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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有效解决“案多人少”、办案时间过长等问题,高效合理配置宝贵的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就此进行简单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轻刑快办;完善;协调机制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概述
轻刑快办,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简称,是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簡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
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增多趋势,其中轻罪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对于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轻刑快办既节省司法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加害人及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又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势在必行。
二、“轻刑快办”机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据《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适用快速办理机制。但就笔者所在的交通肇事和盗窃类轻微刑事案件占很大比例的县城看,轻刑快办程序适用率却很低,甚至存在上级机关检查时才突击办几件案子交差的情况。究其原因,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办案人员思想问题。一方面,对轻刑快办程序重视程度不够,甚至有个别办案人员利用轻刑快办的机会进行权力寻租,滥用轻缓刑事政策。另一方面,办案人员存在规避风险的心理。轻刑快办不仅要求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还要求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无疑会增加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和风险,所以办案人员对适用此程序热情并不高,认为按部就班办理案件更保险。
第二、提请逮捕程序固定化。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然而实践中公安机关常采用的是拘留、逮捕、取保候审三种,尤以逮捕为主,甚至形成拘留后必定报捕,不批准逮捕方能取保的现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其一,考评机制。逮捕率在公安机关考评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导致公安机关对一些极有可能不被批捕的轻微刑事案件提请批准逮捕,结果程序倒流。其二,转移矛盾。刑事案件关系到人身财产重要问题,一般矛盾较为尖锐激化。实践中,很多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去公安机关讨要说法,有的甚至去上访或者将案情发布到网上以扩大影响给办案人员施压。为尽快“脱手”,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请批准逮捕,将矛盾踢给检察院。
第三、办案程序老化,办案模式与快速办理机制不相适应。我国司法实践早已形成固定办案流程和承办人审查案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案件的办案模式,很难简化程序和缩短办案期限。实践中,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还是要制作标准的审查逮捕意见书、讯问犯罪嫌疑人和整理标准卷宗,而不捕、不诉的程序繁琐,将会大大增加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办案人员往往不愿积极主动适用该机制。
第四、公检法三机关协调配合不力。刑事诉讼是由公安、检察、法院共同参与完成的司法活动,推行轻刑快办,不能依靠一家单独推进。检察机关是该机制的发起者,一般都会严格按照该机制的要求办理案件,并对公安机关或审判机关的办案期限作出建议,但这种建议并不具有强制性,部分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在办案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往往仍按照原来的办案期限办理该类案件,不能达到该机制所要达到的效果。
三、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思考
其一、提高办案人员思想认识。要培育广大司法人员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使检察人员深刻认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重要意义,增强主动应用轻刑快办的意识,有效克服消极态度,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
其二、谨慎采取逮捕措施,探索建立不经逮捕直接起诉制度。一是要完善考评机制。积极开展案件考评机制创新,改变不适当控制批捕率的做法,严格尊重法律、尊重客观事实,不人为设置指标实行控制;二是要组织和规范刑事和解。首先明确刑事和解中的案件范围、处理程序、调解主体等。其次公检法三机关可以在各个环节积极组织当事人双方和解,化解矛盾。同时引导双方正确表达诉求,不恶意消耗司法资源,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三、灵活办案机制。首先,选派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承办快速办理的刑事案件,并扩大承办人员对轻微刑事案件处理的权力。其次,实行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审判机制。通过对各地法院探索的“集中开庭”、“打包审理”等行之有效的庭审模式进行吸收和改造,确立对轻微刑事案件的集中开庭、当庭宣判机制。另外,为保证轻微刑事案件得以快速处理,可以对该类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合理的限制,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其四、完善协调配合机制。轻刑快办指的是在整个刑事诉讼以上各个环节上的快速处理,而不仅仅局限在某一个环节,所以要公检法三机关协调一致地在办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体现宽缓政策。例如可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促使三机关在思想上达成共识,规范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流程,保证快速办理机制的有效落实,形成三机关的合力,共同建立起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以实现轻微刑事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都能做到依法快速办理。
推行轻刑快办机制必须严格守法,不得因案件轻微或一味追求办理速度而降低办案质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做出决定之前公开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当事人双方不同意对适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程序或者公安机关有意见,必要时实行案件转化机制,按普通办案方式办理。(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张海涛,《浅谈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来自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网
[2]徐罡,《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来自北京检察网
