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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降临,计算、物联网、社交网络等新型服务促使人类社会的数据种类和规模逐渐扩大,数据量随之也愈来愈大。数据从简单的对象处理开始转变为一种基础性资源。大数据的存储和管理以及大数据的分析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关键词:大数据 数据处理
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方式在当前办案任务重、规范化要求高、犯罪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对抗侦查能力增强的情势下,已显现不适应的状态。我们亟须应用新思维,找到新途径、新方法,特别是探索运用大数据这一新的动力源,推进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全面提升。
一、 运用大数据提升侦查能力的重大意义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正在进行一场重大变革。运用大数据全力推进侦查方式的转型升级,是检察机关必须紧紧抓住、时不我待的重要工作。
法治反腐的必然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是依法治国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借鉴世界各国法治化治理国家的成功经验,大数据运用应成为法治反腐的基本战略。检察机关作为惩治腐败的职能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来同步推进惩防方法和侦查技能的进步,实现侦查工作的历史性变革。
转变侦查方式的必然要求。侦查工作如何突破由“供”到“证”粗放式经营的瓶颈,大数据应用将为我们开辟更为丰富、多元的侦查方法、侦查方式,实现由粗放性、经验性、单一性侦查,向精细化、科学化、智能化和多元化侦查的转变,从而提高职务犯罪的预测能力和查办能力,提高打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运用大数据提升侦查能力的可行性
个人事务、职务行为信息化管理已初步实现。个人的财物流转、行踪轨迹、社会交往等方面已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人们几乎无一例外地生活在数字信息的网格之中。通过挖掘和分析这些信息,我们能获取案件要素资料,明确侦查方向。从职务行为的信息化管理来看,重要管理领域的信息化管理已基本实现,随着职务行为信息的实时、同步录入,部门信息壁垒被打破,日趋规范的信息化管理为侦查提供了更多的涉案线索和可供调取的证据材料。
职务犯罪行为信息痕迹增多,犯罪行为的信息化手段也非常明显。侦查学上有“物质痕迹”原理,是侦查的基本理论支撑。但是在信息时代,传统的“物质痕迹”越来越多地被“信息痕迹”所取代。与物质痕迹相比,信息痕迹更难以被销毁和灭失。另外,大量信息不为当事人自己所控制,而是存储于第三方。因此,职务犯罪行为信息化手段越明显,留下的信息痕迹就越多。运用信息资源整合分析工具软件,进行交叉碰撞比对,可为侦查开辟新的天地。
三、完善机制构建。
完善侦查信息化运行机制构建。包括搜集、研判、共享、安全四方面工作机制。信息搜集主要源于外部共享平台、内部数据库群和互联网,搜集的方法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外部数据同步导入、外部数据自动导入、外部数据手工导入和手工录入等方式。信息研判是大数据的本质特征,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可以揭示出凭直觉难以发现的有价值信息,包括对线索型信息的分析研判,对犯罪动向趋势、发案特点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研判意见,发掘事物之间隐含的关联,指引侦查方向等。在方法上,要综合运用软件技术把数据可视化应用于其中。信息共享是指通过平台实现数据的无障碍互通。当前主要是要将行政审批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裁判信息同步导入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实现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信息安全主要是严密构建数据安全机制,从严明确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制,严防越权接触涉密数据,完善监督监控措施,防止信息安全事故。
四、加快信息化的推进步伐。
要在深化应用中加快推进侦查信息化建设。把提高信息和平台的应用效益放在首位,围绕信息导侦、信息促防、信息预警等关键环节,不断扩大信息的应用部门和应用群体、不断拓展情报信息服务和支撑法律监督的应用领域、不断提升应用效益。加强学习借鉴,以最严密的思维,抓好这项工作的长远性设计和体系化设计,加快推进侦查方式转型升级。
