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期,我国证券市场采取了众多的改革措施促进证券市场逐渐向合理化运行方向迈进。从去年11月底国务院提出《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伊始,不足半年时间,各项规则及配套文件纷纷出台。
3月21日,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日,财政部发布《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4月4日,证监会发布了三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发行优先股发行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与《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4月18日,证监会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条件和发行程序。
4月24日晚间,广汇能源(600256)披露了沪深两市首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公司优先股的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亿元。
……
优先股已然呼之欲出。
在去年6月证监会启动新一轮IPO改革时候,许多投资者与市场人士对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与优先股充满期待,舆论更是将优先股视为一轮“新股改”。优先股将会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优先股能否真正成为新股改的利器,一举扭转我国A股市场的颓势呢?
优先股:股性更强的股债混合型工具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common share)而言的,主要体现于优先股股东在利润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享有优先权;同时,优先股股东在投票表决权上做出让渡,一般只有知情权、建议权、质询权等,但无表决权或者受到显著限制,即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对优先股作了定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的类别按照累计与否,分为累计优先股和非累计优先股;按照参与与否,分为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按照可转换与否,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按照可收回与否,分为可收回优先股和不可收回优先股。为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可转换优先股的有关条款,并新增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从优先股股东的权力和义务看,优先股是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的一种股债混合投融资工具。首先,优先股由于固定股息、通常情况下无表决权等特性使其拥有债性;其次,为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在公司发生特定事件或优先股股息支付非正常支付等特殊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享有部分表决权和表决权恢复等权力;且优先股可以充当企业股本和银行的核心资本;优先股股息无减少税负或避税的税盾作用,上述特征使其与普通债券或股债混合投资工具区别开来,具有了更强的股性。最后,根据具体合同条款,不同权力范畴的优先股的股债属性也具有差异性:如可赎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强的债权性质,而非累积不可赎回优先股更突显优先股的股权本质。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主要股债混合金融工具包括: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永续债等三类产品,其中永续债券股性最强,从而在风险、发行成本、期限、久期等方面,永续债与优先股相似度最高。永续债券,也叫无期债券,它并不规定到期期限,持有人也不能要求清偿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在一定期限内依据一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股东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的公司债券。上述股债混合产品与优先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股债属性、风险特征、发行成本、发行面值、发行期限、对投资者保护、对股东权益影响、条款设计灵活性和与普通股价格的关系多个方面,具体如表1所示。
引入优先股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意义
缓解市场融资压力
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监管机构对国内金融行业的净资本要求相对提高,随着风险加权资产规模的不断增长,银行融资需求更为迫切。采取增发普通股的形式补充核心资本已经在资本市场受到抵触而存在发行困难的问题,可转债、长期次级债券等资本层次较低,亦无法满足银行扩充资本金的需求。优先股没有还本压力,并且可以延迟支付股利,从而适当减轻金融机构的偿付压力和债券的再发行成本,对于拓展银行等金融行业融资渠道有着积极的意义。
中小企业普遍缺乏直接融资的渠道,而银行又不愿意承担风险,倾向于将资金发放给大型国企,所以中小企业往往需要依靠成本高昂的影子银行体系。优先股作为一种直接融资工具,发行条件比普通股更为宽松,可以有效地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影子银行体系的潜在风险。
此外,优先股还是私募股权基金(PE)与风险投资基金(VC)投资初创企业的重要工具。通常,在吸引私募方面投资时企业会向PE和VC发行一种特殊的优先股,这种优先股会享有除了清算权之外的更多特权,使得PE和VC能够获得控制公司的更多权力,特别是控制被投企业如何使用资金,从而保护他们的投资。由于目前国内无法使用优先股这种融资工具,所以PE与VC的投资实践中,经常使用“对赌协议”作为风险对冲手段,但是其使用很容易引发各种股权纠纷与关联交易。
引导长期资金入市
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的稳定性相对较差,一些追求稳健回报的机构投资者,如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进行权益投资时收益率易受市场走势的影响,这对于吸引长期资金入市构成了阻碍。优先股作为一种介入普通股与债券之间的过渡资本,具备一些特有的性质,如发行灵活、具体条款可以由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享受相对固定的红利收益且收益率较高,某些还具有转为普通股的潜在受益权;另外,相对于信托投资,它的信息披露机制更加完善。这些特殊的性质对于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吸引力,对于吸引更多资金参与国内资本市场,改变资本市场的参与者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并购重组
