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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国九条”、“十二五”规划纲要等国家及地方文件中都指出要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及服务,大力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但也因其处于初创期、研发期并且以中小企业为主而面临着市场失灵。因此,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吸引丰富的民间资本,解决其资金问题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而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创业投资结合起来解决人才引进、平台对接、运行体系等问题则是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实践缺憾;修正策略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11-0054-03
一、政府支持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业投资是指创业投资通过扶持和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同时,依靠于被投资公司的长远发展,来获取更大的收益。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创业投资这两个能很好地反映科技特性与金融特性的结合体,融合了科技与金融的先进特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能够推动技术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但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既无担保资产,也无明确的收益预期,很难获得传统金融业尤其是银行的资金支持。因此,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业投资比一般的创业投资具有更大的风险性,面临着更严重的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会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的最大障碍,即民间资本的丰富、投资渠道的不顺畅与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难并存,而政策支持则是扫除这一障碍的保障。
自1996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11项大的创业投资资金来源支持性政策,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营造了一定的政策环境。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的实践缺憾
民间资本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有顺畅的渠道,其基础是完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发展环境。但我国在环境建设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政策在制定及执行中依然存在政府功能定位不清晰、违背创业投资运作规律等问题。
1.行政因素主导有悖于市场化运作
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讲究效率是创业投资的一大特点,创业投资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时机的把握,即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之时,创业投资资金能否及时有效的进入。但是,行政政策的制定通常需要很长时间,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层层审批,而且政策的施
行存在时滞问题,可能导致创业投资错过最佳的投资机会。同时,通常受到国家政治因素、社会因素影响的政府政策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出现较大幅度变动,会使创业投资者对不断调整的政策感到无所适从。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负责管理创业投资的机构,在国家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号召下,各部门各地方纷纷出台一些政策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但这恰恰是地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的问题所在,即地方政策、产业政策与国家政策有时会相互冲突,这就会影响创业投资资金在企业的顺利运作。
2.政府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经营方针相违背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政府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性措施。政府使用财政资金建立引导基金,其资产的性质是国有资产。我国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目标一般是追求保值增值。创业投资实际上是“风险投资”,其经营方针是在高风险中追求高回报,一旦成功将获得高额收益回报,如果失败则有可能血本无归。这就会产生两个方面的矛盾:一方面政府设立引导基金主要是为了实现政策性目标,而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高风险的创业投资领域与国有资产管理原则相违背,使得一部分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及基金即使在成立之后也无法按照其运行规律进行实际的操作。
3.本土化政策性目标与基金商业性目标不协调
政府引导基金都具有一定的政策目标性,目的主要是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而与政府引导基金的目标不同的是,地方政府设置引导基金重点在于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并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这样的政策目标必然带有本土化倾向,且这些目标的投资限制条件都比较多。当前我国已经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在投资地域、投资产业方面都对创业投资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当地政府通常要求政府引导资金在当地注册,支持当地的经济发展,缩小了创业投资可投资的产业、地域范围。创业投资的本质是投向风险高、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产业,当创业投资的投资对象和投资地域受到限制时,创业投资寻求最佳投资项目的功能便受到了干扰,民间创业投资机构盈利最大化的目标受到挑战,可能会削弱创业投资机构的积极性,运作风险加大,在受局限的专业领域内进行最优投资组合的难度增大,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的动力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投资限制一方面会降低创业投资机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使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面临风险高、效率低的困境。在这种投资限制之下,优秀的投资管理机构不愿进入当地发展,政府引导基金不能由优秀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从而降低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使政府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与创业投资资金追求高利润的本质特征是不协调的。
