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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是诉讼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一国法院判决一经作出并生效,自然而然的在内国领域内获得既判力,但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情况大不相同.判决的既判力是一国司法主权的延伸,其效力不可能当然延伸至其他国家领域内的相关主体.一国法院判决要想在其他国家领域内享有既判力,最常见的途径就是申请承认与执行,这其中涉及的诉讼与诉讼的竞合、诉讼与仲裁的竞合,需要明确判决既判力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路径,才能最大限度减少重复诉讼带来的资源浪费,并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