企业并购重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扩张发展的主要形式和必然行为。优先股在这方面具有独特的功用:一方面,公司在收购其他公司时,常常通过发行优先股来换取对方的资产,这样既能够达到收购目的,又避免了因收购扩大股份而丧失或削弱原来的控股权。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被别的公司收购,可在股本中设置优先股,在总股本相同的情况下,使发起人的普通股拥有更大的表决权,防止敌意收购和兼并,把公司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这在资本市场收购浪潮中无疑具有较强的借鉴作用。
改善公司资本结构
公司在运行中,其资本结构一般都是由股本和债务组成的,在会计上就表示为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公司中的负债不能长期大于公司的净资产,否则就会引起破产。当公司的财务发生一定困难的时候,公司可以选择发行优先股以改善公司的资金结构。理论上说,公司融资的最佳方式是发行债券,但我国证券法规定了公司发行债券必须符合累计债券余额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这样就制约了公司在一些情况下通过债券融资的可能。发行优先股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上市公司股权仍相对集中于控股股东,中小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话语权较弱,投资优先股而放弃的表决权对于这一相对弱势的投资群体来说付出的代价相对较小。与普通股投资相比,优先股股息率普遍较高,并且分红的确定性较高,投资风险较低,可以为中小投资者带来新的投资渠道,实现较为稳定的收益,起到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作用。
因此从上述意义来看,优先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股份制改革和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将利好银行券商等金融行业,也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开拓,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优先股的风险
优先股风险介于股票与债券伯仲之间。一方面,优先股股东在获得股息和公司清算时,其顺序在普通股东之前,从而其风险低于普通股。另一方面,相对于债券,优先股股东需要承担更多的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从而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具体看,优先股面临的常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其中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相对突出。
信用风险
优先股的信用风险与债券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共性主要体现在二者均需要面临发行企业经营不善对其股利支付的风险。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本金是否偿还存在差异。债券的本金是需要偿还的;优先股则多数为永久性投资或偿还期限很长。尽管发行人可设置赎回条款,但通常是在市场行情变化使得赎回对发行人更为有利的情况下,赎回事件才会发生。这种赎回不仅可以看作是实现资本退出的途径,同时也可以视作一种不利的风险,即赎回风险。二是优先股灵活的条款设计使其股利支付风险更高,非累积优先股可以在维持企业有序经营的条件下暂停发放优先股股利,而债券利息拒付则意味着发行企业违约。三是在企业经营情况恶化或者倒闭的情况下,优先股的固定股利将得不到保障;在企业价值较低面临清算风险时,优先股的清偿顺序排在所有债权之后,优先股的信用风险加剧,和普通股股东相比,虽然清偿优先于普通股,但普通股的信用风险可由参与公司潜在分红进行补偿,优先股股东则需在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承担类似信用风险。
对投资者而言,优先股信用风险的管理可以从关注发行企业自身经营风险、合同条款设计及信息透明三方面来考虑。第一,与债券类似,投资者在进行优先股投资时,应首先关注发行企业自身的资产负债、经营及盈利前景,通过掌握发行企业主体风险控制潜在的信用风险。第二,通过在优先股合同中设计相关的条款,来要求公司提供对承担信用风险的补偿及信息透明要求。如设立如可转换和长期不分红赋予投票权利等保护条款,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其信用风险。第三,监管者也应加强优先股信息披露要求,从而使投资者能够更加主动地动态监控企业的信用风险水平。
市场风险
优先股的市场风险突出地表现为利率风险,固定股息率使优先股股价的利率敏感性更高。在流动性宽松、利率降低时,优先股作为特殊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由于其回报率高于市场利率,则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优先股价格将走高。不过,当市场利率走低的时候,优先股股东通常面临的强制赎回风险上升。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设有可赎回条款,发行人通常倾向于赎回原有优先股,并以更低成本发行新的优先股。反之,当市场利率走高时,优先股股价走低,市场风险上升。
流动性风险
相对于普通股及债券而言,低流动性是优先股的突出风险。由于优先股规模较小以及其股本性质,除发行主体赎回或进行转换外,交易渠道和方式都十分有限,这意味着优先股的变现更多只能以约定方式或柜台交易方式实现。
3月21日,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日,财政部发布《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4月4日,证监会发布了三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发行优先股发行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与《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4月18日,证监会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条件和发行程序。
4月24日晚间,广汇能源(600256)披露了沪深两市首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公司优先股的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亿元。
……
优先股已然呼之欲出。
在去年6月证监会启动新一轮IPO改革时候,许多投资者与市场人士对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与优先股充满期待,舆论更是将优先股视为一轮“新股改”。优先股将会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优先股能否真正成为新股改的利器,一举扭转我国A股市场的颓势呢?