4.人才机制无法满足创业投资机构的市场化经营需要
专业的创业投资家是创业投资机制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对引导基金的管理有政府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引导基金理事会和管委会的成员多为政府官员和金融部门负责人。在政府直接进行管理的模式下,公司的从业人员多是由政府机构直接委派的,作为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本身在创业投资的知识方面具有局限性。与此同时,对從业人员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以避免寻租问题的出现仍是一个难题。委托管理运行下,基金理事会虽然不参与基金的运作管理,但是通常具有投资决策的投票权,创业投资行业对于专业具有较高的要求,由政府部门的领导组成的决策委员在项目分析和预测判断的准确性上还存在一定局限,导致这种政府委派型创业投资人才的机制不能满足创业投资机构的专业化要求。而无论是政府直接管理或是委托管理,两种管理模式下对创业投资公司经理人的授权都比较有限,创业资本进行投资时的重大投资决策必须经董事会表决,企业经理的决策权经常受到很大的限制,这种环境难以培养出高素质的创业投资家。 5.公司制形式运作成本高昂
由于政策及环境的限制,我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以公司制为主。但公司制在我国的运行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会使资本的经营者与所有者的责任关系变得不清晰,创业投资家不能充分享有资金的决策权、分配权,出资人和创业投资家的行为没有良好的约束机制来规范,管理权和所有权相分离,可能产生委托代理成本,且决策程序复杂,从而阻碍资本的良性健康循环。二是公司制组织形式会出现双重纳税的现象。公司制组织形式下的创业投资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纳税主体,在创业投资资金扶持的新兴企业盈利时,公司制组织形式下的创投企业要缴纳法人所得税。但创业投资注重于长远利益,利润回收期一般长达7到10年,靠后期资本退出时取得的利润回报弥补前期亏损。在双重纳税的压力之下,公司要拿出利润的三分之一甚至一半作为税负缴纳,创业资本的高风险高收益难以实现平衡,打击了创业投资家的投资积极性。同时当投资者获得投资回报时还要对个人所得进行纳税,大大加重了创业投资运作的成本。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产生缺憾的症结
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产生实践缺憾的根本原因,是政府偏离了其应有的角色定位。
1.金融环境营造角色的错位与越位
创业投资发展前期普遍存在资金不足问题,加上创业投资本身具有的高风险性,需要一定的激励措施才能将民间资本吸引进来。这时需要政府通过设立引导基金,通过示范和引导,带动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此外,创业投资能否有效退出是创业投资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政府需要健全资本市场、为创业资本建立多样化的退出渠道。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往往直接参与到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并非利用引导基金产生示范和引导作用。当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需要适时退出,转而扶持新的企业时,恰是企业的盈利阶段,引导基金并不愿意在此时退出,从而违背了其设立初衷。所以,政府在金融环境营造角色上存在一定的错位与越位。
2.人才机制建设角色的缺位
人才是关键因素。无论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是创业投资,亦或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业投资的结合体,都需要高端、专业的人才来运作。因为创业投资在我国的发展相对较晚,相关行业中的从业人员大都来自其他相关行业,无论是机制运行或是管理监督都没有成熟的经验。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则在于无论是职业培训,或是国民教育体系当中都没有相应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创业投资专业人才的机制还未建立,也没有相应的考核体系。这就无法形成长效机制,无法实现其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完善相应的人才培养体系、培育创业投资人才、提供优惠的人才政策是当前政府需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3.法律环境创造角色的缺位
成熟而稳健的法律法规环境可以减小创业投资运行过程中投资者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在我国,专门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比较少,且指导性、针对性不强。而且由于目前相关人才的缺乏,各主体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就无法形成强有力的指导,也就起不到真正的环境创造的作用。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的修正策略
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的顺利引入及创业投资企业合理的投资决策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新兴市场创业投资政策体系,才能保证战略性新兴产业稳定的发展。我们需要从四个方面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政策体系。
1.科学正确地定位政府角色
创业投资资金需要在种子期或初创期进入企业,经过与企业的紧密结合、顺畅运行以及高效退出,实现资金的增值。这涉及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对接机制、运行机制和退出机制。而要保证这三大机制的顺利运行,还需要政府扶持机制与风险控制机制两大机制。这五大机制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联的。其中,政府扶持机制是保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资金顺畅进入、运行、退出并实现价值增值的重要环节。而政府就需要正确定位,创造一个平衡向上的政策环境,正确引导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发展。
2.完善一般性政策体系
