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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知道规则"的适用存在许多争议问题。本文主要对"知道"的含义、"知道"的判断、必要措施的判断等争议问题进行讨论。本文认为,"知道"的含义应当包括"明知"和"应知";在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时,应当综合考虑《网络人身权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的因素,同时需要对这些考虑因素有正确的理解;在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时,应当参考对"通知规则"中"必要措施"的有关解释,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因素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