优先股:股性更强的股债混合型工具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common share)而言的,主要体现于优先股股东在利润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享有优先权;同时,优先股股东在投票表决权上做出让渡,一般只有知情权、建议权、质询权等,但无表决权或者受到显著限制,即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对优先股作了定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的类别按照累计与否,分为累计优先股和非累计优先股;按照参与与否,分为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按照可转换与否,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按照可收回与否,分为可收回优先股和不可收回优先股。为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可转换优先股的有关条款,并新增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从优先股股东的权力和义务看,优先股是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的一种股债混合投融资工具。首先,优先股由于固定股息、通常情况下无表决权等特性使其拥有债性;其次,为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在公司发生特定事件或优先股股息支付非正常支付等特殊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享有部分表决权和表决权恢复等权力;且优先股可以充当企业股本和银行的核心资本;优先股股息无减少税负或避税的税盾作用,上述特征使其与普通债券或股债混合投资工具区别开来,具有了更强的股性。最后,根据具体合同条款,不同权力范畴的优先股的股债属性也具有差异性:如可赎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强的债权性质,而非累积不可赎回优先股更突显优先股的股权本质。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主要股债混合金融工具包括: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永续债等三类产品,其中永续债券股性最强,从而在风险、发行成本、期限、久期等方面,永续债与优先股相似度最高。永续债券,也叫无期债券,它并不规定到期期限,持有人也不能要求清偿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在一定期限内依据一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股东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的公司债券。上述股债混合产品与优先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股债属性、风险特征、发行成本、发行面值、发行期限、对投资者保护、对股东权益影响、条款设计灵活性和与普通股价格的关系多个方面,具体如表1所示。
引入优先股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意义
缓解市场融资压力
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监管机构对国内金融行业的净资本要求相对提高,随着风险加权资产规模的不断增长,银行融资需求更为迫切。采取增发普通股的形式补充核心资本已经在资本市场受到抵触而存在发行困难的问题,可转债、长期次级债券等资本层次较低,亦无法满足银行扩充资本金的需求。优先股没有还本压力,并且可以延迟支付股利,从而适当减轻金融机构的偿付压力和债券的再发行成本,对于拓展银行等金融行业融资渠道有着积极的意义。
中小企业普遍缺乏直接融资的渠道,而银行又不愿意承担风险,倾向于将资金发放给大型国企,所以中小企业往往需要依靠成本高昂的影子银行体系。优先股作为一种直接融资工具,发行条件比普通股更为宽松,可以有效地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影子银行体系的潜在风险。
此外,优先股还是私募股权基金(PE)与风险投资基金(VC)投资初创企业的重要工具。通常,在吸引私募方面投资时企业会向PE和VC发行一种特殊的优先股,这种优先股会享有除了清算权之外的更多特权,使得PE和VC能够获得控制公司的更多权力,特别是控制被投企业如何使用资金,从而保护他们的投资。由于目前国内无法使用优先股这种融资工具,所以PE与VC的投资实践中,经常使用“对赌协议”作为风险对冲手段,但是其使用很容易引发各种股权纠纷与关联交易。
引导长期资金入市
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的稳定性相对较差,一些追求稳健回报的机构投资者,如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进行权益投资时收益率易受市场走势的影响,这对于吸引长期资金入市构成了阻碍。优先股作为一种介入普通股与债券之间的过渡资本,具备一些特有的性质,如发行灵活、具体条款可以由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享受相对固定的红利收益且收益率较高,某些还具有转为普通股的潜在受益权;另外,相对于信托投资,它的信息披露机制更加完善。这些特殊的性质对于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吸引力,对于吸引更多资金参与国内资本市场,改变资本市场的参与者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并购重组