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发展完善需要有一个系统的政策支持体系,要有一些针对性强的优惠政策来吸引民间大量的闲散资金,提高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刺激民间资本的潜在的投资需求,正确引导其自主需求到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来。第一,要设立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前端税收优惠和后端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初创期企业的负担,包含分别针对创业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要给引入创业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包括给企业提供优惠的低息贷款,利用低息贷款政策为创业投资企业所投入的资金吸引到更多的社会资金;政府还可以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信用度,利用有限的创业投资资金引导巨额的民间资本进入到创业投资所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3.搭建对接支持平台
目前我国有着丰富的民间资本可以吸引到创业投资中来。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民间资本的对接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因素主要包括政府、出资人或投资机构、银行、保险、各类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等,不同的主体,其作用机制、投资的运行机制、激励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也不同。各主体之间的相互结合,构成各种具体结合模式。但这其中的两个关键的主体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投资者。无论是政府或是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或担保机构,目的都是为了让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顺利地获得资金,生产并创造效益,创业投资资金能够找到投资对象并获得资本的增值。这就需要搭建一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对接平台。
4.建立健全人才机制
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因其创新性比较强,不确定性因素比较多,风险比较大,需要具有战略性眼光、创新能力、管理能力等各方面都比较强的人才来参与创造,所以建立健全人才机制是发展中的重要之重。首先要高度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出台相关的人才扶持政策、把培养专、精、通的高素质人才作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关键,这是建立健全人才机制的首要条件;其次要考虑在高等院校开设相关的课程,与企业一起做好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发展培养储备人才。
参考文献
[1]杨大楷,李丹丹.政府支持对中国风险投资业影响的实证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5).
[2]张华,王杰.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J].工业技术经济,2012,(4).
[3]杨军,周月书,楮保金.政府创业风险投資引导基金组织制度安排与代理成本分析[J].经济学动态,2009,(6).
[4]李宏舟.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创业投资体系[J].财经问题研究,2012,(4).
[5]金碚.论中国产业发展的区域态势[J].区域经济评论,2014,(1).
责任编辑:伊人中州学刊2014年第11期推进以村镇融合为特色的就地城镇化2014年11月中 州 学 刊Nov.,2014
第11期(总第215期)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No.11
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实践缺憾;修正策略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11-0054-03
一、政府支持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业投资是指创业投资通过扶持和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同时,依靠于被投资公司的长远发展,来获取更大的收益。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创业投资这两个能很好地反映科技特性与金融特性的结合体,融合了科技与金融的先进特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能够推动技术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但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既无担保资产,也无明确的收益预期,很难获得传统金融业尤其是银行的资金支持。因此,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业投资比一般的创业投资具有更大的风险性,面临着更严重的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会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的最大障碍,即民间资本的丰富、投资渠道的不顺畅与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难并存,而政策支持则是扫除这一障碍的保障。
自1996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11项大的创业投资资金来源支持性政策,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营造了一定的政策环境。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的实践缺憾
民间资本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有顺畅的渠道,其基础是完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发展环境。但我国在环境建设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政策在制定及执行中依然存在政府功能定位不清晰、违背创业投资运作规律等问题。
1.行政因素主导有悖于市场化运作
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讲究效率是创业投资的一大特点,创业投资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时机的把握,即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之时,创业投资资金能否及时有效的进入。但是,行政政策的制定通常需要很长时间,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层层审批,而且政策的施
