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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体系模式rn在德国,一项房地产的变动需要4个行为来完成:首先,需要买受人与出售人签订一个债权合同,称为债权行为;其次,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一个专门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内容的物权合同,称为物权行为;再次,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一个以移转价金的所有权为内容的合同,同样称为物权行为;最后,需要双方当事人履行申请程序并取得相互请求效力之后到登记机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