[3]于同志,《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经验与启示》,《人民法院报》
关键词:轻刑快办;完善;协调机制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概述
轻刑快办,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简称,是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簡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
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增多趋势,其中轻罪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对于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轻刑快办既节省司法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加害人及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又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势在必行。
二、“轻刑快办”机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据《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适用快速办理机制。但就笔者所在的交通肇事和盗窃类轻微刑事案件占很大比例的县城看,轻刑快办程序适用率却很低,甚至存在上级机关检查时才突击办几件案子交差的情况。究其原因,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办案人员思想问题。一方面,对轻刑快办程序重视程度不够,甚至有个别办案人员利用轻刑快办的机会进行权力寻租,滥用轻缓刑事政策。另一方面,办案人员存在规避风险的心理。轻刑快办不仅要求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还要求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无疑会增加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和风险,所以办案人员对适用此程序热情并不高,认为按部就班办理案件更保险。
第二、提请逮捕程序固定化。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然而实践中公安机关常采用的是拘留、逮捕、取保候审三种,尤以逮捕为主,甚至形成拘留后必定报捕,不批准逮捕方能取保的现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其一,考评机制。逮捕率在公安机关考评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导致公安机关对一些极有可能不被批捕的轻微刑事案件提请批准逮捕,结果程序倒流。其二,转移矛盾。刑事案件关系到人身财产重要问题,一般矛盾较为尖锐激化。实践中,很多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去公安机关讨要说法,有的甚至去上访或者将案情发布到网上以扩大影响给办案人员施压。为尽快“脱手”,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请批准逮捕,将矛盾踢给检察院。
第三、办案程序老化,办案模式与快速办理机制不相适应。我国司法实践早已形成固定办案流程和承办人审查案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案件的办案模式,很难简化程序和缩短办案期限。实践中,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还是要制作标准的审查逮捕意见书、讯问犯罪嫌疑人和整理标准卷宗,而不捕、不诉的程序繁琐,将会大大增加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办案人员往往不愿积极主动适用该机制。
第四、公检法三机关协调配合不力。刑事诉讼是由公安、检察、法院共同参与完成的司法活动,推行轻刑快办,不能依靠一家单独推进。检察机关是该机制的发起者,一般都会严格按照该机制的要求办理案件,并对公安机关或审判机关的办案期限作出建议,但这种建议并不具有强制性,部分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在办案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往往仍按照原来的办案期限办理该类案件,不能达到该机制所要达到的效果。
三、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思考
其一、提高办案人员思想认识。要培育广大司法人员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使检察人员深刻认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重要意义,增强主动应用轻刑快办的意识,有效克服消极态度,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
其二、谨慎采取逮捕措施,探索建立不经逮捕直接起诉制度。一是要完善考评机制。积极开展案件考评机制创新,改变不适当控制批捕率的做法,严格尊重法律、尊重客观事实,不人为设置指标实行控制;二是要组织和规范刑事和解。首先明确刑事和解中的案件范围、处理程序、调解主体等。其次公检法三机关可以在各个环节积极组织当事人双方和解,化解矛盾。同时引导双方正确表达诉求,不恶意消耗司法资源,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三、灵活办案机制。首先,选派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承办快速办理的刑事案件,并扩大承办人员对轻微刑事案件处理的权力。其次,实行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审判机制。通过对各地法院探索的“集中开庭”、“打包审理”等行之有效的庭审模式进行吸收和改造,确立对轻微刑事案件的集中开庭、当庭宣判机制。另外,为保证轻微刑事案件得以快速处理,可以对该类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合理的限制,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其四、完善协调配合机制。轻刑快办指的是在整个刑事诉讼以上各个环节上的快速处理,而不仅仅局限在某一个环节,所以要公检法三机关协调一致地在办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体现宽缓政策。例如可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促使三机关在思想上达成共识,规范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流程,保证快速办理机制的有效落实,形成三机关的合力,共同建立起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以实现轻微刑事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都能做到依法快速办理。
推行轻刑快办机制必须严格守法,不得因案件轻微或一味追求办理速度而降低办案质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做出决定之前公开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当事人双方不同意对适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程序或者公安机关有意见,必要时实行案件转化机制,按普通办案方式办理。(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张海涛,《浅谈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来自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网
[2]徐罡,《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来自北京检察网
[3]于同志,《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经验与启示》,《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