样一种司法政治哲学,即将法庭审判作为一种惩治犯罪、教育人民的工具。具体而言,我国刑事审判法庭布局如下:审判台设于法庭审判区正面,高出与法庭面积相适应的若干公分;相同高度的公诉台设于审判台右前侧;审判台的左前侧设有辩护台,高度也与审判台相同;公诉台与辩护台呈八字形正面环绕被告人席;被告人席则独立设在审判台正前方的平地上。通过以上布局安排来看,我国刑事法庭布局呈伞状结构,其中审判人员、公诉人(加上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和辩护人共同组成的伞面,被告人则独自处于“伞把”的位置。此外,围绕被告人席的栅栏与一旁正襟危坐的法警一方面突显了被告的受审地位,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对被告权利的限制。从布局中还可以看出,书记员、证人和鉴定人的位置设置明显偏向于向控告方,而辩护人则独自远离被告人的尴尬位置。
从我国大陆地区刑事法庭布局中可以看出,尽管依法治国司法理念已经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也是稳中有快,但是长期形成的如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等传统司法文化和诉讼理念残余依然在影响着现代刑事诉讼。随着程序正义理念在我国司法活动中的深入,以及保障人权思想的传播,我国刑事审判法庭的现有布局已经无法与现代化的诉讼理念相匹配,需要认真进行一些改变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卞建林,李菁菁.从我国刑事法庭设置看刑事审判构造的完善[J].法学研究,2004(3).
[2]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兰跃军.论我国刑事法庭席位设置[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2).
[4]张建伟.法庭布局:诉讼文化的外在体现[N].人民法院报,2012-3-23(5版).
[5]赵瑞,曾晓东.刑事法庭空间布局研究[M].科技致富向导,2011(26).
[6]陈卫东.设想刑事法庭的布局[N].法制日报,200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