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方式在当前办案任务重、规范化要求高、犯罪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对抗侦查能力增强的情势下,已显现不适应的狀态。我们亟须应用新思维,找到新途径、新方法,特别是探索运用大数据这一新的动力源,推进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全面提升。
关键词:大数据 数据处理
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方式在当前办案任务重、规范化要求高、犯罪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对抗侦查能力增强的情势下,已显现不适应的状态。我们亟须应用新思维,找到新途径、新方法,特别是探索运用大数据这一新的动力源,推进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全面提升。
一、 运用大数据提升侦查能力的重大意义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正在进行一场重大变革。运用大数据全力推进侦查方式的转型升级,是检察机关必须紧紧抓住、时不我待的重要工作。
法治反腐的必然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是依法治国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借鉴世界各国法治化治理国家的成功经验,大数据运用应成为法治反腐的基本战略。检察机关作为惩治腐败的职能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来同步推进惩防方法和侦查技能的进步,实现侦查工作的历史性变革。
转变侦查方式的必然要求。侦查工作如何突破由“供”到“证”粗放式经营的瓶颈,大数据应用将为我们开辟更为丰富、多元的侦查方法、侦查方式,实现由粗放性、经验性、单一性侦查,向精细化、科学化、智能化和多元化侦查的转变,从而提高职务犯罪的预测能力和查办能力,提高打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运用大数据提升侦查能力的可行性
个人事务、职务行为信息化管理已初步实现。个人的财物流转、行踪轨迹、社会交往等方面已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人们几乎无一例外地生活在数字信息的网格之中。通过挖掘和分析这些信息,我们能获取案件要素资料,明确侦查方向。从职务行为的信息化管理来看,重要管理领域的信息化管理已基本实现,随着职务行为信息的实时、同步录入,部门信息壁垒被打破,日趋规范的信息化管理为侦查提供了更多的涉案线索和可供调取的证据材料。
职务犯罪行为信息痕迹增多,犯罪行为的信息化手段也非常明显。侦查学上有“物质痕迹”原理,是侦查的基本理论支撑。但是在信息时代,传统的“物质痕迹”越来越多地被“信息痕迹”所取代。与物质痕迹相比,信息痕迹更难以被销毁和灭失。另外,大量信息不为当事人自己所控制,而是存储于第三方。因此,职务犯罪行为信息化手段越明显,留下的信息痕迹就越多。运用信息资源整合分析工具软件,进行交叉碰撞比对,可为侦查开辟新的天地。
三、完善机制构建。
完善侦查信息化运行机制构建。包括搜集、研判、共享、安全四方面工作机制。信息搜集主要源于外部共享平台、内部数据库群和互联网,搜集的方法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外部数据同步导入、外部数据自动导入、外部数据手工导入和手工录入等方式。信息研判是大数据的本质特征,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可以揭示出凭直觉难以发现的有价值信息,包括对线索型信息的分析研判,对犯罪动向趋势、发案特点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研判意见,发掘事物之间隐含的关联,指引侦查方向等。在方法上,要综合运用软件技术把数据可视化应用于其中。信息共享是指通过平台实现数据的无障碍互通。当前主要是要将行政审批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裁判信息同步导入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实现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信息安全主要是严密构建数据安全机制,从严明确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制,严防越权接触涉密数据,完善监督监控措施,防止信息安全事故。
四、加快信息化的推进步伐。
要在深化应用中加快推进侦查信息化建设。把提高信息和平台的应用效益放在首位,围绕信息导侦、信息促防、信息预警等关键环节,不断扩大信息的应用部门和应用群体、不断拓展情报信息服务和支撑法律监督的应用领域、不断提升应用效益。加强学习借鉴,以最严密的思维,抓好这项工作的长远性设计和体系化设计,加快推进侦查方式转型升级。
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方式在当前办案任务重、规范化要求高、犯罪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对抗侦查能力增强的情势下,已显现不适应的狀态。我们亟须应用新思维,找到新途径、新方法,特别是探索运用大数据这一新的动力源,推进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