行存在时滞问题,可能导致创业投资错过最佳的投资机会。同时,通常受到国家政治因素、社会因素影响的政府政策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出现较大幅度变动,会使创业投资者对不断调整的政策感到无所适从。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负责管理创业投资的机构,在国家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号召下,各部门各地方纷纷出台一些政策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但这恰恰是地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的问题所在,即地方政策、产业政策与国家政策有时会相互冲突,这就会影响创业投资资金在企业的顺利运作。
2.政府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经营方针相违背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政府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性措施。政府使用财政资金建立引导基金,其资产的性质是国有资产。我国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目标一般是追求保值增值。创业投资实际上是“风险投资”,其经营方针是在高风险中追求高回报,一旦成功将获得高额收益回报,如果失败则有可能血本无归。这就会产生两个方面的矛盾:一方面政府设立引导基金主要是为了实现政策性目标,而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高风险的创业投资领域与国有资产管理原则相违背,使得一部分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及基金即使在成立之后也无法按照其运行规律进行实际的操作。
3.本土化政策性目标与基金商业性目标不协调
政府引导基金都具有一定的政策目标性,目的主要是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而与政府引导基金的目标不同的是,地方政府设置引导基金重点在于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并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这样的政策目标必然带有本土化倾向,且这些目标的投资限制条件都比较多。当前我国已经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在投资地域、投资产业方面都对创业投资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当地政府通常要求政府引导资金在当地注册,支持当地的经济发展,缩小了创业投资可投资的产业、地域范围。创业投资的本质是投向风险高、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产业,当创业投资的投资对象和投资地域受到限制时,创业投资寻求最佳投资项目的功能便受到了干扰,民间创业投资机构盈利最大化的目标受到挑战,可能会削弱创业投资机构的积极性,运作风险加大,在受局限的专业领域内进行最优投资组合的难度增大,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的动力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投资限制一方面会降低创业投资机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使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面临风险高、效率低的困境。在这种投资限制之下,优秀的投资管理机构不愿进入当地发展,政府引导基金不能由优秀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从而降低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使政府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与创业投资资金追求高利润的本质特征是不协调的。
4.人才机制无法满足创业投资机构的市场化经营需要
专业的创业投资家是创业投资机制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对引导基金的管理有政府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引导基金理事会和管委会的成员多为政府官员和金融部门负责人。在政府直接进行管理的模式下,公司的从业人员多是由政府机构直接委派的,作为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本身在创业投资的知识方面具有局限性。与此同时,对從业人员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以避免寻租问题的出现仍是一个难题。委托管理运行下,基金理事会虽然不参与基金的运作管理,但是通常具有投资决策的投票权,创业投资行业对于专业具有较高的要求,由政府部门的领导组成的决策委员在项目分析和预测判断的准确性上还存在一定局限,导致这种政府委派型创业投资人才的机制不能满足创业投资机构的专业化要求。而无论是政府直接管理或是委托管理,两种管理模式下对创业投资公司经理人的授权都比较有限,创业资本进行投资时的重大投资决策必须经董事会表决,企业经理的决策权经常受到很大的限制,这种环境难以培养出高素质的创业投资家。 5.公司制形式运作成本高昂
由于政策及环境的限制,我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以公司制为主。但公司制在我国的运行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会使资本的经营者与所有者的责任关系变得不清晰,创业投资家不能充分享有资金的决策权、分配权,出资人和创业投资家的行为没有良好的约束机制来规范,管理权和所有权相分离,可能产生委托代理成本,且决策程序复杂,从而阻碍资本的良性健康循环。二是公司制组织形式会出现双重纳税的现象。公司制组织形式下的创业投资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纳税主体,在创业投资资金扶持的新兴企业盈利时,公司制组织形式下的创投企业要缴纳法人所得税。但创业投资注重于长远利益,利润回收期一般长达7到10年,靠后期资本退出时取得的利润回报弥补前期亏损。在双重纳税的压力之下,公司要拿出利润的三分之一甚至一半作为税负缴纳,创业资本的高风险高收益难以实现平衡,打击了创业投资家的投资积极性。同时当投资者获得投资回报时还要对个人所得进行纳税,大大加重了创业投资运作的成本。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产生缺憾的症结
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产生实践缺憾的根本原因,是政府偏离了其应有的角色定位。
1.金融环境营造角色的错位与越位
创业投资发展前期普遍存在资金不足问题,加上创业投资本身具有的高风险性,需要一定的激励措施才能将民间资本吸引进来。这时需要政府通过设立引导基金,通过示范和引导,带动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此外,创业投资能否有效退出是创业投资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政府需要健全资本市场、为创业资本建立多样化的退出渠道。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往往直接参与到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并非利用引导基金产生示范和引导作用。当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需要适时退出,转而扶持新的企业时,恰是企业的盈利阶段,引导基金并不愿意在此时退出,从而违背了其设立初衷。所以,政府在金融环境营造角色上存在一定的错位与越位。
