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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力是某种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两大法系对证据能力的属性认识以及具体制度存在巨大差异,其原因在于不同法律文化背景和诉讼模式以及诉讼体制的制约,这种制约使证据能力的国际协调存在一定障碍。因此,对于证据能力冲突的解决应当主要依赖于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到诉讼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具体的证据能力规则在诉讼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冲突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