企业并购重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扩张发展的主要形式和必然行为。优先股在这方面具有独特的功用:一方面,公司在收购其他公司时,常常通过发行优先股来换取对方的资产,这样既能够达到收购目的,又避免了因收购扩大股份而丧失或削弱原来的控股权。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被别的公司收购,可在股本中设置优先股,在总股本相同的情况下,使发起人的普通股拥有更大的表决权,防止敌意收购和兼并,把公司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这在资本市场收购浪潮中无疑具有较强的借鉴作用。
改善公司资本结构
公司在运行中,其资本结构一般都是由股本和债务组成的,在会计上就表示为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公司中的负债不能长期大于公司的净资产,否则就会引起破产。当公司的财务发生一定困难的时候,公司可以选择发行优先股以改善公司的资金结构。理论上说,公司融资的最佳方式是发行债券,但我国证券法规定了公司发行债券必须符合累计债券余额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这样就制约了公司在一些情况下通过债券融资的可能。发行优先股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上市公司股权仍相对集中于控股股东,中小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话语权较弱,投资优先股而放弃的表决权对于这一相对弱势的投资群体来说付出的代价相对较小。与普通股投资相比,优先股股息率普遍较高,并且分红的确定性较高,投资风险较低,可以为中小投资者带来新的投资渠道,实现较为稳定的收益,起到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作用。
因此从上述意义来看,优先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股份制改革和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将利好银行券商等金融行业,也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开拓,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优先股的风险
优先股风险介于股票与债券伯仲之间。一方面,优先股股东在获得股息和公司清算时,其顺序在普通股东之前,从而其风险低于普通股。另一方面,相对于债券,优先股股东需要承担更多的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从而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具体看,优先股面临的常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其中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相对突出。
信用风险
优先股的信用风险与债券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共性主要体现在二者均需要面临发行企业经营不善对其股利支付的风险。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本金是否偿还存在差异。债券的本金是需要偿还的;优先股则多数为永久性投资或偿还期限很长。尽管发行人可设置赎回条款,但通常是在市场行情变化使得赎回对发行人更为有利的情况下,赎回事件才会发生。这种赎回不仅可以看作是实现资本退出的途径,同时也可以视作一种不利的风险,即赎回风险。二是优先股灵活的条款设计使其股利支付风险更高,非累积优先股可以在维持企业有序经营的条件下暂停发放优先股股利,而债券利息拒付则意味着发行企业违约。三是在企业经营情况恶化或者倒闭的情况下,优先股的固定股利将得不到保障;在企业价值较低面临清算风险时,优先股的清偿顺序排在所有债权之后,优先股的信用风险加剧,和普通股股东相比,虽然清偿优先于普通股,但普通股的信用风险可由参与公司潜在分红进行补偿,优先股股东则需在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承担类似信用风险。
对投资者而言,优先股信用风险的管理可以从关注发行企业自身经营风险、合同条款设计及信息透明三方面来考虑。第一,与债券类似,投资者在进行优先股投资时,应首先关注发行企业自身的资产负债、经营及盈利前景,通过掌握发行企业主体风险控制潜在的信用风险。第二,通过在优先股合同中设计相关的条款,来要求公司提供对承担信用风险的补偿及信息透明要求。如设立如可转换和长期不分红赋予投票权利等保护条款,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其信用风险。第三,监管者也应加强优先股信息披露要求,从而使投资者能够更加主动地动态监控企业的信用风险水平。
市场风险
优先股的市场风险突出地表现为利率风险,固定股息率使优先股股价的利率敏感性更高。在流动性宽松、利率降低时,优先股作为特殊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由于其回报率高于市场利率,则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优先股价格将走高。不过,当市场利率走低的时候,优先股股东通常面临的强制赎回风险上升。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设有可赎回条款,发行人通常倾向于赎回原有优先股,并以更低成本发行新的优先股。反之,当市场利率走高时,优先股股价走低,市场风险上升。
流动性风险
相对于普通股及债券而言,低流动性是优先股的突出风险。由于优先股规模较小以及其股本性质,除发行主体赎回或进行转换外,交易渠道和方式都十分有限,这意味着优先股的变现更多只能以约定方式或柜台交易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