2.人才机制建设角色的缺位
人才是关键因素。无论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是创业投资,亦或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业投资的结合体,都需要高端、专业的人才来运作。因为创业投资在我国的发展相对较晚,相关行业中的从业人员大都来自其他相关行业,无论是机制运行或是管理监督都没有成熟的经验。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则在于无论是职业培训,或是国民教育体系当中都没有相应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创业投资专业人才的机制还未建立,也没有相应的考核体系。这就无法形成长效机制,无法实现其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完善相应的人才培养体系、培育创业投资人才、提供优惠的人才政策是当前政府需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3.法律环境创造角色的缺位
成熟而稳健的法律法规环境可以减小创业投资运行过程中投资者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在我国,专门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比较少,且指导性、针对性不强。而且由于目前相关人才的缺乏,各主体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就无法形成强有力的指导,也就起不到真正的环境创造的作用。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的修正策略
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的顺利引入及创业投资企业合理的投资决策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新兴市场创业投资政策体系,才能保证战略性新兴产业稳定的发展。我们需要从四个方面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政策体系。
1.科学正确地定位政府角色
创业投资资金需要在种子期或初创期进入企业,经过与企业的紧密结合、顺畅运行以及高效退出,实现资金的增值。这涉及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对接机制、运行机制和退出机制。而要保证这三大机制的顺利运行,还需要政府扶持机制与风险控制机制两大机制。这五大机制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联的。其中,政府扶持机制是保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资金顺畅进入、运行、退出并实现价值增值的重要环节。而政府就需要正确定位,创造一个平衡向上的政策环境,正确引导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发展。
2.完善一般性政策体系
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发展完善需要有一个系统的政策支持体系,要有一些针对性强的优惠政策来吸引民间大量的闲散资金,提高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刺激民间资本的潜在的投资需求,正确引导其自主需求到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来。第一,要设立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前端税收优惠和后端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初创期企业的负担,包含分别针对创业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要给引入创业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包括给企业提供优惠的低息贷款,利用低息贷款政策为创业投资企业所投入的资金吸引到更多的社会资金;政府还可以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信用度,利用有限的创业投资资金引导巨额的民间资本进入到创业投资所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3.搭建对接支持平台
目前我国有着丰富的民间资本可以吸引到创业投资中来。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民间资本的对接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因素主要包括政府、出资人或投资机构、银行、保险、各类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等,不同的主体,其作用机制、投资的运行机制、激励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也不同。各主体之间的相互结合,构成各种具体结合模式。但这其中的两个关键的主体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投资者。无论是政府或是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或担保机构,目的都是为了让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顺利地获得资金,生产并创造效益,创业投资资金能够找到投资对象并获得资本的增值。这就需要搭建一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对接平台。
4.建立健全人才机制
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因其创新性比较强,不确定性因素比较多,风险比较大,需要具有战略性眼光、创新能力、管理能力等各方面都比较强的人才来参与创造,所以建立健全人才机制是发展中的重要之重。首先要高度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出台相关的人才扶持政策、把培养专、精、通的高素质人才作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关键,这是建立健全人才机制的首要条件;其次要考虑在高等院校开设相关的课程,与企业一起做好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发展培养储备人才。
参考文献
[1]杨大楷,李丹丹.政府支持对中国风险投资业影响的实证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5).
[2]张华,王杰.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J].工业技术经济,2012,(4).
[3]杨军,周月书,楮保金.政府创业风险投資引导基金组织制度安排与代理成本分析[J].经济学动态,2009,(6).
[4]李宏舟.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创业投资体系[J].财经问题研究,2012,(4).
[5]金碚.论中国产业发展的区域态势[J].区域经济评论,2014,(1).
责任编辑:伊人中州学刊2014年第11期推进以村镇融合为特色的就地城镇化2014年11月中 州 学 刊Nov.,2014
第11期(总第215期)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No.11