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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民、法人及其他团体获取行政机关文件等信息的法律规范。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主要是日本国会于1999年5月7日通过、5月14日颁布的《关于行政机关拥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以下简称《行政信息公开法》)。该法分为总则、行政文件的公开、行政复议等4章44条,对行政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申请、争议处理等做了具体规定。该法第一条指出:“本法的目的在于以国民主权理念为基础,通过规定请求公开行政文件的权利等事项,使行政机关拥有的信息进一步公开化,使政府就其从事的各种活动对国民承担说明责任,同时有助于推进置于国民有效的理解和批评之下的公正的民主行政。”下面介绍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公开的主体
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1.依法在内阁中设置的机关以及内阁管辖的机关,如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人事院等;2.《国家行政组织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如府、省(部)、厅、委员会等;3.《国家行政组织法》规定的特别机关,如国立大学、警察厅、检察院等;4.会计检查院。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
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规定,政府机关有公开行政文件,方便公众查询、阅读、复制的义务。行政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其履行职务中制作或取得的、供组织使用的、且由该行政机关拥有的文书、图画及电磁性纪录。但不包括公开销售发行的官方公报、白皮书、报刊、书籍,也不包括公共档案馆及其他机关中的历史性、文化性资料或用于学术研究的资料。
依法不公开的行政信息:1.有关个人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及其他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2.有关法人、团体的商业信息;3.有关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的信息;4.有关公共安全的信息;5.有关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正在审议、研究、协商中的信息;6.有关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正在实施中的信息。
部分公开和依公益理由公开。被申请公开的行政文件中,如果有部分依法不公开的内容时,可以在删除该部分后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公开的行政文件中即使有依法不公开的内容,但是如果行政机关首长认为在公益上存在特别必要性时,可以向申请人公开此文件。
(三)申请人和申请程序
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规定,任何个人、法人和其他团体都可以根据本法向行政机关首长提出申请,要求查询、阅读、复制该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文件。申请人须向行政机关首长递交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居住地、请求公开的行政文件的名称等事项。
行政机关首长在30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机关有事务处理方面的困难及其他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首长可以将做出决定的期限延长30日,并及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被申请公开的行政文件数量极大,自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全部事项做出决定可能严重妨碍事务处理的,行政机关首长可以不受前条规定的限制。
如果被申请公开的行政文件系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且有正当理由要求其他行政机关首长做出公开决定的,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首长在与其他行政机关首长协商的基础上,可将申请案移送该行政机关首长。
如果被申请公开的行政文件中涉及其他国家机关、地方团体或个人信息的,行政机关首长在做出公开决定前可将有关事项通知与该信息有关的第三人,给予其提出意见书的机会。第三人提出反对公开该行政文件意见书的,行政机关首长在做出公开决定时,在决定日与实施日之间至少应设置两周的间隔时间。行政机关首长做出公开决定后,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决定的内容和理由及实施日通知提出反对意见书的第三人。
(四)争议的处理和机构(审查会)
为了解决行政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规定,在总理府内设立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会”)。审查会由9名委员(其中3名专职委员)组成,从具有优越见识的人员中产生,经国会两院批准后由内阁总理任命。审查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专职委员不得有偿兼职,不得从事其他以金钱为目的的经营、业务活动。
审查会的职权主要有两项:一是受理关于行政文件公开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为行政机关首长提供关于行政文件公开方面的咨询。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审查会指定3名委员组成合议体,集体进行调查、审议等活动。审查会有权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出示其做出决定所涉及的行政文件。审查会可以要求案件申请人、参加人提交意见书或资料,要求相关人员陈述所知事实或鉴定,以及进行其他必要的调查。复议申请人等人员提出请求的,审查会应当给予其口头陈述意见的机会。复议申请人等人员可以向审查会要求查阅被提交至审查会的意见书和资料,审查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查会的调查审议程序不公开。
行政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因行政信息公开事宜提起的行政诉讼,除《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外,当事人可以向对原告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
(五)刑事责任
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规定,审查会委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八款,泄露秘密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30万日元罚金。
(作者系中共河北省唐山市委党校教授)
(一)信息公开的主体
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1.依法在内阁中设置的机关以及内阁管辖的机关,如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人事院等;2.《国家行政组织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如府、省(部)、厅、委员会等;3.《国家行政组织法》规定的特别机关,如国立大学、警察厅、检察院等;4.会计检查院。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
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规定,政府机关有公开行政文件,方便公众查询、阅读、复制的义务。行政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其履行职务中制作或取得的、供组织使用的、且由该行政机关拥有的文书、图画及电磁性纪录。但不包括公开销售发行的官方公报、白皮书、报刊、书籍,也不包括公共档案馆及其他机关中的历史性、文化性资料或用于学术研究的资料。
依法不公开的行政信息:1.有关个人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及其他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2.有关法人、团体的商业信息;3.有关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的信息;4.有关公共安全的信息;5.有关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正在审议、研究、协商中的信息;6.有关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正在实施中的信息。
部分公开和依公益理由公开。被申请公开的行政文件中,如果有部分依法不公开的内容时,可以在删除该部分后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公开的行政文件中即使有依法不公开的内容,但是如果行政机关首长认为在公益上存在特别必要性时,可以向申请人公开此文件。
(三)申请人和申请程序
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规定,任何个人、法人和其他团体都可以根据本法向行政机关首长提出申请,要求查询、阅读、复制该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文件。申请人须向行政机关首长递交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居住地、请求公开的行政文件的名称等事项。
行政机关首长在30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机关有事务处理方面的困难及其他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首长可以将做出决定的期限延长30日,并及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被申请公开的行政文件数量极大,自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全部事项做出决定可能严重妨碍事务处理的,行政机关首长可以不受前条规定的限制。
如果被申请公开的行政文件系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且有正当理由要求其他行政机关首长做出公开决定的,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首长在与其他行政机关首长协商的基础上,可将申请案移送该行政机关首长。
如果被申请公开的行政文件中涉及其他国家机关、地方团体或个人信息的,行政机关首长在做出公开决定前可将有关事项通知与该信息有关的第三人,给予其提出意见书的机会。第三人提出反对公开该行政文件意见书的,行政机关首长在做出公开决定时,在决定日与实施日之间至少应设置两周的间隔时间。行政机关首长做出公开决定后,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决定的内容和理由及实施日通知提出反对意见书的第三人。
(四)争议的处理和机构(审查会)
为了解决行政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规定,在总理府内设立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会”)。审查会由9名委员(其中3名专职委员)组成,从具有优越见识的人员中产生,经国会两院批准后由内阁总理任命。审查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专职委员不得有偿兼职,不得从事其他以金钱为目的的经营、业务活动。
审查会的职权主要有两项:一是受理关于行政文件公开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为行政机关首长提供关于行政文件公开方面的咨询。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审查会指定3名委员组成合议体,集体进行调查、审议等活动。审查会有权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出示其做出决定所涉及的行政文件。审查会可以要求案件申请人、参加人提交意见书或资料,要求相关人员陈述所知事实或鉴定,以及进行其他必要的调查。复议申请人等人员提出请求的,审查会应当给予其口头陈述意见的机会。复议申请人等人员可以向审查会要求查阅被提交至审查会的意见书和资料,审查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查会的调查审议程序不公开。
行政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因行政信息公开事宜提起的行政诉讼,除《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外,当事人可以向对原告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
(五)刑事责任
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规定,审查会委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八款,泄露秘密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30万日元罚金。
(作者系中共河北省唐山市委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